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義務與責任
⑴ 法律上責任與義務的區別
律義務是指法律規定的法律關系主體應該這樣行為或不這樣行為的限制和約束;法律責任是指行為人由於違約行為、違法行為或者由於法律規定而應承擔的某種不利的法律後果。法律關系的主體一般都應履行法律義務,但並非所有法律主體都必然承擔法律責任。法律義務並不必然同不利後果相關,只有違反法律義務者才承擔不利後果;而法律責任必是與不利後果相關的;法律義務可以通過義務主體自覺履行而完成,而法律責任則需要由國家機關來追究。
1、舉證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2、義務內容不同
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3、責任形式不同
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4、訴訟管轄不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合同義務與責任擴展閱讀:
合同責任范圍包括有效合同,還包括無效合同,此外,還應當包括負責的締結階段,以及合同消滅之後的後契階段。這樣,就將整個締結、成立、生效、履行以及後契約義務的履行階段都包括在內了。
合同始終是在誠實信用原則上建立的從人們開始訂立合同而發出要約之日起,雙方便產生了相互依賴關系,認為對方會真實地進行意思表示,誠懇的進行合同磋商,會信守自己的要約和承諾,會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在合同訂立之日起,基於誠信原則履行合同義務,而合同生效後則當然履行合同約定中的義務,合同履行完畢後,也基於誠信原則,當事人之間還負有後契約義務,比如在一定時期內的免費保修義務等。
因此,可以說從合同締約之日起到履行完畢都應該屬於合同范疇。基於以上認識,合同責任范圍應該包括:締約過失責任、預期違約責任、違約責任、後契約責任這四種形態。
侵權責任的法律特徵表現在:
1、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於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
2、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前提要件
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3、侵權責任的形式具有多樣性
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
⑶ 包括哪些,違反後合同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
在合同法律制度中,一方違反合法有效的合同約定,依法依約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的簡稱,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即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⑷ 訂立合同雙方該盡什麼責任和義務
《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⑸ 後合同義務的主要內容及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後合同義務包括哪些
《合同法》列舉了通知、協助、保密三種後合同義務內容,但是後合同義務的完整內容不僅僅以這三種為限。通常,後合同義務的內容還應當包括注意義務、說明義務、照顧義務、忠實義務和減損義務等等。後合同義務的應當內容根據交易習慣確定,合同的具體內容不同,相應的後合同義務也不會相同。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合同終止後,一方當事人應當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例如: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完畢後,賣家應將房屋的有關重要事項及時告知買家等。
2、協助義務。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幫助、配合對方當事人處理合同終止後的善後事宜。例如,房地產買賣合同雙方不僅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互相協助對方,在房屋產權過戶後,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也需要協助另一方當事人辦理後續事宜;在一般的消費品買賣合同終止後,銷售者還負有售後服務義務;供應的機械設備運行中出現技術問題,供貨方應當給予買方技術支持、協助排除故障等。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包括以下三方面:首先,合同終止後,合法接觸、掌握、使用國家秘密的合同當事人,對於保密期內的國家秘密,無權向第三者泄漏。其次,合同終止後,當事人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的義務。再次,除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保密的特定事項,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也不得泄漏。例如:勞動合同解除後,一方到另一與原單位業務相競爭的單位工作,不得擅自利用原單位的技術秘密;技術開發合同終止後,工程技術人員負有不得泄露公司開發新產品、新技術的秘密等。
二、違反後合同義務該如何承擔責任
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是指違背後合同義務所引起的責任,即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不履行後合同義務時,所應承擔的繼續履行、賠償損失、強制協助等民事法律後果。
根據法律規定,後合同義務法律責任的成立要件應當包括:
1、合同履行已經終止。
2、一方當事人沒有依法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後合同義務。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
4、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5、違反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對違反後合同義務一方當事人是否主觀上存在過錯應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由其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其主觀上存在過錯。
⑹ 合同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系是怎樣的
同:民事責任抄;補償性
不同:襲
侵權責任需要討論過錯,合同責任需要討論違約
侵權~是違反法定義務,合同~是違反約定義務
侵權……主要由主動行動造成的,合同……主要由不作為造成的
侵權賠償要賠償到事件沒發生前,合同需要賠償到合同履行後
侵權賠償數額由法院確定,合同違約金可由雙方事先約定
侵權需要證明過錯,合同需要證明違約(小部分會證明過錯)
侵權約束所有人(特殊國家例外),合同只約束合同定立雙方當事人,不約束其他人
侵權會有精神賠償,合同只賠償財產損失,沒有精神賠償
⑺ 合同義務與約定義務有何不同給出詳細正確答案
二者有相同點,也有不同點。
不同之處在於合同要嚴格,有制約,有文字和條款,受法律保護。
約定義務比較寬松,可以有文字也可以口頭,是按一般的行業規則執行,在法律上沒有制約。
⑻ 合同義務的責任形態
違反附隨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那該民事責任的性質如何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民法通則》第六章規定兩種民事責任: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和侵權的民事責任。有人認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是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它所要解決的也是合同有效成立之後,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問題,而對於合同有效成立之前以及合同履行之後不履行其他義務的當事人的民事責任卻不能適用。由此可見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的責任不同於違約責任。《民法通則》中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應理解為廣義的合同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上的民事責任或者因合同而產生的民事責任。它既包括違約責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訂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終止過程的締約過失責任、合同無效或被撤消的民事責任和後契約責任等[23].因此違反附隨義務承擔的責任應理解為合同責任。
合同責任原則上是無過錯責任,只要有違約行為存在,當事人即應承擔違約責任,不考慮其主觀有無過錯,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同責任仍要以過錯為構成要件。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不宜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依法產生的法定義務,誠實信用是隱含於內部的價值標准,因此對附隨義務的違反必然包含著某種可歸責性,義務人如無過錯違反附隨義務不能認為其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而對之追究責任,而應視為正常的風險負擔[24].
