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糾紛案例
① 繼承糾紛案例 (被繼承人遺產范圍如何確定
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問題,在法律上好界定,所有被繼承人生前的固定資產和動產專、股權、知識產權屬等權益,都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實務中比較難,因為種種原因,有些遺產不被權益人所知悉,只能就知悉的遺產進行分割,不知道的部分,待知道之日另行起訴再次分割即可
② 房產繼承糾紛如何處理,房產繼承訴訟案例
1、要確定管轄法院,需要到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2、要收集被屬繼承人死亡證明、原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房產的證明;3、整理起訴狀等訴訟材料;4、到管轄法院立案,交納起訴費。如果是被告:收到原告起訴的訴訟材料後,首先審查受訴法院是否有管轄權,是否需要提出管轄異議,確認有管轄權的情況下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提出答辯意見。其次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收集對自已有利的證據來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
③ 遺產糾紛案案例
呵呵,我網路來的:
庭 審 筆 錄
開庭時間:年6月18日開庭地點:尤溪縣人民法院法庭組成人員:審判長付永康、審判員余曉月、黃祥飛,書記員謝周培書記員: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入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到庭情況,核對證件。
書記員:請肅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略記)。
書記員: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
書記員:報告審判長,原告肖亮、原告代理人李仁尚、被告肖鵬、肖哲、被告代理人周銘熠、姜能果已到庭。原告(被告)提供的證人肖梁、趙林在庭外候傳。庭前准備工作就緒,請開庭。
<開庭審理>
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基本情況。審:原告姓名等項?原告:肖亮,男,1967年出生,漢族,農民,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3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次子。審:原告委託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許可權?
委託代理人:李仁尚, 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審:被告一姓名等項?
被告一:肖鵬,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3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孫子。
審:被告一代理人姓名等項?被一代:周銘熠,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審:被告二姓名等項?
被告二:肖哲,男,1984年月日出生,漢族,農民,住住福建省尤溪縣城關鎮下村村54號,是被繼承人肖立的二哥的兒子。 被二代:姜能果,方圓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許可權以授權委託書為准。
審判長:原告對被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原告:無異議
審判長:被告對原告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被告一:沒有異議。被告二:沒有異議。
審判長:經審查,原告、被告及其委託代理人出庭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與本案庭審判長活動。
審:尤溪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第一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今天依法公開審理原告肖亮與被告肖鵬等繼承糾紛一案,現在宣布開庭。(敲法槌)審:本案由審判員付永康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余曉月、黃祥飛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記員謝周培擔任本案記錄。
審:有關當事人訴訟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庭前已以書面形式告知雙方當事人。原告、被告對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清楚?
原告:清楚。
被告一:清楚。被告二:我已經知道了。
審判長:原告是否申請迴避?
原告:不申請迴避。
審判長:被告是否申請迴避?
被告一:不申請迴避。被告二:不要。審: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重點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事實,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反駁對方的主張也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審:現在由原告發表起訴意見?原告:宣讀起訴書(內容略記)請求法院依法判決:1、撤銷法院宣告被繼承人肖立死亡的判決; 2、判令120平米房屋一套由原告肖亮、古畫5幅由被告肖鵬繼承; 3、存款23萬元由原告肖亮、被告肖鵬共同繼承; 4、確認被告肖哲沒有繼承權。審:由被告進行答辯?被告一:宣讀答辯狀(內容略記)被告二:宣讀答辯狀(內容略記)
審:現在由原告提供證據?原告:我現在提交以下證據,1、當地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證實:原告肖亮系肖立的次子,肖明系長子,肖鵬系肖明的兒子,肖哲系肖立二哥的兒子; 2、本院第X號民事判決書證實:肖立失蹤6年時間,2002年經原告肖亮和肖明的申請,本院查實後宣告肖立死亡; 3、當地派出所出具的《肖明死亡證明》,證實:肖明於2003年因車禍死亡; 4、某醫院證明,證實:肖立於2004年5月17日病故; 5、遺囑2份證實:2001年肖立按法律要求自書遺囑1份,遺囑內容為「古畫5幅由長子繼承,房屋1套由次子繼承」;2004年2月10日接法律要求代書遺囑1份,該遺囑內容「古畫2幅、存款5萬元由侄子肖哲繼承」。另外我申請證人肖梁、肖梁出庭作證。審:被告對原告提交的證據有無異議?被告一:對以上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綜合質證意見:被繼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後,原告肖亮對是否繼承遺產沒有明確表示,遺產已實際由被告肖明繼承,肖明死亡後,由被告肖鵬繼承肖明的遺產。自此原告肖亮的權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兩年時間的訴訟時效,原告請求繼承肖立遺產不受法律保護,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肖哲得知肖立自書遺囑由其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後,即提出繼承的主張,並未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其享的繼承權,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應由其繼承。被告二:對以上原告提交的證據,提出以下綜合質證意見:肖立所立由他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的遺囑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該遺囑後即主張按該繼承,沒有超兩個月時間,因此他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審:傳證人肖梁到庭。審;辦理證人具結書。審:證人姓名等項?
