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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違法阻卻

發布時間: 2021-02-21 11:21:23

⑴ 為什麼無因管理可以阻卻違法,否定侵權行為的成立

(一)構成要件:不正當的無因管理,又稱不適法的無因管理,其構成要件有版二:①符合無因管理權的三個構成要件;②管理事務的的承擔,不利於本人,和(或者)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須注意:前述的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壓根兒就不構成無因管理。與此不同,不正當無因管理雖構成無因管理,但不能當然產生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二)不正當無因管理的法律效果 其法律效果為:①不具有違法阻卻性,構成侵權。②若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則本人負有償付必要費用、必要債務、管理人因管理遭受損失的義務,但本人的償付義務以其所得利益為限。③若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所得之利益,一般可按照不當得利制度處理(當然,本人亦可主張侵權損害賠償)。

⑵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侵權行為的特別抗辯事由: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⑶ 被害人承諾能否成為民事責任的阻卻事由

你好。
案例,雪天的晚上,計程車司機說太危險,不拉客了,但是客人急著回家,求司機,司機說,如果出了交通事故,造成你的損害,我不負責任,客人說,沒問題,結果真的出事,客人受傷。

分析:
(一)【合同法角度】
司機與乘客之間是運輸合同關系,保障旅客的安全,是運輸合同的主要義務。
司機的行為屬於格式條款。《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因此,司機不能以乘客同意為由免責。
(二)【侵權法角度】
司機的行為構成侵權,符合侵權行為的所有構成要件。
首先,下雪與車禍的發生並無直接的因果關系。下雪天行車不是一定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司機的駕駛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其次,當時司機的人身和意識都是自由的,既然他已經意識到危險,在乘客執意要求的情況下仍然有拒絕的可能,但他沒有拒絕。
乘客可以說根本沒有過錯。(《侵權責任法》對受害人過錯的認定非常嚴格。除非乘客強搬方向盤、毆打司機造成交通事故等才認定有過錯,僅僅同意根本不算過錯)
因此,司機負全責。

(三)在侵權和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只能主張一個(基於民法的補償原理,受害人不能獲得雙倍賠償),主張侵權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四)司機是計程車公司的員工,屬於員工緻人損害,本案中應以計程車公司為被告。

【滿意請採納。謝謝!】

⑷ 違法阻卻事由的概念是什麼

違法阻來卻性事由是大陸法系中的一個自重要概念,是指排除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違法性的事由。符合要件的行為雖然原則上具有違法性,但也存在例外現象,即在具有特別理由、根據的情況下,也可能否認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違法性,這便是違法阻卻性事由,又稱排除犯罪的事由。

所以違法阻卻性事由是從反面否認行為構成犯罪。例如故意殺人與正當防衛時致人死亡,從結果上都造成了他人的死亡,但因正當防衛有益於社會,故沒有社會危害性,阻卻了刑事違法性。

(4)侵權違法阻卻擴展閱讀:

違法阻卻事由:

(1)正當防衛;

(2)緊急避險;

(3)自助行為;

(4)無因管理;

(5)權利行使;

(6)被害人允諾;

(7)正當業務。

(8)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情形,是物權人(絕對權人)的特定的物喪失佔有或登記的一種不利結果。善意取得人不構成無過失侵權。無權處分是對他人絕對權的侵害,善意取得的受讓人卻具備違法阻卻事由。

⑸ 肖像權侵權能否成為著作權阻卻理由

您好,一般來說,著作權阻卻事由為合理使用:所謂合理使用,指的是專著作權人以外的人,在某些屬情況下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稱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情況。
對其性質,有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為「權利限制」說,即將合理使用看作是對著作權的限制;
二為「侵權阻卻」說,即認為合理使用是著作權侵害的違法阻卻事由,合理使用實質上即是侵權行為,概因法律的規定,推定其違法性失效,故不認為侵害他人著作權;
第三種觀點為「使用者權利」說,認為合理使用是使用者依法享有利用他人著作權作品的一項權益。
希望能幫到您。

⑹ 民法:則與該行為間接結合的過失行為的違法行被阻卻。

就是說一個人故意、一個人過失共同造成一種損害,那麼故意的那個人構成侵版權,而過失的那個人權則不構成侵權了,因為故意的那個人由主觀故意同時構成了所追求的結果,就可以承擔全部的責任。
當然,我覺得這句話說得有些絕對。比如對於損害的賠償責任,如果是輕過失那麼當然可能被故意侵權人吸收,但如果是重大過失,那麼對於過失造成損害擴大的部分,過失行為人也要賠償,其行為還是具有違法性的。

