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110
『壹』 合同法第110條中,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是什麼意思
要把這一條和來合同法源109條聯系起來理解。109條規定的是金錢債務的繼續履行。金錢債務就是指以 一定金額的金錢為給付標的的債務。金錢債務不產生履行不能的問題。110條規的是非金錢債務的在哪些情況下不能繼續履行。所謂非金錢債務就是不以金錢為給付標的的債務,例如物、行為、智力成果等。你買了別人的房子,賣房子的人對你承擔的是給付房屋並辦理房屋過戶,就是非金錢債務。非金錢債務在一些情形下不能履行,合同法110條就是規定的這個意思。
『貳』 合同法110條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內方可容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該條規定的是違約責任及除外情況,提到非金錢債務其實是和金錢債務相對,非金錢債務其實就是行為,即該合同之債的內容是行為.
『叄』 合同法110條
「不來適於強制履行」,主要指源合同義務必須由合同相對人親自履行的情況,比如演出合同,如果強制履行將需要對義務人的人身予以強制,這種情況就屬於不適於強制履行。「履行費用過高」,是指債務人違約以後,由於時過境遷,判令債務人繼續履行所需要的費用較大超出債權人實際可能獲得的價值,這樣是不經濟的,應轉而要求違約債務人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得不適當,對方可以請求其履行,還可以請求其承擔其它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如果非金錢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費過高,或者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則不宜繼續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肆』 合同法第110條
《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內的,對方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而你說的案例是張三賣房給李四,又三年沒有要求李四交付房款。顯然李四對張三所負債務為金錢債務,與本條規定的非金線債務不同種類,故不能適用該條款。
本案例中,如果張三與李四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約定房款支付期限,那麼,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62條的規定,張三可以與李四協商補充協議明確付款期限,如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張三可以隨時要求李四支付房款,但應給予李四必要的准備時間。如果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房款支付時間,李四逾期沒有付款,而張三也沒有要求李四支付的,則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可能導致張三主張收取房款的主張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伍』 合同法第110條和第107條,這兩個法條都是說違約責任的,但是違約是否能導致合同直接解除呢
合同解除是有相關規定的,如:
法定解除權的產生(合同法第94條)
1.不可回抗力 2.遲延履答行 3.預期違約 4.根本違約
特別法定解除權(有名合同中對解除權的特別規定,任意解除權,不需一方的違約事實)
①合同法第268條,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單方+賠償損失)
②合同法第308條,貨運合同的托運人;(單方+賠償損失——交付貨物給收貨人之前)
③合同法第410條,委託合同的雙方;(雙方+賠償損失)
④合同法第232條,不定期租賃合同的雙方(雙方+無賠償損失)
違約解除權:一方違約,非違約方有解除權
(1)合同法第69條,不安抗辯權人有解除權(注意前提)
(2)合同法第167條,分期付款買受人未付款達總額1/5以上時,出賣人有解除權
(3)合同法第203條,借款人違反貸款用途時,貸款人有解除權
(4)合同法第224條第2款,承租人擅自轉租時,出租人有解除權
(5)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安全、健康時,承租人有解除權
(6)合同法第253條第2款,承攬人擅自轉包時,定作人有解除權
(7)合同法259條: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承攬人催告無效的
『陸』 合同法110條第三款的「合理期限」如何理解
按現行法律規定,尚未對「合理期限」進行詳細規定,具體請等待相關部門對其進行權回威解釋。
相關法答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柒』 《合同法》110條解讀。
1.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內容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專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屬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
2.合同法第110條規定的解釋本條規定了非金錢債務的違約責任。這種責任體現在兩個方面:一為繼續履行;二為賠償損失。非金錢債務,是指除了金錢作為標的的債務以外的債務,這類債務的標的包括金錢以外的物、行為和智力成果.
『捌』 對比合同法109和110條
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回求其支付價款或者
報酬答。
第一百一十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109說的是合同雙方的權利,110說的是合同權利的排除情況。110主要內容在於例外情形。
『玖』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的內容是什麼
《合同法》第110條及釋義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專符合約定的,對屬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釋義】本條規定了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得不適當,對方可以請求其履行,還可以請求其承擔其它違約責任,如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
如果非金錢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履行費過高,或者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則不宜繼續履行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110條的立法意圖是:
補償守約方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