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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顯失公平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08:49

① 最高人民法院:如何判斷合同是否"顯失公平

顯失公平的合同判斷,主要根據以下法律特徵:

1、此種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合同,尤其是雙務合同應體現平等、等價和公平的原則,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合同正義。

然而,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如標的物的價款顯然大大超出了市場上同類物品的價格或同類勞務的報酬標准等。

3、受害的一方是在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是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有利而不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民事行為.

顯失公平條款認定

1、一方獲得的利益或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綜合衡量;

2、考察合同訂立時,一方是否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具體看利益受損一方是否無經驗,或對合同的相關內容缺乏認識的能力,或者因為某中急迫的情況,並非出自真正的自願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如合同中設定了某些明顯對一方不利的條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1)合同顯失公平擴展閱讀:

婚前協議書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婚前協議並不是可以漫無邊際、毫無限制的為所欲為,而是有一定的合法性、公平性的要求。

過去曾發生案例,女方在婚前同意放棄對先生的一切,包含現在(婚前)或將來(婚後)獲得的財產權,甚至包含離婚後要求贍養費的權利。

然而,此婚前協議書制定時,紐約州的法律明白規定夫妻之間不能制定合約來免除一方對另一方的生活資助的責任,以避免另一方成為公眾負擔。

因此,這樣的約定便被法院宣告為無效,女方仍然有要求贍養費的權利。另外,婚前協議的約定是否太過不合理或極為不公正,也是當事人有可能事後提出爭執的。如果法院認為一個合約是不合理和不公正的,法院也有權力宣告它為無效。

婚前協議書的好處很多﹐但對於任何一方都需合情合理﹐現在得勢的一方不能誤以為可以為所欲為﹐而強加此種一面倒的婚前協議書於願打願挨而無力還手的一方。到最後如果鬧上法院﹐而被法官以違反法律規定或是以不公正﹑不合理的理由而宣告無效的話﹐那麼先前努力用來保護自己財產的手段便全部前功盡棄。

因此,在您有意簽定婚前協議書之前,先咨詢專業律師是十分重要的。即便您是被動的一方,也最好能夠先咨詢自己找的律師,帶著他方所提出的建議條款讓律師分析並提供相關建議,以充分保障自己的權益。

② 合同法對顯失公平的合同如何處理,顯失公平的法律效力

一、處理方式

顯失公平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至於是請求變更還是請求撤銷合同,當事人有選擇權。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消: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合同法明確規定,因合同顯失公平損失較大方有權提出變更或者撤銷,有過錯的一方應該在合理賠償范圍內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拓展資料:

二、如何認定顯失公平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2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根據該條規定,顯失公平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方面的條件:

1、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2、一方當事人利用了優勢地位或利用了對方沒有經驗。

判斷是否顯失公平,既要從一般的社會觀念角度考察權利義務是否對等,同時也要考慮到行為人對其權利依法處分的因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如果行為人完全能夠理解行為的內容並預見到行為的後果,出於真實意思表示而對權利義務予以處分,那麼對行為人來說,應當不存在顯失公平的情形。

顯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訂立合同時因情況緊迫或缺乏經驗而訂立的明顯對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例如,某人因資金嚴重短缺或經營上的迫切需要,而向他人借高利貸,此種借貸合同大多屬於顯失公平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極不對等、經濟利益上不平衡,因而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

③ 如何認定房屋買賣合同顯失公平

合同顯失公平的認定
1.顯失公平在客觀方面的認定
按照《民通意見》第72條的規定,顯失公平要達到「雙方的權利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程度。
首先,雙方的利益不平衡。利益不平衡要考慮對價的關系。對價是否平等要考慮兩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要考慮支付的對價是否與市場價大體相等。另一方面要考慮當事人主觀上是否願意接受,即使價格上存在重大差距,當事人出於真實意思表示接受,也不能認定為顯失公平。關於利益是否平衡應根據交易的具體情況而認定,特別要考慮供求關系、價格漲落、交易習慣等各種因素。
其次,利益不平衡應是嚴重的。這需要在保持交易的穩定和合同的自由和維護合同的正義以及社會公正之間達到一種平衡。總的原則是這種不平衡的狀態已經超過了法律所能允許的限度,一方以很小的代價獲得了比正常狀態下大得多的利益,而另一方則以比正常狀態下付出更大的代價而得到很少的利益,蒙受了巨大的損失。如合同標的價格大大低於或者大大高於市場價值,或者是在合同中規定了過於苛刻的違約責任等。
從客觀方面來講,本案的涉案房屋位於北京CBD核心地帶,從2004年湯姆買受房屋至雙方當事人達成買賣房屋合議之日止,房屋價格翻倍至少兩倍以上,但是雙方買賣房屋的價格竟低於湯姆2004年買房時的價格,這樣的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的對價,從供求關系、價格漲落的客觀狀態來考慮,房屋交易的對價不僅達到了失衡,而且達到了顯著失衡的程度。
2.顯失公平在主觀方面的認定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獲得高利益的一方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考慮主觀條件,其目的在於保障交易的公平和公正,維護商業道德,保護處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利益。
第一,利用優勢或利用對方輕率、沒有經驗。
利用優勢,是指一方利用經濟上的地位,而使對方難以拒絕對其明顯不利的合同條件。例如,大企業利用其優勢訂立了不公平的標准合同條款,迫使消費者接受。
輕率,是指在訂約時的馬虎或不細心。例如,對合同的價格不作審查和判斷,對標的物的性能不進行了解,匆忙地與對方訂約。可見,在輕率的情況下受害的一方本身是有過失的。
無經驗,是指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欠缺經驗僅限於欠缺一般的生活經驗或交易經驗,不包括欠缺特殊的經驗。因為當事人在購買某種特殊的標的物如汽車時,應當適當了解此類標的物的信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應當具備訂約的基本知識,不能以這些經驗具有特殊性、自己不了解為由而認為合同顯失公平。
第二,獲利方具有故意的主觀過錯。
獲利一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他方無經驗,過於輕率而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合同。 獲利方的主觀惡意在於:明知自己的優勢和條件會對他方的利益產生重大影響,故意誘使他方提出或者接受重大不利的條件;或者明知他方提出、接受不公平條件是出於不知情、無經驗,故意維持這種狀態並從中獲益。

④ 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合同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葉赫那拉聞多解答;

一、"顯失公平"的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對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2、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72條;「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等價有償原則的,可以認定為顯失公平。」

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則規定,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二、本案是否構成"顯失公平"

1、本案是關於商品價格的"顯失公平"

2、1992年10月,黨的十四大正式宣布:「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標志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的最終確立

3、市場經濟的商品價格,以市場調整為主,禁止國家對普通商品限價,這是市場經濟最大的特點;

4、"顯失公平"必須發生合同訂立時,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如果合同訂立以後,因為商品價格發生變化而導致的權利義務不對等不屬於顯失公平。

綜上所述,本案例因購買商品後,以價格過高這由,主張買賣顯失公平,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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