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怎麼看上市對賭協議
『壹』 對賭協議在中國是否有效
甘肅世恆案例中(虎嗅註:2012年年中,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甘肅世恆公司對賭協議」一案的民事訴訟作出二審裁決,裁定維持原判,認定江蘇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恆有色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在投資協議中所約定的對賭條款無效。對賭協議被判定無效,這在中國PE界尚屬首例),對賭協議的實質內容是:當被投資公司沒有達到約定業績時,PE方有權要求被投資公司補償,如果被投資公司未能履行補償義務,則由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履行補償義務。因此,這個對賭協議是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約定,而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實質上只是一個擔保作用。 在國外,對賭協議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約定,也可以是PE與被投資公司之間約定。在我國,PE與被投資企業之間的對賭協議,違反《公司法》關於利潤分配原則的規定,應屬無效。 所以,甘肅世恆案例中,PE與被投資公司的對賭協議是無效的,當然,在此基礎的擔保也屬無效。 但是,如果PE與被投資公司原股東之間的對賭協議,並未違反上述法律規定。 另外,對賭協議可以是一種雙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被投資公司原股東向PE進行補償;相反,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PE向原股東進行補償。對賭協議也可以是一種單向的約定:如果達不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原股東向PE進行;而如果達到預先設定的業績指標,則沒有任何約定。甘肅世恆案例中,則是一個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而法院認為,這種約定違反了投資領域風險共擔的原則,使得PE作為投資者不論被投資公司經營業績如何,均能取得約定收益而不承擔任何風險,因此,對賭協議無效。法院的這種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因為雖然這份對賭協議是單方的,但是實際上PE以溢價投資,事實上融資方已預先行使了權利。對賭協議並非保護PE單方利益,相反已預先滿足了融資方的利益,因此很難認定違反風險共擔原則。事實上,在中國上市公司的重組中,大量用到單向約定的對賭協議。比如在上市公司以定向發行方式收購資產的大量案例中,都有被收購資產的原所有者要求做出業績承諾,如果達不到承諾的業績,則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補償。如果按照甘肅世恆案例中法院的觀點,那麼這是否也違反了風險共擔原則,應屬無效?那麼在公司上市中,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取消對賭協議,這是為何?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首先說明對賭協議是有效的,如果無效,為什麼還要求取消呢?其次,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取消對賭協議的一個主要原因是,對賭協議可能引起擬上市公司的股權不穩定。 綜上分析,不能根據甘肅世恆案例,得出在目前中國法律環境下對賭協議無效的結論。
『貳』 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控股股東與投資者簽署對賭協議,是否可以協議是否有效是否需要披露
