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合同日期怎麼寫
『壹』 勞動合同續簽時日期應該怎麼寫
就真實的填寫,寫半個月前的日子。希望這個答案幫到你!
『貳』 簽訂勞動合同時間日期怎麼填寫
一般來說勞動合同是要勞動監察大隊鑒證的,與個人的社保繳納日期也應是一致版的。所權以建議還是寫成2月份的日期比較好。如果寫現在日期,萬一有的員工將來提出,我工作了,單位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因為工作後應簽訂合同而未簽訂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你這個勞動合同與當時他個人的工資單就成了證據了。寫成以前日期能避免上述麻煩。
『叄』 勞動合同續簽時日期應該怎麼寫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回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答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3、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鑒證機構進行鑒證,並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肆』 合同簽訂期限的填寫
一般情況下,試用期沒有必要6個月,所以你最好是少一天或與開始日期的月份日期同一天,即12月24日或25日,如果寫26日,絕對的多一天,那麼解除勞動合同就要多支付半個月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