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字侵權
Ⅰ 關於版權問題。
其實很簡單。解決版權一般有兩個手段,一個是你自己取證,然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另一種是委託專業律師取證,然後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或者給對方寫律師信。
如果是盜版網站刊載的話,一般是聯系不到對方的,或者維權成本很高,這在中國乃至全世界是一個普遍現象,也叫互聯網侵權現象。因為解決成本遠遠高於索賠結果。
所以,遇到這種事,你應該換一個心態,你的作品能值得盜版,說明你的作品是有價值的。
你不知道,還有多少作者,渴望著自己的作品被盜版網站刊載啊。
Ⅱ 阿里巴巴店鋪被北大方正字體告知侵權,今天收到快遞,有沒有同行遇到過這種情況的是怎麼解決的
為謀取利益,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支付報酬,否則將構成違法侵權,應當停止使用,公開道歉,賠償損失,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其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單獨創作發表的;
(三)為謀取個人名利,未參加創作,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抄襲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電影、電影的形式使用作品或者改編、翻譯、注釋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支付使用他人勞動報酬的;,
(8)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電影作品,作品的方法類似於電影製作、計算機軟體、聲音或視頻錄制產品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所有者,出租他或她的工作或聲音或視頻錄制產品,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面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播放、公開轉播現場表演或者錄音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2)王字侵權擴展閱讀:
知錢理財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起訴,稱其於2009年創辦了「知錢俱樂部股票培訓課程」。經過調查,它發現淘寶網上有數百家運營商非法復制和出售相關作品。這些培訓課程最初標價1萬元,現在只賣5元。
一家名為「Channa's shop」的網店明確表示,他是從另一位淘寶買家那裡買的這些商品。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該公司起訴了店老闆王超,要求他停止銷售盜版視頻。要求浙江淘寶刪除所有網上銷售盜版商品的鏈接。同時索賠經濟損失和維修費用12萬元以上。
網店店主王超表示,接到法院傳票後,他已停止侵權行為。侵權行為輕微,他願意用自己的利潤賠償知謙的經濟損失,但他認為對方要求的賠償數額是沒有根據的。
一審法院認為,股票培訓課程Zhiqian俱樂部工作,Zhiqian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物質資源組織和完成,已經被版權登記機關注冊,版權的所有權可以確認工作。權利人王超明知作品存在侵權行為,但仍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將作品進行商業出售,構成侵權。
公證書顯示,淘寶網在接到權利人多次通知後,並未及時刪除相關侵權信息,對擴大的損失應承擔相應責任。因此,法院判決王超賠償智錢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萬元,淘寶承擔1萬元以內的連帶責任。
Ⅲ 使用已故名家的書法字體會侵權嗎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專其發表權、屬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王老先生故去1800多年,其著作權已經不受保護,但希望不要所以搞笑就好。
Ⅳ 使用已故書法家的字用做商業用途存在版權問題么比如王羲之啥的叩謝!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受保護。
王老先生故去1800多年,其著作權已經不受保護,但希望不要所以搞笑就好。
Ⅳ 我注冊商標為文字,別人用文字加圖案算侵權嗎
另外一個商標如果整體注冊,商標局是不會核准注冊的,但是別人的圖案可以注冊商標的,並且不構成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含義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等相似。
標准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Ⅵ 商標中不允許用王字對嗎一
你好,不對,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Ⅶ 比較知名的商標侵權的案例有哪些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