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與借貸糾紛
⑴ 詐騙和借貸糾紛的區別
貸款詐騙行為和正常貸款行為都發生在貸款過程中,都存在喪失還本付息專的可能。貸款詐騙與屬正常貸款最重要的區分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佔有貸款的目的。
可從三方面判定:行為人貸款時的償還能力;貸款使用用途;歸還貸款的態度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大量貸款,貸款後用於揮霍、犯罪活動甚至逃跑、隱匿,貸款到期後不積極酬資還貸,可以認定具有非法佔有貸款的目的。非法佔有貸款目的的時間應是在貸款整過程,即可以產生於申請貸款時也可以產生於歸還貸款時。行為人採取欺詐手段貸款時可能並無佔有目的,但貸款揮霍後逃避還貸的,同樣可以認定主觀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⑵ 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區別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專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屬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⑶ 如何區分民事借貸糾紛與詐騙犯罪
兩者的區別在於獲取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民間借貸一般發生於有信任基礎的雙方之間,獲取款項後需在一定時限內予以歸還,否則出借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還款。而詐騙罪通常發生於認識不久的雙方之間,採取欺騙手段獲得款項,且根本不打算償還款項,即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綜上,民間借貸為正常資金流轉方式,而詐騙罪屬於違法行為。
⑷ 明間借貸糾紛與詐騙罪有什麼區別
民間借貸屬於民法范疇當中的合同關系,一方欠錢不還是違反的版合同義務,需要承擔權還款責任和違約責任。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所以民間借貸和詐騙最大的區別就是借款人是否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多數來說詐騙一般是騙人去投資、入股而不是借錢,只要是借錢就有還錢的義務,而還不上多數是無力償還,也有一些事有錢不想還,但只要是借貸關系就不構成詐騙罪。
⑸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不同點
如何區分民間借貸糾紛和詐騙罪的不同點
來源:華律網
民事借貸糾紛,是指因借款人與貸款人達成借貸協議,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而產生的糾紛。屬於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應受民事法律調整,不產生刑事責任。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對象是各種類型的公私財物。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過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兩種方法,使被害人產生錯覺而「自願」交出財物。
區別民事借貸糾紛和詐騙犯罪的一個關鍵因素在於行為獲取的款項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所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指行為人意圖使用非法手段對他人所有的財物行使事實上的佔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權,從而侵犯他人對某一特定財物的所有權的正常行使。為此,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認定:
一是看借款人與貸借人在借貸時的相互關系。
一般民間借貸關系多發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來的親友之間,借貸關系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而詐騙則往往發生在雙方當事人相識不久,採取欺騙的手段騙取對方的信任。張桂軍與黃春芳相識不久,即虛構購買客車跑運輸,以合股做運輸生意有利可圖為誘餌,向其借款近4萬元不還。
二是看發生借貸關系的原因。
正常的借貸關系中,借款人確實遇到了困難,一時無力解決,才向他人借貸。而以借貸為名實行詐騙的,則往往是編造虛假的困難事實,或以高利息等利益為誘惑,騙取他人同情或信任。張桂軍虛構老婆捲走8萬元家財,導致資金運轉困難而停止營運的事實,以及偽造一套已為客車營運投資6萬余元的假資料等,騙取柯沉雁及其父母等人的信任,先後以借款為名取得他們的近14萬元的巨額資金。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願意歸還及不能按期歸還的原因。
正當的借貸關系,借用人並不否認借貸關系,並表示設法歸還。即使不能按期歸還,往往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而以借貸為名詐騙財物,則往往表現為攜款潛逃,或是大肆揮霍或賭博,根本不想到歸還。張桂軍先後以借款為名,先後獲得他人的17萬多元的巨款後,不僅任意用於日常揮霍及賭博,幾乎花光,更重要的是玩起失蹤的把戲,企圖逃避還款。因此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屬於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
⑹ 詐騙罪和民間借貸糾紛怎樣區別 定性
詐騙罪是指抄以非法襲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非金融機構企業之間的借款行為。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民間借貸是民間資本的一種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