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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案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1 16:48:19

Ⅰ 關於烏木事件的爭論,求一個合理解釋

「彭州天價烏木案」追蹤>>>
一審判決
裁定烏木發掘地不在吳氏姐弟承包地。對烏木的發現、發掘者及發掘地點是否決定烏木歸屬,並未作出判定。
「烏木案」進程
2012年2月
彭州村民吳高亮在通濟鎮麻柳河17組河段發現烏木,通濟鎮政府把烏木挖出運走。鎮政府認為烏木屬國有,而吳高亮認為歸自己
2012年7月3日
通濟鎮政府決定,獎勵吳高亮7萬元,但吳高亮認為太少
2012年7月26日
吳高亮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12年11月27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2013年2月28日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部分訴求,並裁定「中止訴訟」
2013年5月10日
「彭州烏木案」在省高院二審開庭,吳高亮出示3份新證據
2013年6月15日
省高院二審公開開庭宣判,駁回了原告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昨日上午,備受各界關注的「彭州烏木案」在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宣判。法庭駁回了原告吳高亮、吳高惠的上訴,維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
面對省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原告吳高亮及其代理律師張敏表示,將在10日之內繼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終審判決
3份新證據未被採信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5月10日,省高院對吳高亮、吳高惠(吳高亮二姐)訴彭州市通濟鎮政府烏木行政糾紛上訴一案,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休庭後,省高院就一審法院採信證據、勘驗程序是否合法及烏木發掘地點等問題進行了評議。昨日上午9時,省高院對此案公開開庭宣判。
省高院認為,吳高惠上訴的3條理由均不成立,一審法院查明事實所依據的證據,符合行政訴訟證據的基本要求,予以確認。並且,吳高亮在二審中提交的3份證據材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第五十二條有關新證據的要求,省高院不予採信。
而上訴人吳高亮提出的關於烏木案是否可以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問題,省高院認為本案中不存在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問題,被訴行政行為也非行政裁決行為,因此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也被駁回。對烏木的發現經過及烏木的發掘地點,省高院查明的事實與一審無異。
綜上,省高院認為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因此,省高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原告打算
將申請再審和抗訴如最終判給國家,要求最少獎勵400萬
當宣判結果傳來,坐在原告席上的吳高亮面色低沉,不發一言。領到判決書後,他快步走出法庭,情緒顯得有些激動。
在走出法院的過程中,情緒逐漸平靜的吳高亮接受了媒體的采訪。他說,對這一結果,自己有心理准備,「但烏木案不會因此結束,我們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會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他說將會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裁定烏木歸屬問題,並且認定政府挖走烏木的行為是否合法。
除了申請再審,是否會通過協商調解的方式來解決問題?吳高亮表示,他可以接受協商調解,「就算最終判給國家,我也要知道判給哪個部門,然後再申請獎勵。」他說如果烏木最終判給了國家,他要求的最低獎勵底線是「400萬」。
吳高亮表示,自己接下來要辦兩件事,「首先是確定接下來的被告是誰,然後是去(通濟鎮車站)拉回烏木。」吳高亮說,因為此前就擔心通濟鎮政府對涉案烏木的兩年保管期限將至,所以在二審開庭後,他曾向彭州市法院遞交了關於先佔的民事起訴狀,「他們說是要等到這次判決下來後才會受理,所以這次回去也要先把這件事辦了。」而拉回烏木也將緊接著進行,「我也要像他們來我這里拉走一樣,去把烏木拉回來。」
聲音>>>
吳高亮:太累了,想找個地方哭一場
昨日,談起這一年多來的有關天價烏木之爭的種種經歷,吳高亮感嘆:「太累了,有時候想找個地方大哭一場。」
吳高亮說,陷入這起糾紛前,他曾在成都開了一家成都到通濟鎮的專線物流公司,「生意多好的,每年能掙20多萬。」自從打官司後,挖烏木連帶打官司,自己已經花銷了30多萬元。
問及吳高亮現在的生活,他向記者展示了一副烏木手串,「我現在在北京找了個代售店,賣自己產的這些手串,銷量不太好」,他說,這些烏木手串的原材料則是當年挖到的烏木的一些邊角,「已經用了三分之二了。」
烏木案不會因此結束,我們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會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
——吳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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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木的發現、發掘地是否在吳高惠的承包地里?
應位於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在其承包地
關於烏木的發現、發掘地是否在吳高惠的承包地里,省高院認為,吳高惠名下0026號承包地的位置,有確權公示圖、公示表及《關於通濟鎮影像圖及承包地測量成果的情況說明》及附圖予以證明。在案涉烏木被發現前,吳高惠及其他17組村民從未對0026號承包地的位置提出過異議,吳高惠還領取了耕地保護基金。0026號承包地雖與發掘6件烏木的河道相鄰,但0026號承包地與河道之間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與河道具有明顯落差。

