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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民生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21 07:12:39

① 涉外民事糾紛特點

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作為糾紛主體的當事人一方或回者雙方是外國人、答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
2.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法律事實在國外;
3.當事人爭議的財產在國外。
一個民事糾紛中,只要具備上述任何一個要素,即為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關系的當事人因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即形成涉外民事訴訟。

依照國際慣例,一國司法機關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原則上應當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民事訴訟法,但是,由於涉外民事訴訟具有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點,例如,當事人的某些訴訟行為需要的時間較長等,因此,各國在制定本國的民事訴訟法時,都依據國際慣例、國家之間司法協助及平等互惠等情況,對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所適用的程序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也對涉外民事訴訟的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因此,人民法院審理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糾紛,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該編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其他編的有關規定。

② 民事糾紛涉嫌經濟犯罪怎麼辦

(一)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1、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如果是刑事自訴案件:如果當事人沒有控訴被告,還是按照民事案件審理民事請求;如果原告想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並提出訴訟請求,可以將案件移送刑事庭審理;
3、如果是公訴案件: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如果發現案件實體內容有涉嫌刑事犯罪的情況時,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並將發現的情況或線索及時移送具有偵查權的偵查機關。
(二)最高法〈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
民事案件審理中,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案件所涉的犯罪事實已經法院刑事判決,由於實踐中具體運用的標准不統一,致使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應有的保護。為此,對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意見:
一、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發現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事實涉嫌刑事犯罪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法院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但根據民事法律規范判斷,當事人之間構成民事法律關系,且不影響民事案件審理的,民事案件可繼續審理。
2、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 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③ 城管幹涉民事糾紛是行政行嗎

這個得以情況,在他管轄權內的。涉及他們的。但這種情況很少。一般他們只是管理下街面和非法佔地等等。涉及民事糾紛,他們不應該參與其中。

④ 民事糾紛解決方式有哪些

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下列四種:
一)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是否行使處分權能、何時行使處分權能以及以何種方式行使處分權能概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二)調解。糾紛當事人之外的第三者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事實明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

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仲裁屬民間性質。仲裁的基礎是當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說,提交仲裁必須以雙方當事人同意為前提,否則,仲裁程序不能啟動。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員也由當事人選任。仲裁的最大特點是快速、簡便。隨著國家法制的日益健全,仲裁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青睞。

(五)訴訟。民事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民事官司」。相對於人民調解、當事人自我平息、單位(或部門、社區)處理和仲裁機制而言,民事訴訟是典型的公力救濟形式。這種公力救濟的最大特點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強制性。民事訴訟還是國家處理民事糾紛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手段。因此,國家往往要對訴訟的主體、程序、制度等做出嚴格的規定。

⑤ 民事糾紛怎麼解決

涉及民事糾紛應該採取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專之間、法人之間、其他屬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八條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⑥ 民事糾紛案件

這個官司可以打,可以當做公益官司來打,但應該有一個過硬的律師以及提供相應的人證就行,因為這個案子是不能有什麼物證的。可以參照當年郝勁松打的公益官司。並申請法庭由對方支付訴訟費用,請求公交公司支付相應的賠償,但賠不了多少的。

⑦ 公職人員涉及民事糾紛應該如何解決,有那些相

公職人員也是自然人,在民事訴訟當中與普通自然人沒有區別,涉及民事糾紛可以委託專業律師處理,最大限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⑧ 民事糾紛的調解怎麼調需要注意些什麼

一、善於做到法治與德治相結合

調解矛盾糾紛既要堅持依法調解,又要貫徹以德感化。道德教化具有棄惡揚善的無形力量。很多情況下,道德倫理教育更容易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地接受調解意見,可以減少其抵觸心理,主動履行義務,這種情況在婚姻家庭與遺產糾紛中表現尤為明顯,因為感情因素在這類糾紛中起著相對決定的作用。

法律的局限性和民事行為以及道德調整的廣泛性,決定了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重視社會主義道德教育。我們知道,民事行為的特點是: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人們都可以為之,都是合法的行為,因此,民事行為的范圍非常廣泛;我們知道,法律,只是調整人們最基本的行為規范,絕大部分的民事行為都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款來規范;我們也知道,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行為,而且調整人們的思想意識,幾乎無所不包。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我們既要重視依法調解,更要重視依靠道德規范,依靠社會輿論,依靠人的良知,用基本的道德觀念去規勸、疏導、教育、挽救。

二、善於動員多種力量參與協助調解

人們生活在復雜的人際關系之中,受到周圍各種力量的影響,許多情況下,矛盾糾紛的發生和解決,並不是一個人所能辦到的。因此,調解員要善於調動影響糾紛和當事人的外部因素,取得當事人的親友和社會力量的支持和幫助。

調解員在調解糾紛時,要善於利用熟悉當事人情況的親人、知心信任的朋友參與調解。因為這些 人了解當事人的心理動態,一般能夠從當事人利益的角度出發,與當事人談話投機,他們的意見往往得到重視,易於被接受。尤其是對婚姻家庭和遺產繼承的糾紛,家人、朋友和長者參與調解,及時進行疏導、勸說,一般是能夠促使雙方相互諒解,消除隔閡,解決糾紛。在調解涉及宗族群體的糾紛時,更應注意動員輩分大聲望高的人協助。

社會矛盾糾紛主體多元化、性質多樣化和內容的復雜化,決定了調解矛盾糾紛是一個系統工程,應當建立「大調解」的工作格局,由全社會共同參與,相互配合,聯合調解。實踐中的普遍做法是:對於重大疑難的糾紛,應主動取得牽涉到的當事人的單位、行業協會和當事人居住的基層組織的支持;對於一些比較難解決、有現實危險的糾紛,應主動與公安政法部門聯系。