對賭協來議就是收購方(包括投資自方)與出讓方(包括融資方)在達成並購(或者融資)協議時,對於未來不確定的情況進行一種約定。如果約定的條件出現,投資方可以行使一種權利;如果約定的條件不出現,融資方則行使一種權利。所以,對賭協議實際上就是期權的一種形式。通過條款的設計,對賭協議可以有效保護投資人利益。在國外投行對國內企業的投資中,對賭協議已經應用,在創業型企業投資、成熟型企業投資中,都有對賭協議成功應用的案例。
但是在已上市的A股公司定向募集資金時,還沒有發生這樣的案例,你需向中國證監會當地分機構咨詢。
『叄』 請各位大神形象的解釋哈什麼是對賭協議、對賭怎麼理解謝謝哈、。。
對賭協議最初被翻譯為「對賭協議」,或因符合國有文化很形象,一直沿用至今。但其直譯意思是「估值調整機制」卻更能體現其本質含義,所以我們日常聽到的對賭協議,所涉及問題其實和賭博無關。
案例:融資方:蒙牛乳業,投資方:摩根士丹利等三家國際投資機構,簽訂時間:2003
主要內容:2003至2006年,如果蒙牛業績的復合增長率低於50%,以牛根生為首的蒙牛管理層要向外資方賠償7800萬股蒙牛股票,或以等值現金代價支付;反之,外方將對蒙牛股票贈予以牛根生為首的蒙牛管理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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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
要決定對賭協議到底該不該簽以及如何簽,就要首先弄清楚對賭協議的本質及其潛在風險。對賭協議的簽署一定回歸到企業的基本面,在基本面出發,將慎重擺在第一位。
盲目追求更大規模的投資額及更高要價的企業,在缺乏客觀判斷的前提下,可能並沒有意識到對賭協議的真正風險。因為,企業與出資方對風險的評估水平不對稱。
要認真分析企業的條件和需求。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風險較低的借款方式籌集資金,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才選擇對賭協議方式融資。
『肆』 有知道嗎如何看待公司上市前的原始股求解一下如何買新三板原始股
今年A股在創業板注冊制出來前,打新的收益都很不錯,很多人看到連續十幾個甚至幾十個一字板的新股就羨慕不已,無奈自己難以中簽,就千方百計想從各種渠道來了解是否能夠買到原始股,毫無疑問,購買原始股後,如果該公司能夠正常登錄A股市場,收益應該都是不錯的。
目前購買原始股的新三板市場已經沒有了剛開始的火熱,而且隨著注冊制的進一步普及,新三板的投資機會將會變得越來越少,注冊制的出現會導致公司上市的門檻降低,不再像之前審核機制那樣顯得珍稀,凡是符合基本條件的公司都可以直接申請注冊上市,屆時會有大量的新股上市,但要看市場對這個公司的信心了,很多公司很有可能一上市就破發,不一定會漲,只有那些真正績優,又屬於行業龍頭的企業,才會得到資本的青睞,總而言之,注冊制出來後,好的公司會更好,差的公司會無人問津,會跟港股或者美股一樣,出現大量好於用處的仙股。
新三板市場目前掛牌的公司超過上萬家,從新三板掛牌至今,能夠成功轉板到主板,中小板的企業僅僅只有7家,可想而知,新三板的原始股想獲得高的收益,還是很有難度的,當然拉,有一些優秀的新三板企業不需要轉板,直接在新三板市場就可以獲得大量的資金,但這些企業基本上不怎麼缺錢了,普通投資者想參與,也是比較難的。
那至於剩下的那些大量的新三板公司,都願意出讓原始股份來融資,普通投資者可以直接開通新三板許可權,看好哪一家公司,通過企業考察,各方面調研後,覺得企業未來發展不錯,可以成功轉板的,就可以簽訂原始股份轉讓協議進行原始股的購買了,新三板的開戶門檻比較高,需要500萬,市面上有很多金融服務結構會針對普通投資者提供墊資開戶的服務,繳納一點服務費用就可以了。
購買新三板原始股的主要收益為:1,公司能夠成功登錄A股市場,有可能獲得幾倍甚至幾十倍的利潤。2:公司簽訂了對賭協議,假如不能成功上市,由公司大股東以固定年化利率保本保息地回購股份,作為投資者來講,沒什麼損失,本金拿回來,還能賺一點利息
風險:公司沒上市成功,公司原作不順暢,資不抵債,那怕簽訂了所謂的對賭協議,因為無可執行資產,那最終這筆資金就等於是投資失敗了,跟你自己去開一家飯店,經營不善,關門了,同樣的一個道理,
『伍』 最高院關於對賭協議第一案的判決對後續判決產生了什麼影響