Ⅱ 「烏木之爭」多地興起,那麼在自家地里發現的烏木是否該屬於國家

在中國所有土地都屬於國家,個人和集體都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法律明文規定一切地下礦藏文物等都屬於國有,烏木,說礦產部是礦產,文物不是文物,且規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國家的,所以這就產生了村民和當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號,江西修水縣農民梁財在東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長達24米、直徑1.5米、重80噸的疑似烏木,消息傳出後,有人預測這根「烏木」價值數億元。盡管現在這根樹木的性質和價值還沒有完全確定,但是這根樹木的所有權的爭論卻已經拉開了序幕。[2]
雙流
從2013年7月起,為防有人盜挖,白沙鎮先挖出一根約十米長的烏木運送到當地文物保護管理所,當地村民獲得獎勵和補償共計10萬元。烏木現身的地方,在白沙鎮盛華村8組。村子背後有條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龍泉驛區的柏合鎮。窄窄的河道在8組背後拐了個彎,兩根烏木就是在這里被發現和挖出的。
烏木再一次成為全村熱議的話題,是在今年春節後。村民們告訴記者,從今年三月份開始,就陸續發現有人在河裡找找尋尋,露出來的烏木還被人鋸走了一小塊。村民們意識到,有人在打這些烏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時候,這些「外面來的人」陸續開來了小型挖掘機,並坐著小橡皮筏子,給烏木綁上了鋼繩。眼看兩根烏木都要被運走,村民們坐不住了,向村裡鎮里都做了舉報。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受人關注。此案中,當事人吳高亮堅稱是在自家承包地里發現了烏木,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應該比照探礦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繳納相應的稅費後,烏木應歸自己所有。而當地鎮政府則主張在公共河道發現,所以「烏木國有」。吳高亮於2012年7月26日提起訴訟,至今仍未判決。
渠縣
另一起獲得妥善解決的烏木權屬之爭也引起關注。2012年12月,四川達州市渠縣永東村幾位村民在當地河道挖到一根烏木,並爭搶權屬。最終,該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其餘分給挖出烏木和看守烏木的幾名村民。[1]
廣安
2013年1月18日,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曬龍村兔子壩開發區井溪河邊工地,挖出兩塊疑似烏木。2月18日,經廣安市文管所研究員劉敏對疑似烏木的碎片和現場拍攝的照片對比,確認為烏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間。
廣安市廣安區井河鎮政府的工作人員將兩截樹體撈出並蓋上塑料薄膜。鎮政府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向上級部門作了報告,待接到上級部門的通知之後再研究怎麼處理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護好樹體,防止其被損壞。[3]
2引發思考烏木之爭,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礦產資源一樣,烏木經千百年生長而成。本是無欲無求的「死木」,卻因其經濟價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紛爭。在此,烏木不過是個代名詞,它既體現了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沖突,也引起我們對中國人應當怎樣生活的思考。從當前法院的判決和社會反映上看,有必要進一步探究其法律問題,以正確解決糾紛,構建和諧司法。[4]
3爭議分析「烏木之爭」的本質,是國家利益與公民利益的沖突。然則,「烏木之爭」的實質,不在於利益發生沖突時如何救濟,而是如何界分二者邊界的問題。確實,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區分,是一個亘古的難題。一般而言,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是對立的,所以才會導致利益拉鋸。然則,二者又是統一的。有德性的個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當然包含個人利益。當然,何謂「有德性」,實踐中難以認定。幸運的是,本案看起來較為簡單。烏木雖然不屬於法定的自然資源,但其性質與礦產相同。它對公民的意義,與通過努力獲得的私人財產截然不同;而對國家、對社會則具有較大的科研等價值,似乎將其當作社會財產更為合適。[4]
4背景資料烏木介紹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張擎介紹,烏木由於其一般渾身烏黑而得名。2000年至4萬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漫長的炭化過程形成烏木。因此,烏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號。[1]
相關法律
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自然資源。」[2]
民法通則第79條第一款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物權法第114條規定:「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文物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依據物權法,拾得遺失物應交權利人,六個月後無人認領,即視為無所有人,應歸國家所有。烏木屬於埋藏物,且無所有人,因此應當歸國家所有。有學者認為解決烏木糾紛亟待完善法律,誠為不通法也。[4]

