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性侵權訴訟時效
⑴ 請教:行政行為對當事人持續侵權,但有超過訴訟時效
如你標題所言,連續侵權就表示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正在發生的狀態。對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一直處於受損害狀態。此時訴訟當然有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一個事件結束之後(通常是違法,侵權行為)你保留追究其責任權利的時間范圍。
⑵ 對司法解釋 連續侵權,按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有疑問。
如你標題所言,連續侵權就表示侵權行為一直處於正在發生的狀態。對另一方當版事人的權利一直處權於受損害狀態。此時訴訟當然有效! 所謂訴訟時效是指一個事件結束之後(通常是違法,侵權行為) 你保留追究其責任權利的時間范圍。
⑶ 關於持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
你好:
宅基地使用權是物權,具有追及效力和対世效力。你可以行使物上請求權要求對方排除妨礙,這個沒有失效限制。但是要求對方賠償損失,這就轉化為了債權,受到失效的限制,但是對方的侵權狀態是持續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持續性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發生和侵權人之日起計算。侵權行為持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重新計算。」
你的時效沒有經過,仍然可以要求訴權保護。
⑷ 連續性侵權的訴訟時效是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開始起算,這個規定的原理是什麼
一般的侵權行為開始之日及終了之日,連續性侵權行為因為存在一定侵權時間,當事人可能無法或無條件救濟,等終了之日再訴訟也更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個人粗淺理解)
⑸ 訴訟時效是否適用於持續侵權案具體有哪些法律規定(什麼法的哪條哪款)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統一的訴訟時效制度,沒有對持續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適用作出特別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實際上已經意識到了持續性侵權行為在訴訟時效適用上與一般訴訟糾紛存在著差異。有兩個明顯的例證:其一,最高人民法院曾於1990年12月5日內部討論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以下簡稱民通意見修改稿),其中第194條規定:「侵權行為是持續發生的,訴訟時效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7] 其二,在知識產權領域,最高人民法院於2001年6月22日頒布《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於2002年10月12日頒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三個司法解釋中均規定持續性侵犯知識產權情形下,權利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且該知識產權仍在保護期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可惜的是由於民通意見修改稿最終未獲得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沒有生效[8],而三個知識產權的司法解釋僅對知識產權領域的持續性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適用有效,不能當然推廣適用於其他類型的持續性侵權行為。
⑹ 持續侵權請求賠償的問題 訴訟時效
這個問題沒完啊,我估計你想問的是只要是這種侵權狀態持續下去,是否訴訟時效就會一直會中止。這個好像不會吧,需要你去請求對方支付違約金,只要你不斷的問了,這個時效就從你最後一天主張權利時起,一直中斷,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