證人:肖梁,男,1956年4月12日出生,漢族,住尤溪縣。與原、被告是鄰居關系。審:證人陳述證言?證人:內容略記審:雙方對證人有無發問?原:沒有。被一:沒有。被二:沒有。審:證人退庭。審:傳證人肖梁到庭。審;辦理證人具結書。審:證人姓名等項?證人:肖梁,男,1962年8月3日出生,漢族,住尤溪縣。與原、被告是鄰居關系審:證人陳述證言?證人:內容略記審:雙方對證人有無發問?原:沒有。被一:沒有。被二:沒有。審:證人退庭。審:被告方有無證據提交法庭?被告一:沒有證據提交法庭。被告二:沒有證據提交法庭。
審:法庭調查結束,現在進行法庭辨認。審:現在由原告及其代理人發言?原告:他是被繼承人肖立的次子,肖明是長子、肖鵬系肖明的兒子。被繼承人肖立2000年離家後下落不明,經申請於2002年被宣告死亡。原告肖亮於2004年4月證實肖立於2004年5月17日病死,並立有兩份代書遺囑和自書遺囑,肖明於2003年死於車禍。請求法院撤銷宣告死亡的判決、判令120平方米的房屋由原告肖亮繼承、古畫5幅由被告肖鵬繼承、存款23萬元由原告肖亮和被告肖鵬共同繼承、確認被告肖哲沒有繼承權。原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審:現在由被告方發言?被告一:被繼承人肖立被宣告死亡後,原告肖亮對是否繼承遺產沒有明確表示,遺產已實際由被告肖明繼承,肖明死亡後,由被告肖鵬繼承肖明的遺產。自此原告肖亮的權利已受侵犯,至2004年6月已超兩年時間的訴訟時效,原告請求繼承肖立遺產不受法律保護,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肖哲得知肖立自書遺囑由其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後,即提出繼承的主張,並未超過兩個月的期限,其享的繼承權,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應由其繼承。被告一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被告二:肖立所立由他繼承古畫二幅和存款5萬元的遺囑合法有效,且他在得知有該遺囑後即主張按該繼承,沒有超兩個月時間,因此他有繼承遺產的權利。被告二代:念代理詞(內容略記)審:雙方有無新的意見?原告:沒有新的意見。被告一:沒有新的意見。
被告二:沒有新的意見。審:法庭辨認結束,由當事人陳述最後意見?原告:按訴訟請求。被一:由法院依法判決。被二: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審:雙方是否同意調解?原告:不同意。被告一:不同意。被告二:不同意。審:由於雙方不同意調解,本庭不組織調解。審:現在宣布休庭30分鍾,合議庭對本案進行評議,15分鍾後繼續開庭,宣布對本案的載判結果。審:現在宣布休庭。書:由判決長、審判員退庭。書:當事人和旁聽人員退庭。
(合議庭進行評議,略記)書:請審判長、審判員入庭。審:繼續開庭。本庭在休庭期間,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的評議,對本案的證據、事實進行認定,充分考慮了原被告雙方的意見,已經作出結論,現在宣判。(敲法槌)
書:全體起立。審:宣讀判決書(見判決書,略記),判決如下:一、撤銷本院於2001年宣告被繼承人肖立死亡的判決。 二、遺產120平方米一套、存款9萬元由原告肖亮繼承。 三、遺產古畫三幅、存款9萬元由被告肖鵬繼承。 四、遺產古畫二幅、存款5萬元由被告肖哲繼承。
案件受理費6000元,其他訴訟費用3000元,則原告肖亮負擔4000元,被告肖鵬負責3000元、被告肖哲負擔2000元。 本判決的判決書在閉庭後五日送達,如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完畢。
書記員:全體坐下。審判長:原告對判決有何意見?原:服從判決。審判長:被告肖鵬對判決有何意見?被肖鵬:服從判決。審判長:被告肖哲對判決有何意見?被肖哲:服從判決。審:現在宣布閉庭。(敲法槌)書: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退庭。訴訟參與人退庭。 當事人及訴訟參與人核對筆錄簽字:
合議庭組成人員及書記員簽字:
④ 關於財產繼承權的案例
甲方:無行為能力人A,代表人B(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對A進了贍養義務)
甲乙雙方簽定了一份協議:
C投入資金蓋了13間房子.其中6間的產權歸C,7間歸A,並協議在A有生之年產權不得變動.