三、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的角色

我國的調解主要有法院(司法)調解、仲裁調解、律師(法律工作者)調解、行政調解、人民調解等等。在這里,我們只是探討調解絕大多數糾紛的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要求扮演好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兩種角色。

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從聯系方面來看,一是調解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幫助糾紛當事人排難解紛;二是調解的依據相同,都是以國家的法律為明斷是非的標准;三是調解的原則相同,都是以當事人完全自願為前提;四是調解的方法相同,都是以說服教育為主,勸導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它們的區別是:一是調解的性質不同。行政調解是一種准司法性質的調解,而人民調解是人民群眾行使民主自治權利的一種形式;二是調解的主持者不同。行政調解由政府的工作人員主持,而人民調解則是由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員主持;三是調解的管轄范圍不同。行政調解所管轄的是公民與法人、法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特定經濟民事糾紛,而人民調解管轄的是公民與公民、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民間糾紛;四是調解的程序不同,行政調解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而人民調解則沒有這樣的規定;五是調解協議的效力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具有強制效力,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既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也不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與行政調解協議不同的是,人民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六是不履行協議的後果不同。有的行政調解協議的履行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一方如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自行強制執行,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行政調解協議,當事人只能就原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當事人不履行人民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即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事人必須履行協議條款的訴訟。

由於人民調解和行政調解具有不同的性質,而調解人員有時會出現身份的重疊,例如,司法助理員同時又是該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人民調解員,因此,在調解矛盾糾紛時,要善於根據具體情況扮演好自己的角色,應當弄清楚自己是人民調解員還是政府的工作人員。在人民調解時,調解員是「紅娘」和「月老」,是「和事佬」,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的行為都可以為之;而在行政調解時,調解員是執法者,是「裁判員」,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調解員都不得為之。因此,在調解中,要根據角色的不同,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四、善於做到換位思考

換位思考的方法運用,會讓當事人感到調解員考慮問題全面,處事公正,是從他們的利益出發,從而消除對調解員的抗拒心理,聽取調解員的合理建議,便於調解的順利進行。

墳山糾紛是當前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一大因素,調解這種糾紛時,最能體現換位思考。這類糾紛的當事人大多封建迷信思想嚴重,他們往往以他方侵犯了自己的 「龍頸」、「破壞了風水」為由,聯系宗族群體參與糾紛。此時,如果調解員只是站在國家工作人員的立場上思考和處理問題,機械地說破除封建迷信,禁止聯宗祭祖,這樣一開口,便有可能使當事人散了場,沒有人接受調解。正確的做法是,調解人員首先要站在當事人的角度考慮問題,可以和當事人拉「家常」、講風俗習慣、講情理。面對加害方的當事人,調解員對他們指出:以封建迷信為由,做出破壞他人祖墳、甚至挖棺暴屍、破壞他人財產等行為,挑起了事端,引發群體性惡性事件,對社會造成了危害,人民政府是要處理的, 處理方式有多種,以什麼方式處理,可以說,主要由雙方當事人決定--即根據糾紛發展演變情況決定。在糾紛剛發生時,作為民事案件,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允許當事人自由處分其權利義務、友好協商達成協議;有些糾紛當事人不能協議解決,案件可能轉化為行政案件或者輕微的刑事案件,此時,如果是情節顯著輕微,加害方認錯態度好,取得受害方的諒解,政府可以依法不追究他們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態度惡劣,情節嚴重,危害大、影響壞,案件轉化為嚴重的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則要承擔行政拘留、罰款甚至刑事責任。面對受害方當事人,調解員應當表示對他們同情和支持,秉公為他們主持公道,引導、教育他們接受調解。在提出調解方案時,要分別站在當事人的立場,設身處地、將心比心地去思考,要考慮對方是否接受。這樣,經過反復細致的思想疏導,雙方互諒互讓,大部分的墳山糾紛都能達成協議。

五、講究語言藝術

高明的調解員在進行調解時,善於將大道理同當事人的現實生活聯系起來,轉化為貼近實際生活的小道理;調解人員和當事人傾心交談中,情真意切,和風細雨,富有人情味,在潛移默化中,當事人受到了教育,接受了調解員的意見,矛盾糾紛得到化解也就順理成章了。與此相反,有些調解員簡單粗暴,空泛說教,平淡枯燥,當事人越聽越反感,甚至有的調解員言語傷害了當事人,遭到當事人的圍攻。講究語言藝術,是做好矛盾糾紛的調解工作關鍵。

講究語言藝術的方式方法很多。褒揚激勵當事人常被調解員運用。通過表揚鼓勵當事人,當事人會感覺到調解員了解自己,減輕生疏感,綜短了調解員與當事人的距離, 對調解員的話聽得順耳,為調解成功打下良好的基礎。在批評當事人時要多用間接委婉、含蓄的方法,做到「點到即止」,即是把在調解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的錯誤行為和錯誤思想,尋找適當的時機、在適當的場合提出,做到既糾正當事人的錯誤,又能保護當事人的自尊心,消除他們的對抗心理,有效地避免了糾纏不清、傷害感情、貽誤工作的弊端。詼諧風趣的語言在化解矛盾糾紛中往往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曾有這樣的事例:國外某名人妻子是個潑婦,經常在眾人面前對名人撒潑。一次,名人與朋友聚會,潑婦大吵大鬧還不解恨,拿起一盆水淋上名人身上。名人非常幽默,他說:「我知道,雷響之後便會下大雨。」大家聽後,忍不住笑了起來。

⑨ 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有哪些

1、協商解決。

2、調解解決。

3、訴訟解決。

4、仲裁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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