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勞動合同法離職

勞動合同法離職

發布時間: 2021-02-21 06:36:50

1.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規定有哪些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專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屬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2. 勞動合同法個人辭職的規定是如何的

首先你要求辭職是可以隨時的,並且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的。
另你可以要求你公司賠償回1個月的工資.未簽合同的雙倍答工資.6.2進公司,那麼應該自7.2簽定合同,沒有簽定自7.2開始你公司就需要支付你雙倍工資.
現在你們的情況屬於應簽定未簽定合同.那麼你可以隨時提出辭職,如果是單位辭退你,那麼你是可以另外要求賠償的。

3. 勞動合同法辭職規定

1、單位不簽勞動合同,違法在先,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理由提出辭職,不需要提前通知,更不需要單位批准,完全合法。2、用人單位扣除當月工資,屬於惡意剋扣勞動者工資的違法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按拖欠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3、單位不簽勞動合同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4、對於單位的上述行為,你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5、還可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電話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法進行監督檢查並責令糾正。6、再不行直接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單位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7、仲裁時,你可盡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4. 新勞動合同法「辭職要提前多久」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向人事部門提出離職申請後,辦理完離職手續就可以離開這家公司,沒有天數限制。

試用期辭職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盡管試用期離職無需理由、不限形式,只要提前3天告訴單位就可以了,但最好還是做好工作移交,得到領導認可後離職比較妥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也應予以辦理。提前期不足30日,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5. 新勞動法關於離職的規定

6. 關於新勞動合同法員工申請辭職的問題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內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容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 勞動合同法關於辭職的條款

解除抄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