1、b處理a的房產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監護人不得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且協議中有規定,在A有生之年房產不得變動,如果b擅自處分,即構成違約,c可以勝訴。不過,若房產被他人善意取得, 則無法取回房產了
2、若a先於b去世,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則房產由b繼承,因為她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侄子不管是否盡贍養義務,均不能作為繼承人。
3、c確實處於不利境地,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協議中規定,若a去世,則c取回房產,將該協議規定為付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此種方法最保險。也可以做一個公證遺囑,規定該房產由c繼承.
發生繼承糾紛怎麼辦?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⑤ 房產繼承糾紛案例
這種事情沒有怎麼看,法院打官司要看證據。
不動產以登記為准,版登記在誰名下就是誰的。權
子女對於父母的贍養義務與遺產沒有必然關系。並不是說父母不把遺產給誰,誰就沒有贍養義務了。贍養義務對應的是撫養義務,父母撫養了子女,子女就有義務贍養。
當然,中國其實沒有立遺囑的習慣,只要沒有遺囑,最終遺產就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平分。不過在這時候,履行了贍養義務的人可以主張多分。
⑥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⑦ 繼承糾紛案件常見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公民的哪些財產可以認定為遺產?
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都可以認定為遺產,主要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二、遺囑一共有幾種形式,哪種遺囑的形式效力最大?
(一)遺囑一共有如下5種形式: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
2.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
3.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
4.錄音遺囑。錄音遺囑是指以錄音方式錄制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
(二)遺囑的效力
1、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准。
3、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4、代書遺囑與錄音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5、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而不能作為遺囑的見證人。
三、公民立遺囑可以指定哪些被繼承人?
(一)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法定繼承人主要包括: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⑧ 遺產繼承糾紛案
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因遺產繼承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專協商無法解決的,當事人可屬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糾紛。另外,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⑨ 遺產繼承糾紛案例
(1)公安機關、醫院關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日期的戶籍資料或宣告死亡的判決回書答;親屬關系證明;(2)被繼承人主要遺產所在地的證明及遺產種類、數量及折價清單;(3)被繼承人生前債權、債務情況的證明;(4)被繼承人遺囑原件,公證遺囑的公證書,代書、錄音或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及所附的兩份以上證人材料;(5)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撫育關系的繼子女應提供收養、出生證明、形成撫育關系的證明材料;(6)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親筆書寫的棄權書及有關證據;(7)喪偶兒媳、女婿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關於自己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證明;(8)關於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人要求分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有關證明;(9)醫院關於繼承人已懷孕的證明;(10)其他證據。
⑩ 財產繼承權案例
甲方:無行為能力人A,代表人(A的姐姐)
乙方:A的侄子C(對A進了贍養義務)
甲乙雙方簽定了一份協議:
C投入資金蓋了13間房子.其中6間的產權歸C,7間歸A,並協議在A有生之年產權不得變動.
1、b處理a的房產肯定是不可以的,因為監護人不得任意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且協議中有規定,在A有生之年房產不得變動,如果b擅自處分,即構成違約,c可以勝訴。不過,若房產被他人善意取得, 則無法取回房產了
2、若a先於b去世,如果沒有其他繼承人,則房產由b繼承,因為她是第二順序的繼承人,侄子不管是否盡贍養義務,均不能作為繼承人。
3、c確實處於不利境地,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協議中規定,若a去世,則c取回房產,將該協議規定為付解除條件的贈與合同,此種方法最保險。也可以做一個公證遺囑,規定該房產由c繼承.
發生繼承糾紛怎麼辦?
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後,因爭執死者的遺產而發生的糾紛。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生爭議,都屬於繼承糾紛。
繼承糾紛可分成兩類:一類是非侵權糾紛,如繼承人僅對遺囑的效力、遺產的范圍和數額、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等問題認識不一而產生的糾紛。另一類是侵權糾紛,即因發生侵害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如:非法取消繼承人、受遺贈人資格的行為;隱匿、侵吞或爭搶遺產的行為;非法處分未分割的遺產的行為;非法扣減繼承人應繼遺產份額和遺贈財產的數額的行為;法定代理人損害被代理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的行為;遺產分割時,未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的行為;非法剝奪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依法可以分得遺產的權利,或者非法扣減其應得的遺產份額的行為。這些繼承糾紛均可依法進行處理。妥善處理遺產繼承,避免或減少遺產糾紛,促進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互助和社會安定,有利於調動積極因素,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