四級醫療糾紛
㈠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准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相關條例的規定,四級醫療事故賠償標准如下。
1、誤工費、陪護費的計算,以「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參照系。即: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2、傷殘生活補助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計算,以「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為參照系。即: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3、被扶(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以「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為參照系。即: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而這3項指標,均必須以權威部門公布的數據為准。
㈡ 醫療事故四級走法律程序多久
簡單來說,如果醫院很好說話你有很有背景,那就走醫調委。反之則走法律程序。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一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十五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鑒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門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區、縣或醫科大學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申請鑒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雙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沒有爭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復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所作的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㈢ 醫療糾紛責任怎麼分級賠償
醫療糾紛傷殘等來級賠償標準是自什麼?
《醫療事故分級標准》將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㈣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
四級醫療事故賠償金額:
(一)醫葯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結案後確實二次手術或其他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可以預先支付。住院期間發生的治療費用以及二次手術或者其他治療的費用,憑單據支付。
(二)護理費。
患者在住院期間需要護理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需要注意的是只有醫生有醫囑需要護理的才可以主張護理費。護理費=護理天數×護理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三)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並能提供納稅證明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沒有納稅證明的以成都為例按照3500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誤工時間按照住院的時間以及休息的天數計算;如果需要評殘的,誤工時間計算至定殘前一天。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准。
(四)營養費。
營養費需要醫生有醫囑「加強營養」四個字的才可以主張這一項賠償。以成都為例一般是2000、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期間發生的必要合理的伙食補助。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
(六)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
(七)交通費。
每次必要合理的交通支出相加,憑單據支付。
(八)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准計算,憑據支付。由於四級醫療事故不構成傷殘,所以四級醫療事故在賠償時不考慮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殘疾用具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
㈤ 醫生超過手術許可權出現醫療糾紛,請問怎麼處理 本來四級手術要求主任醫生做的,結果一個主治就給把手術
這樣你最好去公立醫院看看,私立的很忽悠人。你這是要不回來的,只能屬於醫療糾紛,醫院也會有自己的理由,而且也是你自願的,手術你肯定也簽字了。
㈥ 醫患關系糾紛中真真的屬於醫療事故的有多少
來源於健康報網的消息。
記者2009年7月1日從北京醫學會獲悉,北京市醫療糾紛案件逐專年上升,屬但醫療事故率由2006年的45.52%降至2008年的32.09%。與會專家分析,由於規避行政處罰和賠償金標准不同等原因,北京醫療事故鑒定出現邊緣化傾向,將不利於維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也不利於醫院醫療質量及醫務人員技術水平的提高。
據北京醫學會醫療事故鑒定辦公室主任庄立君介紹,由於醫療技術發展和門急診量不斷加大,發生醫療糾紛的幾率也相應上升,但醫療事故率卻呈下降趨勢。據統計,2006年北京市醫療事故率達45.52%,2007年為35.77%,2008年年底降至32.09%。庄立君稱,由於專家庫非常龐大,對醫療事故概念的把握也有分歧,全國醫療事故率差別很大,一些地區醫療事故率高達70%左右,而有些地區事故率不足10%。
㈦ 醫療糾紛都分為哪些等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專、重度殘屬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每級再不分了!
㈧ 醫療糾紛的責任如何認定
1、法官直接判定
並不是所有醫療糾紛都必須經過醫療鑒定才能明確責任,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問題的關鍵在於醫療糾紛案件爭議的事實是不是「專門性問題」,法官是否「認為需要鑒定」。
從前面醫療糾紛概念的分析可以得知,有些醫療糾紛爭議事實並不是專業醫療問題,甚至不涉及醫學知識,法官沒有必要依申請或依職權安排醫療鑒定。
2、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按照《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目前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工作由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再次鑒定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進行;對疑難、復雜並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醫療事故爭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商請中華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但一般情況下,再次鑒定就是最終鑒定。
鑒定結論應該包括: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等級等內容。
鑒定組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從重到輕分為4級,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鑒定結論中的責任認定直接關繫到賠償項目、范圍和數額的最終確定。
醫療事故等級分為四級十二等,分別是一級甲、乙等醫療事故;二級甲、乙、丙、丁等醫療事故;三級甲、乙、丙、丁、戊等醫療事故;四級醫療事故。對於傷殘患者,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司法實踐中,事故等級與賠償數額之間不存在正比關系。
3、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從2005年10月1日起,全國人大會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正式實施,其中規定「在訴訟中,對本決定第二條所規定的鑒定事項發生爭議,需要鑒定的,應當委託列入鑒定人名冊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由所在的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託。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人和鑒定機構名冊註明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決定》也明確了鑒定人依法迴避和出庭作證制度。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司法部)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或直轄市司法局),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司法鑒定結論要確定醫療過失參與度,分為ABCDEF六個等級。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指在醫療過失與疾病共同存在的案件中,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導致患者傷殘或死亡的損害後果,鑒定專家定量分析醫療過失在此後果中所起的作用,明確其參與因果關系的程度大小。醫療過失參與度是法院定案的重要依據,所以司法鑒定結論核心部分就是對這項指標的認定。
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不同,司法鑒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託進行,且一般只能鑒定一次。對於爭議較大的鑒定結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7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對有缺陷的鑒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鑒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鑒定。」
㈨ 醫療糾紛如何分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條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回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答: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具體分級標准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