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合同無效
在補充協議與原合同的主要條款產生沖突的時候,補充協議是無效的。
補充協議一般是用來延長合同時間,或者是增加合同條款的。但是所增加的合同條款必定不能違背或者說違反原合同的條款。
B. 補充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補充協議的效力應基於整個合同。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專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屬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合同補充協議的約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你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C. 補充協議生效的條件
合同生效後又簽訂補充協議有法律效力:
1、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規定,且充分尊重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自治,協議內容合法有效的話,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的效力是同等的。
2、在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發生沖突時,視為對主合同的變更或撤消,其效力優於主合同。即補充合同中與主合同相沖突的條款,補充協議的條款優先適用。
3、雙方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明確補充原合同的效力范圍,明確補充主合同是在原來的范圍之內生效還是有所變動、如何變動等。
(3)補充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衡量要素:
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是指有些合同則需要具備特殊的條件方能生效。主要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辦理批准或登記的合同。對此<合同法解釋>第9條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手續,或者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才生效。
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准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後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D. 主合同無效補充合同有效嗎,主合同無效:
如果主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主合同及補充協議均的內容有效。主合同尚未生效,補充協議內容可以獨立履行的,補充協議有效;不能獨立履行的,效力是待定的。
E. 補充協議的法律效力
信件無法視作協議的,補充協議是需要的是對生效的合同做補充,沒有簽字是無效專的屬,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第六十一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5)補充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補充合同的效力
當補充合同的約定與主合同的約定發生矛盾時,應該以時間在後的約定條款為准執行。時間在後的約定,實際上是對主合同的原約定的重新修訂,該新約定是補充合同的精要和實質。如果仍以主合同的原條款為准執行,那就失去了補充合同存在的意義。
補充合同與合同變更
補充合同對主合同補充太多的新約定,則該補充合同就難以稱之為補充合同了。補充合同對主合同修改得太多,超過了適當的量,或補充合同對主合同的實質要件進行了較大的補充修改。
比如對價格條款,技術標准,履約期限等約定進行了不利於其中一方的修改,這也不能稱之為補充合同。這些補充和修改已經符合合同變更的要求,應該稱之為合同變更。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F. 補充協議和原協議是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般情抄況下都寫這么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原協議沒有特別約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的補充協議就與原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實實際操作上,「補充協議」的效力往往高於原合同。
(6)補充合同無效擴展閱讀: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者變更,一般要明確約定,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發生沖突時,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補充協議中對該條款發生的變更則不發生法律效力。簽訂合同之後,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1]。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參考資料:補充協議——網路
G. 補充協議約定原合同無效作廢,並且違約方賠償守約方損失,如果違約方不做賠償了,可不可以按照原合同繼續
補充協議效力高於原協議,既然約定原合同無效,就以補充協議為准,按補充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