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怎樣的合同責任,應根據合同關系發展的進程來分析。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一般認為,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為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不論最終合同是否訂立,是否成立,是否生效,只要於訂立過程中和合同成立後、生效前一方當事人違反附隨義務,而給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均應承擔先合同責任[25].
2.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 「合同義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而使權利人未實現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時稱為加害給付」。在此情況下,債權人得以義務不履行為由就產生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但這種責任又不完全同於違約責任。首先,它不同於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實行的而是過錯責任。其次,從責任形式來看,主要是賠償損失,一般不發生強制實際履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債務人不履行附隨義務時,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而只能就所受的損害請求損害賠償。這也是附隨義務的一個顯著特點。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對這個問題,學界還存在爭議。有人認為,違反後合同義務是對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對其他義務的違反,它是一種結果損害,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的性質不同於違約責任,二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前者為附隨義務,後者為給付義務。因此不應混用。對於違反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性質,可以參照先合同責任理論獨立構建,與其相對應稱為後合同責任。後合同責任承擔與否的關鍵在義務人是否違反了後合同義務。合同終止後,若當事人之間仍存在合理的信賴利益,那麼法律仍有維持這種信賴利益的必要,要求當事人一方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如果一方違反了該義務就要承擔後合同責任。當然後合同義務並不是永久性的,而是有時間限制的,通常應根據合同類型,終止於合同履行利益完全實現,且當事人之間沒有再維持某種特殊信賴利益時。承擔後合同責任的方式應不限於賠償損失,如果權利人要求義務人繼續履行某些附隨義務,義務人應當繼續履行。
違反附隨義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賠償的范圍應以履行利益為限。履行利益是合同當事人依合同履行本可實現的利益。在合同存在的情況下,違反給付義務的損害賠償因其對給付利益造成損失固然以履行利益為限,對於違反附隨義務也應該如此。因為附隨義務的不履行使當事人依合同可實現的某些利益(如防止自身秘密泄露、履行的協助、某些事項的通知)落空,造成損害,相對方所受到的損失與義務人義務的不履行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雖然有些附隨義務可以用強制履行來救濟,但是對於已經發生的損害仍然無法彌補。所以,受害人可以以履行利益為限,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其因未履行附隨義務造成的損失。
附隨義務羅馬法其理論已比較完善,各國司法實踐中也有豐富的關於附隨義務的判例。但我國立法對附隨義務的具體內容、法律效力、責任形式、歸責原則等缺乏詳盡的規范,司法實踐中對附隨義務的認定也各不相同,附隨義務沒有起到其應有的作用。為了充分發揮附隨義務的作用,應從以下幾方面對附隨義務從制度上加以完善:第一,進一步明確附隨義務的各種形態。由於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隨著合同關系的發展,附隨義務的內容也在不斷發生變化,立法只做原則性的規定,雖然可以適應不斷變化的義務內容,但也容易導致對附隨義務內容的任意解釋,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因此,立法上應當在原則性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具體規定。第二,提高附隨義務的法律效力。附隨義務雖然在合同的義務群中處於附隨的地位,但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合同當事人利益的實現,有時甚至居於舉足輕重的地位。但是,附隨義務在立法上的規定很少,與合同的給付義務相比,其法律效力極低,有時甚至沒有法律效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和實踐中,充分認識附隨義務的重要作用和其不可或缺的法律地位,提高附隨義務的法律效力,保障當事人利益的全面實現。第三,明確違反附隨義務的責任形式及歸責原則。我國立法對違反附隨義務後應承擔何種責任、歸責原則如何等問題,均沒有作出明確規定,造成了責任承擔的不確定。因此應從立法上對何種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何種情況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或公平責任原則予以明確。綜上所述,合同的附隨義務作為契約自由原則走向衰落,誠實信用原則興起的產物,逐漸成為合同義務群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完善了法律和合同配置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結構和機制。但是,由於人們對其認識不夠,再加上其制度上的缺陷,附隨義務並沒有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附隨義務將會越發顯現其重要性,因而應從立法上對其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