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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仲裁

發布時間: 2021-02-21 13:16:47

Ⅰ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後還可以起訴嗎

1、對農村來土地承包糾紛仲裁不自服的,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
2、《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在收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就原糾紛提起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當事人因不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起訴期從其收到裁決書的次日起計算。

Ⅱ 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 必須先仲裁嗎

農村土地承包權糾紛,不一定要先仲裁,也可以採用協商,調解或者起訴的方法。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級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據上述規定,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有四種處理方法:一是協商,二是調解,三是仲裁,四是起訴。

依法成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

依法建立有權威性的仲裁工作機構,是開展仲裁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對此,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意見》(冀辦字[2004]64號)提出:「各縣(市、區)抓緊組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委員會,確保年底前建立仲裁機構」。

一是依法成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管理條例》和《河北省農業承包合同仲裁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農業承包合同仲裁委員會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和委員若干名組成。

仲裁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具有農村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的人擔任。委員會主任可由主管副縣長擔任,委員會副主任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和農業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委員可由農業、林業、水利、畜牧、國土資源、司法等相關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農業主管部門。

仲裁委員會設專職仲裁員若干名,也可以根據需要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專業技術人員和法律工作者擔任兼職仲裁員。仲裁員要具備如下條件:具有敬業精神;熟悉相關法律知識;土地承包管理經驗豐富;有一定文字功底。二是保障必要的經費。

(2)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擴展閱讀:

裁決的准備工作:

1、成立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後,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員和二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負責審理。仲裁庭組成人員如果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主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迴避;當事人認為仲裁庭成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他們迴避。

仲裁庭組成人員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為仲裁庭成員時的迴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之日起3日內作出決定,並採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2、調查研究。仲裁委員會受理糾紛案件後,要認真進行調查研究,有權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收集有關證據資料,包括有關合同資料、申請書、答辯書、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現場勘察和實物技術鑒定等資料。

在搜集研究資料的同時,研究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為公斷糾紛打好基礎。現場勘察或者對物證進行技術鑒定,應當通知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到場,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單位派人協助。

勘察筆錄和技術鑒定書應當寫明時間、地點、勘察鑒定結論,並由參加勘察、鑒定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單位進行技術鑒定時,受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委託鑒定的要求辦理。

Ⅲ 土地承包中產生的糾紛哪些可以仲裁哪些不可以仲裁

第一,侵權糾紛能否申請仲裁?應當說仲裁的范圍主要是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但某些侵犯財產權益的糾紛也可以申請仲裁。例如甲與乙的承包地相鄰,甲認為乙侵佔了他的一壟地,乙也承認,但拒不歸還。像這種不需要確權的爭議,甲也可申請仲裁機構予以裁決。

第二,土地權屬能否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例如甲與乙的承包地相鄰,甲認為乙侵佔了他的一壟地,但乙不承認。再例如發包方認為承包方侵佔了村裡預留的機動地中的一壟地,承包方不予承認。那麼就這一壟地的權屬爭議能否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呢?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這三個法對確權的規定與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一致的。由此可以看出,承包的土地、林地等權屬爭議是不能申請土地承包仲裁機構仲裁的,而只能向有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處理。那麼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呢?也是不可以的。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凡是土地權屬爭議都首先由行政機關解決,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合同發生糾紛能否向商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我國仲裁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由此可以看出,村集體所有的「四荒」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發包,這樣簽訂的承包合同應屬於一般商事合同,可以向依我國仲裁法的規定設立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Ⅳ 土地承包權糾紛,土地仲裁以後,進入法院判決應該怎麼處理

首先確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效的話執行仲裁無效或者不服就申請法院審理。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 規定,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於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4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

(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

(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當事人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5條至第148條的規定處理。

當事人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書面通知仲裁機構。但另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管轄後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並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擴展閱讀:

《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 發包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二)違反本法規定收回、調整承包地;

(三)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四)假借少數服從多數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五)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

(六)將承包地收回抵頂欠款;

(七)剝奪、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八)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承包合同中違背承包方意願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無效。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該流轉無效。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

第五十九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徵用、佔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徵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第六十條 承包方違法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承包方給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的,發包方有權制止,並有權要求承包方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六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利用職權干涉農村土地承包,變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或者強迫、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書不受理怎麼辦

實際工作中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源糾紛處理辦法,首先是村、鎮調解,再到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時人民法院就會受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你申請仲裁時是免費的,並且都是了解農村情況的人員組成,對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是有好處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下列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民事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糾紛;(二)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三)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四)承包地徵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五)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於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你對照你的糾紛案件,是不是屬於法院受理的范圍。

Ⅵ 怎樣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1、要確定是否符合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條件。

2、要結合案情寫好仲裁申專請書,載明申請人和屬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如果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也可以口頭申請。

3、最後准備好有關證據材料,到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之後,便由仲裁委員會審查決定是否立案受理。

Ⅶ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程序是怎樣的

第一、申請與受理。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理由;
(二)、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屬於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三)、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遞交仲裁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 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2、 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提交書面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並請除仲裁員以外的他人筆錄,由申請人蓋章或者捺印。
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及解決爭議的其他途徑。

第二、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應當將仲裁通知、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仲裁通知、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在仲裁裁決作出前提出反請求。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託律師和其他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律師和其它代理人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經委託人簽名或者留印的授權委託書。
對當事人雙方的仲裁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厲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仲裁,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他參加仲裁,仲裁裁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員名冊之日起5日內,各自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並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員。

第三、不予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范圍,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想人民法院起訴。

Ⅷ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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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之間就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之後,在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農村糾紛仲裁機構受理後會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那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小編就此查閱了有關法律文件,下面我們一起了解一番。
一、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流程是怎樣的?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三、仲裁申請書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託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後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綜上所述,農民之前發生土地承包糾紛時,在打官司之前應該先去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相關機構會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程序辦事,要求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書及相關材料。並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審核分析證據材料,努力給出合理合法的裁決。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日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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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仲裁申請書

Ⅸ 簡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條件是什麼

(一)因訂立、履行抄、變更襲、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
(二)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入股等流轉發生的糾紛;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四)因確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五)因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Ⅹ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方法是怎樣的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版(但被訴人願意權接受仲裁的除外)。申請仲裁,應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並按照被訴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申請書應寫明下列事項:

① 申訴人與被訴人的姓名、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②申訴人的要求及有關事實和證據;

③申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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