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
Ⅰ 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容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 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認為另一方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所以,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疾、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事件,而醫療糾紛通常是指醫患雙方對事故的結果及其原因的認定有分歧,當事人提出追究責任或經濟賠償,必須經過行政或法律的調解、裁決才可了結的事件。
Ⅱ 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有什麼區別
醫療事故,就是在抄醫療過程中襲所發生的意外事故,要和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並發症或者副作用相區別。比如去做一個肝臟腫瘤切除手術,手術中發生大出血或者術後再出血或者嚴重並發症如感染,膽汁漏等而導致病人死亡,這樣是手術的風險所在,不可能保證百分百安全。是正常的難以避免的。但如果你去做手術切除左側腎臟,結果誤切除右側腎臟,那麼就是絕對的重大醫療事故,醫院將負全部責任。醫療糾紛是因為醫療事故的鑒定而產生的。醫患雙方沒有達成共識產生糾紛。近年來社會上開始片面的誤解醫療行業,並頻繁出現醫鬧,圍攻醫院情況,比如你去做甲狀腺手術,術後出現了出血,或者聲音嘶啞,都是手術少見但難以規避的並發症,但是病人因此而向醫院索取賠償。甚至圍堵打砸。總之,醫療事故是醫院犯錯發生的意外事故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應該負責賠償。醫療糾紛可以因為醫療事故而產生,也可以因為患者的不理解,片面責怪醫院而產生。醫院可能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Ⅲ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關系
出了醫療事故以後,會發生醫療糾紛。
1、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的糾紛,中國的醫療糾紛是特別不好處理的事情。
一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2、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的主要醫務工作人員因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在接診運輸、登記檢查、護理治療診療等活動程序中,未盡到應有的措施和治療水平或措施不當、治療態度消極、延誤時機,告知錯誤,誤診漏診、弄虛作假錯誤干預等不良行為。
(3)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擴展閱讀: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
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並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
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Ⅳ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聯系
醫療糾紛以抄醫療事故有幾個方襲面的不同:
1、鑒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鑒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鑒定;
2、賠償標准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衛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Ⅳ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的區別是什麼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比如你去做甲狀腺手術,術後出現了出血,或者聲音嘶啞,都是手術少見但難以規避的並發症,但是病人因此而向醫院索取賠償,甚至圍堵打砸。
總之,醫療事故是醫院犯錯發生的意外事故給病人帶來不良後果,應該負責賠償。醫療糾紛可以因為醫療事故而產生,也可以因為患者的不理解,片面責怪醫院而產生。醫院可能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
Ⅵ 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內行政法規、部門容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看出區別了沒。
Ⅶ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區別嗎
一、什麼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二、什麼是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是指發生在醫療衛生、預防保健、醫學美容等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企事業法人或機構中,一方(或多方)當事人認為另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在提供醫療服務或履行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時存在過失,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但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對所爭議事實認識不同、相互爭執、各執己見的情形。
二、醫療事故與醫療糾紛的區別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並發症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於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於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於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於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在臨床醫療工作中,無論是手術、葯物療法,醫療行為本質上是一種侵襲行為,基於保護患者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做好知情同意。知情同意包含兩個層面:第一是「知情」,即病患及其家屬有了解病情的權利,醫師有如實告知的義務。告知應作廣義理解,除應當告知病患的病情外,還應當告知目前常用的治療方法,和前沿實驗性的、探索性的診斷治療方法,以及採用不同治療方法的療效預測、並發症預測,各種治療的費用預測,並以醫師自己的經驗,建議採用何種治療方案等。知情同意的第二個層面是「同意」。同意是在告知的基礎上,病患及其家屬對疾病以及治療有了充分了解後,作出適當的決定。只有取得患者的同意,才能使醫療行為正當化,才能減免醫療損害事件中醫務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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