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居間服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1 08:25:06
1. 貸款時,人家讓簽訂的居間合同是什麼意思
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論上,居間合同又稱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務合同。向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的一方為居間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訂約機會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合同的主要特點是:
由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居間人無關,居間人不是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的當事人。
居間人對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沒有介入權。居間人只負責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約居中斡旋,傳達雙方意思,起牽線搭橋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的介入權。
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諾成合同。
注意事項:
一:支付條件
只有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人才能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居間活動費用承擔的問題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時,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來負擔。
但是,若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但不得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居間人損害委託人利益的後果,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保密約定
委託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間人的保密約定
在簽訂居間合同時,若委託人要求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則應在居間合同中體現出來。
此時,居間人就負有對委託人信息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在交易雙方訂立合同之中或之後都應履行保密的義務。
居間人如違反該義務致使委託人受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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