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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侵權行為

發布時間: 2021-02-21 12:16:44

侵權行為,包括什麼

侵權行為指的是侵犯民事權益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❷ 侵權責任包括哪些

一、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綜上所述,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主要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以及公平責任原則等。侵權行為按照不同的標准進行分類分類的結果也是不同的,但是大家的處理的原則,都要遵循上述的四條來進行處理。

❸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行為所生之債權請求權有何區別

首先復,在性質上不同制。物權請求權就是是什麼性質的權利在民法理論上尚有爭議,但大多數學者認為,此種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而債權請求權的性質是債權,是一種相對權。
其次,內容不同。物權請求權包括:排除妨害請求權,返還原物請求權,消除危險請求權。而債權請求權的內容主要是財產的給付或一定行為的履行。
第三,效力也不一樣。由於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是物權,顯然具有優先與債權的效力。當同一物上既有物權請求權又有債權請求權時,物權優先於債權。
第四,請求權產生的條件不一樣。侵權行為請求權的產生一般要求加害人有過錯,而物權請求權無須舉證加害方的過錯。
最後,保護方法也不一樣。前者採用物權的保護方法,後者採用債權的保護方法。侵權行為而生的請求權可以要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這一點在物權請求權中沒有。
我大概只能回答成這樣了,你看還應該怎麼來補充呢?求教於大家。

❹ 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的關系

1、物權請求權與侵權請求權都是人們保護個人財產的權利。

物權請求權,又稱物上請求權,是指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礙或者有被妨礙之虞時,物權人為恢復其物權圓滿狀態,得請求妨害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對於侵權民事責任方式的規定中,《民法通則》規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責任形式。

2、侵權請求權本身是一個債權請求權。

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在公權力不法侵害私權利的情況下,民事主體可以依據私權所產生的請求權,主動要求公權力機關糾正不法行為,如果不能實現,將進一步提起訴訟。這樣可以增加權利保護的途徑,強化公民的權利保障意識。

(4)物權侵權行為擴展閱讀:

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相比較,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不同:

1、二者產生的目的不同。

物權請求權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而產生、存在的,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物權標的物尚存在時,物權請求權發生,請求權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預防妨害。

而當物權受到侵害、滅失、毀損時,物權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物權的圓滿狀態無從恢復,權利無從實現,物權請求權亦無從行使,這時,受侵害人只能行使債權請求權即侵權請求權,侵權侵害人賠償損失。這一賠償請求權的目的在於以價值擔保代替現狀保護擔保,使物權人獲得適當的賠償。

2、從權利的獨立性來看。

物權請求權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附從性權利而非獨立性權利,這種權利是為了保證物權的圓滿狀態、保證物權的正常行使而存在的,因此其產生、變更、消滅均依附於物權。而侵權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完全獨立於受侵害權利的財產權利,其可以獨立地轉讓

3、在兩種責任的構成要件中,妨害與損害的區別是二者不同的一個根源。

物權請求權是物權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時發生的,物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排除或預防妨害。而侵權請求權是權利人受到損害時發生的,侵權請求權的目的是為了使損害得到填補,使權利人得到賠償。

❺ 侵權行為有哪些

很多,主要包括人身權和物權,你自己最好看看侵權責任法,這樣你就比較明白了

❻ 物權法和侵權責任法的關系

民法通則是民法的「基本法」,內容涵蓋民法各部門法包括(物權法、擔保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類似於民法各部門法的「母法」,但在法律效力上不是高於民法各部門法,有時反而低於民法部門法。相對於民法通則,這些民法部門法都是「特別法」。而特別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
民法調整的主要是財產關系,也有少量法律調整人身關系,如婚姻法。因為第一部婚姻法制定於1950年,比民法通則早(制定於1986年,2009年修正),所以民法通則沒有涉及婚姻人身關系,

❼ 把集體的物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什麼侵權行為

這不是侵權,屬於侵吞公私財物。適用物權法之前先考慮是否與物有直接關系,有的話,就先考慮物的有關法律規定,物的取得不屬於物權法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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