我覺得一定來要對「對賭協議」分源兩個層面去看:1 協議本身是否有效合法:答案是肯定的,凡是符合合同訂立條件的都是予以保護的。2 證監會對對賭協議的清理理解: 不要把證監會要求對賭協議清理,就認為對賭協議不合法。並不是說協議本身不合法,而是從上市發行的角度來說,有幾種對賭是違背中小股東利益或違背上市監管的要求。這跟不同地方的監管要求有關,海外上市就可以。現在對賭協議條款五花八門,大部分確實只是對投資人/PE有優先好處的,你不上市沒有人管,如果發生訴訟,法院肯定按協議支持,這跟證監會的支持不支持沒有關系。
『陸』 如何運用會計學基本原理識別IPO
1.管理層不會輕易稀釋股權,外部投資者入股難度較大。
上市意味著原始股東手裡的股票一夜之間翻十幾倍甚至幾十倍,管理層怎麼會輕易讓別人來分一杯羹。遇到那種滿大街叫賣的原始股,你還是洗洗睡吧。
2.正在清理或已清理三類股東,或本身就沒有三類股東。
按照證監會要求,擬上市公司必須在申報前清理三類股東(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計劃)。但股轉系統對資管類產品投資新三板企業是認可的。這就造成資管類產品大量進入新三板的現實。
目前,官方尚未發布文件,擬IPO企業是否要清理三類股東是一個「曖昧地帶」。
對擬IPO企業同樣如此,遇到三類股東這件事上態度曖昧的,你就要小心了。真正下決定沖擊IPO的企業,為保險起見,在申報前往往會跟清理資管產品類股東斷絕關系。而處於觀望狀態或純粹做樣子的企業對待三類股東,往往比較「曖昧」。
當然,也有部分擬IPO企業,在賭政策不會對清理三類股東做出嚴格要求。
3.正在解除或已經解除對賭,或本身就沒有簽署過對賭協議。
證監會明確指出五類對賭為上市審核的禁區,必須在上市前理,這五類對賭為:上市時間對賭;業績對賭;股權對賭協議;董事會一票否決權安排;企業清算優先受償協議。如果不及時清理或將導致無法過會。比如豐林木業,公司就因未清理涉及到股權轉讓安排的上市時間對賭協議而導致上會被否。
4.經營穩定,財務穩健,有足夠的造血能力。
IPO排隊期間是不能進行股權融資的,而且排隊時間都很長。如果企業不具備持續的造血能力,那麼排隊期間的日子過得會比較艱難。
5.財務指標符合IPO標准。
業內要求,創業板上市的凈利潤要達到3000萬以上;主板、中小板的凈利潤必須在5000萬以上。這是一條簡單粗暴的標准。
6.IPO輔導期不會太長,一般不超過3-6個月。
超過這個期限的企業,要麼是故意拖延,要麼就是有問題遲遲解決不了。對這樣的企業需要警惕。
7.高薪(甚至給豐厚股權)聘請資深董秘,以及其他重量級高管。
誇張點說,董秘的人選關系著上市成敗。董秘是企業與股轉系統、主辦券商之間的指定聯絡人,肩負著公司信息披露、投資者關系管理、組織籌備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等重要工作。從企業對董秘人選的態度中,基本可以看出管理層對IPO的態度。
8.在申報IPO材料之前,做市轉協議,二級市場成交量忽然放大。
在申報前,企業一般會由做市轉為協議,一方面是方便三類股東、做市商、國有成分股順利退出,同時也避免新的三類股東進入。這時在二級市場上,成交量會異常放大。
『柒』 為什麼證監會要抵制對賭協議
很簡單的一點是:風險太大。
證監會的監管本質是對風險的監管。
『捌』 擬上市企業對賭失敗之後,企業怎麼辦
看完對賭來協議的那個報道,有自以下幾個粗鄙的法律意見供參考:1. 對賭協議的簽署方應該是原股東與機構投資者,不能是投資者與被投公司。原因在於:個人之間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均有效,對賭協議只在股東之間執行的話,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利益,無非就是原股東採用股權或者現金補償後來的投資者。但如果是簽署方是被投公司的話,那麼首先根據公司法的資本維持原則,股東不得輕易抽回出資,如果還規定了完不成一定的收益的話,就要回購股份,或者退資的話,就違反了作為股東有權收益,既要承擔相應經營風險的義務。新投資者權利義務大大不對等,沒有公司法上的股東的特徵,被判定為借貸關系是合法合理的。2. 對賭協議關於業績的約定應該明確假設好前提條件,比如行業沒有大變化,沒有發生不可抗力等。文字要盡量的:「軟」不能過硬,使得訴訟時候解釋的空間大一些。這樣坐下了談的空間就更大了。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