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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侵權

發布時間: 2021-02-21 12:33:52

❶ 代位追償是什麼意思

代位追償指的是因第三方責任人發生的事故責任,其賠償先由保險公司墊付賠償,版然後受害人將賠權償權交於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責任人要求賠償的行為。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范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1)代位侵權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❷ 代位求償權適用於民間借貸糾紛

代位求償權的適用范圍

1、被保險人因海上保險事故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
具體而言:發生的事故必須是海上保險事故;保險事故的發生是由第三人的行為引起;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瑕疵,則保險人很可能無法成功行使代位求償權。
2、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海商法、海事訴訟法和保險法均明確規定,行使代位求償權的保險人應當已經實際支付保險賠償。

3、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賠償范圍為限
保險人只能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行使代位求償權,其不能因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額外利益,代位權利僅限於保險人實際賠付的數額。就這一問題,海事訴訟法與保險法的規定相一致。海商法第252條雖未明確規定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索賠,但該法第254條第2款--"保險人從第三人取得的賠償,超過其支付的保險賠償的,超過部分應當退還給保險?似乎暗示保險人可以超出賠償范圍向第三人提起代位求償之訴。海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海商法與保險法上述規定的不一致曾引起海事司法實踐中的爭議。
4、保險人應當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
保險海上代位求償權的作用
從實務上考察,確立代位權,被保險人可以從向責任人(第三人)索賠的爭訟中解脫出來,而將之轉移給保險人去進行。另一方面,確立代位權,保險人也可從代位求償中得到營運資產上的經濟補償。
從法律上考察,代位權的確立則主要起以下作用:
1、可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重賠償,或獲得的賠償數額大於實際損失,而獲不當得利,違反損害補償原則。
2、基於侵權法制度的法理,是在追究最終負有清償責任的人,使其不得因保險人的賠償而免除其應負的責任。
3、保險人在給付賠款後,自然要向有責任的第三者追償,因此,不但被保險人獲得其應得的補償,保險人也履行了應盡的義務,而有責任的第三者也受到應有的追究。
總而言之,代位權的確立,不僅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達成互利和公平;同時,憑借保險人的專業力量也使最終的責任者不易逃脫法網或逃避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有助於維護市場經濟的法律秩序。

❸ 民法中的代位求償權是如何規定的

代位求償權是這樣規定的:

保險代位求償權又稱保險代位權,是指當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自支付保險賠償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的限度內,相應地取得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是各國保險法基於保險利益原則,為防止被保險人獲得雙重利益而公認的一種債權移轉制度」,通常認為保險代位權其實質是民法清償代位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

代位求償權的性質:

關於保險代位權的權利性質,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

該說目前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

《保險法》第45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目前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

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保險代位權的發生事由:

就代位求償權的實質來講,它當屬請求權,是一種債。按照傳統民法理論,債的發生事由自然應當可以成為代位求償權的發生原因。因此我們可以對代位求償權的發生事由做一個匯總,具體如下:

1、侵權行為

保險標的因第三人的故意或過失而遭受財產損失,依照法律規定,該第三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如因第三人的過失碰撞造成保險人承保汽車的損失而向第三人追償,即為明顯例證。

2、合同責任

第三者在履行合同中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或根據合同約定第三者應賠償對方的損失。如停車場收取保管費為車主保管車輛,因管理員疏忽而致車輛丟失,根據保管協議,停車場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

指沒有合法依據而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損失的事實,如拾得他人走失的動物。

4、共同海損

保險標的因共同海損造成損失,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上述損失後,有權向共同海損受益人代位追償。

5、產品質量責任

當產品發生責任事故,在具體的責任人無法查清的,由產品生產者承擔責任,則由保險人賠償損失。保險人在賠付後又查明事故的實際責任人是第三人的,應向第三人求償。

6、保證及信用保險的追償

保證及信用保險是從民法擔保制度中的保證發展而來的,它是就被保險人履約、信用等向債權人的一種擔保,在被保險人不履行債務或發生信用危機時,由保險人以支付保險金的形式履行保險合同項下被保險人的債務,由此,就產生了向被保險人追償的權利。

❹ 侵權之債權人可否行使代位權

不可以
代位權的行使要是同種性質的債,你說的甲乙之間還有乙丙之間的債不是同種形式的債不可以行使代位權

❺ 什麼是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

一、權力代位:如果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的過失或非法行為引起的,第三者對被保險人的損失須負賠償責任。保險人可按保險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先行賠付被保險人。然後,被保險人應當將追償權轉讓給保險人,並協助保險人向第三者責任方追償。

二、物上代位: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造成推定全損時,保險人按照合同履行賠償責任後依法取得保險標的的所有權

原因

代位追償權產生原因主要有三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

性質

大致有三種觀點:

1、債權擬制轉移說,認為被保險人的債權雖因保險人償付保險金而消滅,但法律擬制該債權仍存在,並移轉給保險人。

2、賠償請求權說。該說認為保險人自給付保險金時起,便取得與已消滅之債權同一的賠償請求權。

3、債權移轉說。該學說認為代位求償權實質上是保險人對第三人債權的「法定受讓」,無須被保險人的讓與意思表示,也勿須債務人的同意。該說為大多數學者所採納。我國《海商法》第252條即明確: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自保險人支付賠償之日起,相應轉移給保險人。《保險法》第60條第1款(修改前的《保險法》第44條第1款)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上未明確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以保險人名義還是被保險人名義,以往對此存有爭議。審判實踐普遍接受保險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代位求償權。2000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4條保險人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未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訴訟的,保險人應當以自己的名義向該第三人提起訴訟。

❻ 什麼是侵權人的代位訴訟權

是債權人吧,字打錯了還是看錯了?
侵權人是被告,哪還能代位訴訟?那不是回讓他變原告了,侵權人當原答告那被告是誰?被侵權人或者受害人?開玩笑
債權人的代位訴訟權簡單說就是B向A借了錢,1000元,那A就是債權人,B就是債務人,借款到期了,B說沒有錢,還不了,也確實沒有錢,但是C欠了B2000元,也到期了,可B就是不找C要錢。按照法學的相對性原則,債務債權是只有特定人有的,也就是C欠B的錢只有B可以找C要,但是為了保護A的權益,在上述情況下,法律規定,A有權以自己的名義起訴C要求C直接還A1000元,但僅限於1000元,另外1000元,A無權要。同樣,如果C欠B的是500元,那A只能要500元,多的也要不了,還得找B要。這就是債權人的代位訴訟權

❼ 侵權形成的債務關系,債權人是否有權行使代位權

符合法定條件的才可以行使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專人造成屬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❽ 侵權損失賠償後可否代位追償

代位追償權產生復原因主要有三制種: 1、侵權行為。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致使保險標的遭受損失。 2、合同責任。第三者違約造成保險標的損失。 3、不當得利。由第三者的不當得利產生的民事責任引起的代位追償。,因此 可以代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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