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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糾紛案例

發布時間: 2021-02-21 03:46:15

⑴ 家庭財產糾紛案例

原告:杜海生,男,30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滿生,男,27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被告:杜喜生,男,3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永生,男,45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第三人:杜海魚,女,21歲,山西省平定縣人,農民。原告杜海生、杜滿生因與被告杜喜生發生房產確權糾紛,向山西省平定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杜海生、杜滿生訴稱:爭議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是第三人杜永生為全家人購買的,有宅基地使用證為憑。現被告杜喜生准備將此房據為己有。請求依法確認爭議房屋的產權為全家人共有。被告杜喜生辯稱:爭議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買下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證上寫明戶主是我。既然原告想爭此房產,我可以不要,但須物歸原主杜永生。第三人杜永生稱:被告杜喜生所辯屬實,因杜喜生身有殘疾,故我買下此房後准備以原價轉讓給他一人所有,並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員。平定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本案當事人系同胞兄妹。他們的父親於1977年去世後,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過,只留母親楊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滿生以及第三人杜海魚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買下村裡的平房三間、馬棚一間。1986年,杜永生出面為此房產申領了 「宅基地使用征」,證內填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為五口人。該村的宅基地清查登記表上記載,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是戶主杜喜生和家庭成員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這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1987年楊三妮去世。1992年4月原告、被告之間因家務發生糾紛,杜永生在此時聲稱爭議房產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並將他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證上所填的「五口」人改為「一口」人。同年7月,杜喜生以1800元價款將爭議房產出租給鄰居盧維柱使用。杜海生、杜滿生以房產是全家共有財產為由,提起確權訴訟。平定縣人民法院認為:第三人杜永生以700元價款購得爭議房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是該房產的合法所有權人,依法享有對該房產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杜永生在自己申辦的宅基地使用證上已經聲明戶主是杜喜生,家庭成員是杜喜生、楊三妮、杜海生、杜滿生、杜海魚五口人,這是杜永生對自己所有的財產行使處分權的行為,意思表示真實,實屬自願轉讓。宅基地使用證是合法有效的證件,應當予以保護。以杜喜生為戶主的全家五口人,在杜永生申辦了宅基地使用證後,已經對此房產進行管理使用,至此,杜永生對爭議財產的所有權,已合法轉讓給以杜喜生為戶主的五口人共有。在家庭發生糾紛後,杜永生對自願轉讓產權的行為翻悔,私自塗改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事項,聲稱只轉讓給杜喜生一人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5條「財產所有權合法轉移後,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的規定,對杜永生的翻悔行為,不予支持。據此,平定縣人民法院於1994年7月18日判決:訟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屬杜喜生、杜滿生、杜海生、杜海魚及其母楊三妮五人共同所有。第一審宣判後,被告杜喜生、第三人杜水生不服,以杜喜生、杜永生之間是准備以原價轉讓房屋。至今房產證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所有權已經合法轉讓與事實不符為由,向山西省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查明:上訴人杜永生僅在1986年口頭答應過將爭議房產以原買價出賣給上訴人杜喜生,但雙方至今未交付房產和價款,也未辦理房屋買賣契稅及書面合同,房屋產權證明仍在杜永生手中,一審認定的五口人曾對此房產管理使用過一段時間,是指五口人在無房屋產權證明的情況下在此房中居住過一段時間這一事實。一審認定的杜喜生將此房以1800元價出租給鄰居使用一節,事實是出租房屋是由杜喜生聯系的,但承租人所交的房屋租金卻是由杜永生收取的,且最後議定房屋出租價是900元。陽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宅基地使用證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農村居民建築住宅使用土地的合法狀況予以確認的證件。只有持有宅基地使用證的人,才能在其合法使用的宅基范圍內建房,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人應當與房屋所有權人一致。房屋產權證書是確認房屋產權的合法證據,其他證件不能代替房屋產權證書確權的效力。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內容要求確認房屋產權的歸屬,是不妥的。房屋所有權的轉讓,分無償轉讓(即贈與)和有償轉讓(即買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系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一審判決既然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轉讓、又沒有查明受讓人有給付對價的事實,就應當對本案適用贈與房屋的規定。但是,房屋產權證書至今仍在上訴人杜永生手中。上訴人杜喜生和被上訴人杜海生、杜滿生等人雖在此房中居住過,卻並不是根據贈與合同佔有、使用該房屋。一審判決以宅基地使用證上的記載和杜喜生等曾在此房中居住過的事實,就認定杜永生已將房產所有權合法轉讓,於法不符。杜永生雖然口頭上說過要將此房以原價轉讓給杜喜生,但從未交出過產權證書,也未收取過杜喜生給付的房價,更沒有實際將房產交付給杜喜生使用,卻收取了鄰居盧維柱交納的900元房租,這些事實都說明,爭議房屋的產權既沒有發生過無償的轉讓,也沒有發生過有償的轉讓,一直控制在產權人杜永生手中。據此,陽泉市中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於1994年11月9日判決: 一、撤銷平定縣人民法院(1994)平民初字第23號民事判決。二、雙方所爭之平房三間、馬棚一間歸杜永生所有。

