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有償合作協議

有償合作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21 17:22:22

1. 什麼是有償合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有哪些不同

一、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概念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給予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實踐中,絕大多數反映交易關系的合同都是有償的,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倉儲合同等。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如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等。實踐中,無償合同數量比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自然人之間的保管合同、委託合同等,雙方既可以約定是有報酬的即有償的保管、委託,也可以約定為沒有報酬即無償的保管、委託。
需要注意的是,雙務合同不一定就是有償合同,無償合同不一定就是單務合同。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可能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如借用合同是無償合同,借用人無須向出借人支付報酬,但屬於雙務合同,出借人有交付借用物的義務,借用人負有正當使用和按期返還的義務。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的區分有以下意義:
1、對義務的要求程度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如無償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雖不能被免除全部責任,但應酌情減輕責任;而在有償合同中,當事人所承擔的義務要比無償合同中承擔的義務重,例如,有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其過失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時,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2、對主體的要求不同。訂立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原則上應具備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非經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不能設立較為重大的有償合同;但對於一些法律上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如接受贈與等,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取得法定代表人的同意也可以訂立。

2.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的區別

劃分標准:當事人是否可從合同中獲得利益。
1、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專責任不同。屬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2、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3、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4、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3. 什麼是有償合同,什麼是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又稱「有償契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等合同是其典型。其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均有給付義務,當事人雙方所為的給付具有財產內容。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只享有合同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又稱恩惠合同。無償合同不是典型的交易形式,實踐中主要有贈與合同、借用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無償合同中,一方當事人不支付對價,但也要承擔義務。

(3)有償合作協議擴展閱讀:

無償合同的違約歸責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原有合同法違約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統一合同法所採用的嚴格責任原則,是與國際慣例接軌,適用於權利、義務對等的有償合同毋庸置疑,但並不是無過錯責任的絕對化,對於有效成立的不支付對價的無償合同則要區別對待,應采過錯責任為宜。

2、解決違約責任的歸責原則

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責任中,適用嚴格責任原則不符合損害賠償的宗旨;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采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分則關於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的相關條文表明應采過錯責任;基於國外立法例的參考,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應采過錯責任。

4. 既是有償合同,又是無償合同的有哪些

保管、委託、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366條規定了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合同法》第406條規定了有償委託合同與無償委託合同賠償損失的歸責原則。

《合同法》第211條規定了自然人的借款可似是無償的,而銀行貸款是有償的。

綜上所述,保管、委託、借款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4)有償合作協議擴展閱讀:

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區別:

(一)當事人應盡的注意義務與責任不同。有償合同的債務人應盡較高的注意義務,其責任較重,應對故意和一切過失負責;而無償合同的債務人則負較輕的注意義務,僅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二)對締約人的要求不同。有償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要經其代理人的同意;而對純獲利益的無償合同,限制民事行為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訂立合同。

(三)可否行使撤銷權不同。如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請求撤銷該無償行為。如債務人將其財產有償轉讓給第三人,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只有在其轉讓價值明顯不合理且受讓人故意時,債權人方可請求撤銷該行為。

(四)有無返還義務不同。如果無處分權人通過有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該財產的,原則上對於原物所有人不負返還義務;若通過無償合同將財物轉讓給第三人,原物存在時,第三人負有返還原物的義務。

義務內容不同:在無償合同中,利益的出讓人原則上只需承擔較低的注意義務;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所承擔的注意義務顯然大於無償合同。

主體要求不同:在有償合同,當事人雙方均必須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而在無償合同,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純受利益的一方當事人。

對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來講,如果債務人將其財產無償轉讓給第三人,嚴重減少債務人的財產,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轉讓行為。

但對於有償合同而且不是明顯的低價處分合同,債權人的撤銷權只有在第三人有惡意時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過有償合同取得該動產,否則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 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實踐合同各是什麼意思

諾成合同又稱不要物合同。實踐合同的對稱。指僅以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為成立要件的合同。諾成合同自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標的物為合同的成立要件,當事人交付標的物屬於履行合同,而與合同的成立無關。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買賣合同是雙務合同的典型。雙務合同中的抗辯權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得以對抗另一方的履行請求權,起到暫時拒絕履行己方義務的作用。現實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數為雙務合同,如買賣、互易、租賃、承攬等。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在享有合同規定的權益,必須向對方當事人償付相應代價的合同。買賣、租賃、保險等合同是其典型。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6. 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

ABC 本題考合同的有償性。《合同法》第366條規定:「(第1款)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專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屬第2款)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A當選。第405、406條規定:「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B當選。第196條、211條第1款規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C當選。第17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D不選。

7. 有償合同都是雙務合同嗎

有償與否來和雙務單務不是自一個層面的概念。不要混在一起討論。
雙務合同指雙方當事人都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合同,典型的有買賣,租賃,合夥,借貸,運輸以及財產保險等;單務合同為一方當事人只享有權利而不盡義務,另一方則只負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合同,典型的有贈與,歸還原物的借用和無償保管合同等,在實踐中,單務合同是合同中的例外,雙務合同為普遍表現.
有償合同指當事人因取得權利須償付一定代價的合同,即雙方當事人互為給付;無償合同指當事人一方只取得權利而不償付任何代價的合同.有償合同大多數是雙務合同,但有例外,如有息借貸屬有償合同但卻屬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原則上是單務合同,但單務合同又未必是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一般不具有特殊意義,而無償合同中相對方當事人的身份對確認合同是否有效意義重大;無償合同因其內容和性質,不享有有償合同中當事人的同等權利,其法律責任也較有償合同輕,另外,兩類合同在設立時主體要求也有差異.

8. 既可是有償合同也可是無償合同的有那些

很多的,像保管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委託合同、服務合同、居間合同等。
有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享有合同約定的權利,不必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相應對價的合同。
很多合同是有償合同還是無償合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合意約定

9. 有償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
在有償合同中,原則上要求當事人雙方均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否則就會影響到合同的效力。
(二)當事人承擔義務和責任
在有償合同中,行為人承擔著較重的義務與責任。一般來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當承擔抽象輕過失責任,也就是說,有償合同的當事人應對故意、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等一切過錯負責。
在傳統民法上,故意一般是指行為人明知或應知自己的行為將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而過失則是指欠缺注意義務或者說不注意的心理狀態。在社會生活中,在不同的情況下,當事人應承擔的注意義務的程度是各不相同的。傳統民法根據行為人是否盡到了不同程度的注意義務而將過失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如果行為人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則是重大過失;如果行為人不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而盡欠缺其他程度更重的注意義務,則為輕過失。在輕過失中,如果行為人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相同的注意義務,則為具體輕過失;如果行為人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則為抽象輕過失。一般來說,在上述三種注意義務中,從注意義務的程度來看,普通人的注意義務是最輕的,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是最重的;從過失的程度來看,欠缺普通人的注意義務的重大過失是最重的,而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抽象輕過失乃是最重的。在現代民法上,行為人以承擔抽象輕過失為原則,以承擔具體輕過失為例外。
(三)合同受益人之權益法律保護程度
法律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比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較高。如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的一個條件就是受讓人依有償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佔有,如果該受讓人系依據無償法律行為而受讓動產的佔有,則其不能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動產的所有權。這說明法律對無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有償合同受益人的保護程度要低。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