Ⅲ 天價烏木案的案件審理

2012年11月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吳高亮和通濟鎮政府,就烏木發掘地是否在吳高亮和吳高惠的承包地發生了爭議。第一次開庭後,吳高亮又提起兩場土地確權官司。法院也在第一次庭審後,組織了兩次現場勘驗。
2013年1月16日法院的裁定顯示:吳高亮的承包地與烏木發掘地相隔較遠,而其姐姐吳高惠名下編號為0026號的承包地雖與發掘6件烏木的河道相鄰,但0026號承包地與河道間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與河道具明顯落差,該6件烏木的發掘地位於河道管理范圍。
而對於上遊河道內發掘出的1件烏木,當事人雙方均認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圍內。
2013年1月16日下午,持續近一年的「彭州天價烏木案」在成都中院第二次開庭審理,雖然法院作出了裁定,但「烏木歸誰所有」仍將是一個謎。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了彭州農民吳高亮關於確定7件烏木為他所有的起訴,和其姐姐吳高惠的全部起訴,但對吳高亮提請的其他三項訴訟請求,仍將繼續審理。
庭審時,吳高亮和吳高惠的代理律師張敏,對法院兩次勘驗的程序提出質疑。他說,法院在第一次勘驗時,並未邀請承包土地的直接發包人到場,而第二次勘驗時,並未邀請他或他的委託人吳高亮和吳高惠參加,在程序上並不合法,並當庭提出重新勘驗。
同時,張敏也當庭提出中止審理此案。
2013年1月16日下午4點40分,法院對案件作出了裁定,駁回了吳高亮的第二項關於確認於二原告承包地並由原告發現發掘的7件烏木為原告所有的起訴,和吳高惠的全部起訴。
法院認為,吳高亮請求確認7件烏木由他所有的訴訟請求,是確認權屬糾紛,不屬於行政審判的許可權范圍。
同時,對於吳高惠和吳高亮提起的另外三項訴訟請求,即確認通濟鎮政府運走並扣押烏木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鎮政府返還烏木;要求鎮政府賠償不當保管導致烏木損毀的損失,還將繼續審理。 2013年1月16日下午1時40分,吳高亮出現在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門外,他說:「如果沒有按事實判決,不承認烏木是我發現、挖掘,更不承認是從我的地里發現的,我不會放棄上訴的權利。」在庭審中,雙方爭論的焦點依舊是圍繞發現烏木的地點是在河道還是在承包地等問題。
吳高亮指出,在之前的勘驗中,彭州市水務局及國土局並未給出河道具體的長度、寬度,以及歷史最高洪水位等詳細說明,無法確定河道的范圍。
被告通濟鎮政府辯稱,該案所涉烏木發掘於河道內,鎮政府只是挖掘、保護,並且出示了吳高亮承包地以及河道的示意圖來證明,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Ⅳ 彭州烏木案的依據爭議

吳高亮說,來《物權法》源第116條規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即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我是用益物權人。
通濟鎮政府依據的是<民法通則>相關條款,即「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受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Ⅳ 彭州烏木案的介紹

彭州烏木案,指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與通濟鎮政府因天價烏木所屬權而產生的物專權糾紛案。屬在2012年2月,四川彭州村民吳高亮在自家耕地發現天價烏木,通濟鎮政府認為烏木屬國家所有,給予吳高亮7萬元的獎勵,但不認可這個結果的吳高亮,將通濟鎮政府訴至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於2012年11月27日,在成都中院開庭審理,最後的結果不得而知,在成都中院網站也查不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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