⑵ 我家一件家庭糾紛案件

婆媳來家庭矛盾,娘家父自母可以站在公正的立場和角度出指建議,提供問題解決的方案;畢境他們也是為了女兒的家庭和諧,家以和為貴,婆媳之間各退一步就海闊天空;若是娘家人橫蠻不講道理,就無權干涉,讓他們靠邊站去。

⑶ 對於婚姻家庭糾紛調解案例應該怎麼處理的呢

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勢在必行。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諧幸福是社會穩定的內基礎。近年容來,婚姻家庭矛盾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依然易發多發,且日益呈現出形式多樣、成因復雜、調處難度不斷加大等特點,若不能及時有效化解,極易引發非正常信訪或群體性事件,甚至誘發刑事案件。婦聯婚姻家庭糾紛調解,加強婚姻家庭糾紛專業人民調解工作,及時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糾紛,是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構建和諧婚姻家庭關系的迫切需要,也是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的必然要求。

⑷ 家庭糾紛案件

我要睡覺了所以就簡單說說吧,女方提的問題有4個分別是家庭暴力.重婚.財產分割內.假借條
第一,家庭暴力證據不容足第二重婚證據不足第三財產分割時孩子不計算分割份額也就是說孩子沒分割財產權利,婚姻存續期間財產一人一半第四假借條問題女方如不能舉證男方做假將承擔4.5萬債務,反之男方承擔民事責任按案值應該也可以承擔刑事責任了
以上四點其中最後一點你丈夫考慮到假借條問題說明他充分的做了准備,他要是稍做咨詢你這場官司必輸,你也完全可以聽信那些同情你的人,說了一大堆指責你丈夫的話的那些人,但他們上過法庭嗎?當法官一一駁回你的證據證詞的時候後悔就晚了!我剛才打了很多字很詳細很詳細的說了你證據不足的原因,分析了問題,但是發現我的回答蒸發了,實在太累了再不睡覺不行了,就不在詳細說明了!要是你想得到我這種專業的回答、分析。你可以加我,我免費為你做一次法律咨詢!相信我!學法的、上過法庭、打過官司的分析問題絕對不是婦人之仁,絕對不是從別的地方拉個近似答案那麼簡單的!要有理有據!睡覺去了!

⑸ 家庭糾紛處理案件

家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
發生家庭糾紛可以通過居委會、家中有威望的長輩協商解決,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⑹ 家庭糾紛~~這個案件怎麼處理

離婚、撫育、扶養、贍養、收養、監護權、解除同居關系等家庭糾紛,內這些家容庭糾紛屬於民事糾紛,不是公安機關的受案范圍。當事人應該協商解決,或者找居委會或者村委會協調,或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但是如果雙方存在肢體上的沖突找公安,公安機關會受理。

⑺ 常見的家庭房產糾紛案例都有哪些

1、叔叔與糾紛二再起訴屬於超訴訟效
2、簽房屋合同房屋層兩層歸面三四層政府用根據樓層各自測算要依合同規定計算面積給錢沒超效輸
3、自家雙都聽親戚說句情況講給聽知道要輸自撤訴

附:《華民共民通則》
第百三十五條 向民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訴訟效期間二律另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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