⑺ 侵權要符合四要素條件,請問在哪部法律上,第幾條

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具體侵權行為的、各種作為必要條件的因素。行為人的某一行為只有具備了法律規定的相關要件,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才可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反之,則不構成侵權行為,行為人也不承擔任何民事責任。根據我國立法與司法實踐,本文主要以一般侵權行為為例具體分析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1、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為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為、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1)加害行為,即行為的違法性
加害行為又稱致害行為,是指行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為相聯系,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為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為,損害就無從發生。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為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以不作為構成加害行為的,一般以行為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為前提。
加害行為就是行為具有違法性,侵害他人的民事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民事利益的原則上可認定為違法,但有違法阻卻事由的,比如職務授權行為、正當防衛行為、緊急避險行為等,則應排除其違法性。違法情形包括違反法律規定和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2)損害事實,即具有客觀存在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因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對他人的財產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響。損害事實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非財產損失,如人的死亡、人身傷害、精神損害(痛苦、疼痛)等。作為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損害事實須具備以下特點:損害是侵害合法權益的結果、損害具有可補救性、損害是已經發生的確定的事實。依侵權損害的性質和內容,大致可分為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三種。
財產損失,民法理論認為是指一切財產上的不利變動,包括財產的積極減少和消極的不增加,主要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權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既包括積極損失,如人身傷害的費用支出,也包括消極損失,如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人身傷害,是指由於行為人對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損害。具體包括生命的損害、身體的損害、健康的損害三種情況。同時,對自然人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導致其財產的損失,如傷害他人身體致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和誤工減少的收入等。
精神損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損或人身傷害而導致的精神痛苦,當然廣義上還包括法人的商譽損失等。與其他損害不同的是,精神損害具有無形性,難以用金錢來衡量,司法實踐也只是補償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指社會現象之間的一種客觀聯系,即一種現象在一定條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種現象的發生,則該種現象為原因,後一種現象為結果,這兩種現象之間的聯系,就稱因果關系。理論上認定因果關系具體有三種方法:根據事件發生的先後順序來認定;根據事件的客觀性來認定;根據原因現象是結果現象的必要條件規則來認定。
侵權行為只有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時,才能構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為,他人也有民事權益受損害的事實,但二者毫不相干,則仍不能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一般侵權行為的必要要件。
(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過錯,是行為人對其行為的一種心理狀態。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直接關繫到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根據民法原理,過錯分為故意、重大過失和一般過失。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民事權利的結果而實施行為的,為故意。行為人根據一般人的見識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害他人的民事權利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為過失。一般認為一個專業人士違反了普通預見的水平的即構成重大過失。衡量行為人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是否有主觀故意或過失,應根據具體的時間、地點和條件等多種因素綜合進行確定,這也是侵權行為歸責原則應當考慮的因素。
2、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是指根據法律的規定,構成侵權行為所必須具備的各個因素,主要包括: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職務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且造成了實際損害,存在因果關系;產品侵害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根據侵權主體和損害事實的法定關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是根據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實行過錯推定原則。
因此,對於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結合侵權主體、損害事實和法律的明確規定,參照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來認定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以及侵權責任承擔原則。
三、侵權行為的分類與歸責原則
根據侵權行為的過錯要求、構成要件和歸責原則等,侵權行為一般分為以下幾類: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
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
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根據民法原理,民事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有三個原則:即: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
1、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承擔民事責任要件的歸責原則,《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了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立了該原則作為我國侵權法一般歸責原則的地位。過錯推定是在某些行為人的過錯無法判明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所適用的過錯責任原則的一種變通方式,它根據損害事實的發生推定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夠證明自己無過錯方可免責,我國《民法通則》第125-126條關於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建築物等致人損害的規定就是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
2、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不以行為人過錯的存在判斷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該原則的責任范圍通常有限額,僅適用於法律特別規定的情形,在《民法通則》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中有明文規定。
3、公平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而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又對受害人顯失公平時,依公平原則在當事人之間分配損害承擔的責任原則。因此,適用此原則的前提必然是該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且加害人的主觀上不能有過錯。對於此歸責原則的適用,在《民法通則》、「民通意見」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也有明確的規定。
因此,根據民事法律規定,對於一般侵權行為,實行過錯責任原則,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在特殊侵權行為中,產品責任、高度危險作業的損害責任、環境污染的損害賠償責任、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監護責任等,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建築物等致人損害、地面施工緻人損害實行過錯推定原則。對於造成的損害在雙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法律又未規定實行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平觀念,可適用公平責任原則。
四、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
侵權行為的免責事由,又稱為「免責條件」,是指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致人損害時,依法可以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事由。免責事由一般由法律定,部分事由也可以約定。民法理論上將免責事由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正當理由,包括職務授權行為(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助行為、受害人的同意等;二是外來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第三人的過錯、意外事件等。
五、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
侵權行為人對其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損害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就是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⑻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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