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安抗辯權
❶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不安事由是什麼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喪失商業信譽3、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❷ 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的不安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合同當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經營狀況惡化,或其他不能繼續履行合同的事由,可以請求法院履行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
❸ 在合同法里如何解釋"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就是合同的先履行義務人對後履行義務人由於出現某種情況可能導致後履行義務人到時無法履行義務提出的抗辯.合同法應該有詳細的解釋.
❹ 什麼是不安抗辯權
現實困惑
甲與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於2008年3月10日交貨,乙於收到貨物後1周向甲支付貨款。2008年3月1日,甲發現乙有轉移大筆財產的行為,為防乙收到貨物無法按時向其付款,甲決定暫不向乙交貨。3月10日後乙見甲拒不交貨,於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按時交貨。法院會支持乙的訴訟請求嗎?
律師答疑
本案屬於《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不安抗辯權」的情形。如果甲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乙有轉移財產企圖逃避債務的行為,可以不向乙履行合同。不安抗辯權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性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後,倘若對方當事人提供了擔保或者先履行了合同,不安抗辯權消滅,當事人應當履行合同。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辯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擔保,也不能證明自己的履約能力,行使不安抗辯權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錯誤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法理薈萃
不安抗辯權的設置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❺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是什麼
當事人行使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結果如下
按合同法第68條規定,先給付義務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的,有權中止履行。所謂中止履行,就是暫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義務仍然存在。在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此處所謂適當擔保,既指設定擔保的時間適當,更指設定的擔保能保障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得以實現。至於擔保的類型則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證,也可以是抵押、質押等。
按合同法規定,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後,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 不安抗辯權
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給付義務人通知後給付義務人,通知到達時發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後給付義務人有異議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與仲裁機構確認合同解除效力。 後給付義務人的行為構成違約時,應負違約責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適用條件,即取得不安抗辯權。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辯權將對雙方當事人產生何種影響,這就是不安抗辯權的效力。根據後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內是否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可將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劃分為兩個層次。
第一次效力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應通知對方,並給對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適當的擔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權利的行為,又是合法的行為,當先履行方於履行期滿不履行債務或遲延履行,並不構成違約。中止履行乃暫停履行或延期履行之含義,因此它不同於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於使既有合同關系消滅,而是維持合同關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則其行為構成違約,後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擔債務責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應當通知後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均可。借鑒英美法系預期違約制度的有關規定。我認為,該合理期限的確定應根據個案具體情況而定,但以不超過30天為宜。 (2)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未提供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而要求對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絕。 (3)在合理期限內,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先履行方應當繼續履行合同。後履行方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後,先履行方不獲對待給付的危險消失,因此應當恢復履行合同。此時,充分體現了不安抗辯權的一時抗辯權的性質。
第二次效力
如果合理期限屆滿,後履行方未提供適當擔保且未恢復履行能力,則發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損害賠償。中國合同法明確賦予先履行方以解約權,這是對大陸法系各國不安抗辯權制度的重大發展,從而使得該制度能夠為先履行方提供更加充分的法律保護。
❻ 舉例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的法律特徵
不安抗辯權指當事人互負債務,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回時,在對方沒答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不安抗辯權是與同時履行抗辯權相對應的一種抗辯權。它們分別適用於異時履行與同時履行的情況。兩者共同構成了大陸法系債法中保護債權的抗辯權體系。盡管不安抗辯權與後履行抗辯權一樣都適用於異時履行的情況,但不安抗辯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先履行一方,或者說該抗辯權是由先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而後履行抗辯權主要是為了保護後履行一方,或者說該抗辯權是由後履行一方所享有的權利。
例如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在合同簽訂後10日內交貨,乙在甲交貨後1個月後付清價款。後甲在准備交貨時發現乙經營狀況惡化,而且有證據證明,所以甲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期限交貨,中止履行合同。
❼ 什麼叫不安抗辯權
現實問題
梁某與某汽車製造廠簽訂一份汽車購銷合同,約定梁某購買製造廠生產的輕型轎車30輛,每輛售價10萬元,當月供貨20輛,兩個月後供貨10輛,貨到付款。合同簽訂後,雙方順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轎車的交貨和付款義務。一個月後,製造廠獲悉梁某因欠債過多,同時因拖欠銀行貸款,已被銀行訴至法院。製造廠認為如果繼續按合同約定發貨,梁某很可能無力付款,於是決定中止第二批車輛的托運,同時派人通知梁某,若繼續供貨,梁某需提供擔保,或者預付貨款。梁某不同意,並以製造廠違約為由提起訴訟。那麼,製造廠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規定嗎?
律師解答
不安抗辯權是指在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情況下,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後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有欺詐行為,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時,可中止合同的履行。可見,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因同一雙務合同而負債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辯權;(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現實危險;(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後給付義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恢復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提供了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應恢復履行。
本案完全具備了不安抗辯權成立的條件:製造廠先供貨,梁某後付款,雙方有先後履行的順序;先給付義務人製造廠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梁某履行合同的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對等給付第二批汽車貨款的危險;後給付義務人梁某也未提供適當的擔保。在這種情況下,製造廠有權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八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3)喪失商業信譽;(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❽ 合同法中不安抗辯權發生的原因
律達網為您解答: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於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於異時履行
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後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採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於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採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
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准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方於合同成立後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個要素:
1.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能力。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財產顯形減少。包括經營狀況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②喪失商業信譽;
③提供勞務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債務人喪失勞動能力;
④給付特定物的債務中,該特定物喪失;
2.後履行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發生於合同成立之後。
3.先履行方對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先履行方主張不安抗辯權,必須有對方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確切證據,而不能憑自己的主觀猜測。否則,將會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擔違約責任,從而使自己處於極為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