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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58:42

⑴ 公司員工保密協議

公司怎麼會給你保密金呢?你在他公司工作簽了保密協議就有義務保密他們公司的機要文件了及技術了!他一般會說你辭職後有一段時間內不能在同行的另外一個公司工作!

不過,沒有那麼嚴重了,只要你在這個公司能正常出來,正常辭職出來,不要鬧什麼別扭,他就不會再追究你了,看你怎麼看了,我只是給你參考,你自己拿主義吧,因為我不知道你那公司是做什麼的,不要說是做中國導彈的,你要到美國去的話,那肯定是不能的啊!

⑵ 公司保密協議應包括哪些內容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規定,在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甲方商業秘密保密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一、保密內容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范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技術方案、工程設計、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等。
2.經營信息:包括經營方針、投資決策意向、產品服務定價、市場分析、廣告策略等。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發明、科研成果提供良好的應用和生產條件,並根據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乙方必須按甲方的要求從事經營、生產項目和科研項目的設計與開發,並將生產、經營、設計與開發的成果、資料交甲方,甲方擁有所有權和處置權。
3.乙方不得刺探非本職工作所需要的商業秘密。
4.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的商業秘密進行新產品的設計與開發和撰寫論文向第三方公布。
5.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不得向第三方公開甲方所擁有的未被公眾知悉的商業秘密。
6.雙方協定競業限制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內乙方不得到生產同類或經營同類業務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7.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防止泄露甲方的商業秘密。
8.甲方安排乙方任職涉密崗位,並給予乙方保密津貼。
三、保密期限
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下列第____種。
1.無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
2.有限期保密,保密期限自離職之日起____年。
四、保密津貼
甲方同意就乙方離職後承擔的保密義務向其支付保密津貼,保密津貼的支付方式為:
五、違約責任
1.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應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萬元,同時,甲方有權一次性收回已向乙方發放的所有保密費。
2.如果因為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甲方損失,乙方除支付違約金外,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六、勞動爭議處理
當事人因本合同產生的一切糾紛由雙方友好、平等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本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其他
1.乙方確認,在簽署本合同前已仔細審閱過合同內容,完全了解合同各條款的法律含義,並知悉和認可公司《保密管理制度》。
2.本協議如與雙方以前的口頭或書面協議有抵觸,以本協議為准。本協議的修改必須採用雙方同意的書面形式。
3.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法律或政府主管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執行。
八、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授權代表簽字並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⑶ 企業與員工保密協議範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誠實信用、平等自願的原則下,經協商就甲方公司薪酬體系保密事項達成協議條款如下:
一、涉及甲方的公司薪酬體系文件屬於甲方公司的商業機密,乙方受聘於甲方公司任職服務期間工資實行保密制,甲乙雙方應共同承擔保密義務,負有保密責任。
二、乙方必須嚴格遵守甲方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著不成文的保密文件、規章、制度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任何機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知悉公司機密泄露情況者,應及時向甲方人事部負責人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
三、乙方不得在私人交往或通信中泄露公司機密,不得在公共場合談論公司機密,不得通過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傳遞公司機密信息。
四、乙方不得與公司人事部門以外的第三方討論、傳播、散布、比對薪資。
五、無論乙方以何種形式離職或被甲方辭退,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乙方仍然不得向其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公司就職人員及其有關親朋好友披露自己曾在公司就職的公司機密文件內容及工作待遇情況。
六、違約責任約定:
1、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所約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500元,並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因追究該違約責任所產生的合理費用等。
2、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或有關法律規定,甲方按乙方自動離職處理,或者視情況給予降薪、降職甚至作出開除的處分決定。
五、爭議解決辦法: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交甲方所在地勞動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六、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協議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有效期限同甲、乙雙方《勞動合同》一致。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 簽名:
日期: 日期:

⑷ 保密協議範本

保密協議範本,主要是圍繞: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於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正文

本合同提及的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製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體、資料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

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進貨渠道、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項目組人員構成、費用預算、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和有關協議(如技術合同等)的約定要求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4)公司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商業秘密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內容,它關乎企業的競爭力,對企業的發展至關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響到企業的生存。所以,與會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是十分必要的。

2、保密協議保守的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因此用人單位只應當與接觸、知悉、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密協議,而不是普通員工或職工,更不能是全體員工。

當然,企業還應當根據自身的性質和情況分析確定企業中的哪些人員掌握了商業秘密。對於某些不在保密崗位和技術崗位的普通員工,在工作中有意或無意獲悉公司的商業秘密時,也應該列入保密主體的范圍。

⑸ 公司讓簽署的保密協議

第三條中提到員工離職兩年內不得為競爭者服務,但並未說明這期間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這屬於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的情況,所以這個約定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到時候可以不用遵守。所以不用擔心。

⑹ 我跟公司簽訂的這份保密協議有效嗎

和公司簽訂保密協議,這份協議有法律效力。

首先,保密費並非保密協議的必備條款;其次,如果資料遭他人竊取,如果不存在工作上的失誤導致竊取的發生,那就跟你沒有任何關系。

(1)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保密協議,約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承擔保守相關商業秘密、知識產權以及競業限制的義務,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約定的,應當按約定支付違約金。

(2)勞動者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賠償用人單位因此而導致的經濟損失、調查費、律師費、公證費等合理費用等,情節嚴重的,勞動者將有可能面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

(3)關於違約責任,一般規定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用人單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單位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技術秘密自行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或者為他人進行生產或者經營。

(4)保密協議最主要就是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些是需要勞動者保密的具體范圍,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如何確定保密責任,對保守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給予何種獎勵,勞動者應當為保守商業秘密盡到何種義務等義務。

(5)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⑺ 與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在離職後多少年內有效!!

一、目前沒有法律規定保密期限,保密費需要勞資雙方協商。約定保密期限為無限期、保密費為0並不違法。

二、協議中競業禁止條款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24條,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10年的競業限制期限條款明顯是無效的。

三、根據你所述的情況,如果你簽署了該協議,表示你同意競業限制,雖然10年期限無效,但2年的競業限制期限還是要遵守的。

三、在你離職後的競業限制期內,甲方必須按月發放競業禁止補償金。

1、補償金按你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如果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支付。

2、如果甲方沒有支付補償金,你就不受競業限制約束。

四、相關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①、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②、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①、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③、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公司保密協議擴展閱讀

一、協議、合同無效或失效情況: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二、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⑻ 公司保密協議問題

協議中沒有約定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雙方協商一致完善協議後可以簽字。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不受競業限制。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而原單位沒有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原單位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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