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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擬稿

發布時間: 2021-02-20 15:39:23

『壹』 汽車租賃合同如何擬稿

汽車租賃合同(五)
來源: 作者: 日期:2011-04-27 我來說兩句(0條)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租賃車輛狀況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租賃車輛檢驗報告》
二、租賃期限及租金的交納
詳見本合同的附件《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和《汽車租賃結算單》
三、出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下述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出租方有權隨時隨地收回所租車輛,已收取的款項在計算所有損失後多退少補。
(1)承租方利用所租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2)承租方將所租賃車輛轉讓、轉租、出售、抵押、質押。
(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合法權益的活動。
(4)未經出租方書面許可,在車輛租賃期限結束後拖欠還車。
在以上情況下給出租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承租方應作相應賠償。
2.不承擔租賃車輛於租賃期間引發的第三者責任。
3.其它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出租方應有的權利。
4.按合同約定提供技術狀況良好各種證照及規費齊全的車輛。
5.租賃期間對車輛使用情況及客戶信譽實施監控。
四、承租方的權利和義務
1.於租賃合同規定的租賃時段擁有所租賃車輛的使用權
2.對租賃車輛承租前已有的損傷不承擔賠償、維修義務。
3.在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足額交納抵押金並以現金方式全額繳納租金;如使用銀行信用卡消費,則需自行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應支付給銀行的手續費。
4.自行承擔租賃期內所租車輛的燃油費用。
5.遵守《汽車承租人須知》的義務。
6.租期內應嚴格遵守國家各項法律法規,並承擔由於違章、違法肇事等行為所產生的全部責任及經濟損失。
7.承租方必須承擔由於承租方行為帶來的其他經濟損失。
8.協助出租方在租賃期內辦理車輛保險事故的定損、理賠。
五、抵押條款
1.承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簽署之日根據出租方關於押金的規定一次性足額交付相應抵押金給出租方。
2.出租方應於租賃合同書期滿或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後,除依照本合同及附件的規定應扣除的費用外,將剩餘押金歸還給承租方。
3.承租方不可自行將押金抵作租金。
4.如由出租方提供駕駛人員,承租方不用交納押金。
六、保險條款
1.出租方已就租賃車輛提供相應保險,詳見《汽車租賃登記表》。
2.承租方應在交通事故發生的24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出租方將在保險事故車輛到達其指定修理廠,承租方提供了有效的全部保險證明手續,且承租車輛符合《汽車租賃登記表》中規定的由出租方進行保險理賠的車輛時,停止計算租賃費用。承租人在承租車輛期間若發生車輛被盜、報廢或其它形式的滅失,承租人應負擔車輛滅失之日起至出租方獲得保險公司賠款時止(最長不超過____個月)的車輛租金的____%及保險免賠部分。
3.由於承租方的原因造成的保險公司拒賠及免賠的所有損失及相關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4.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承租方應交付車輛加速折舊費及保險公司免賠額。加速折舊費相當於本次事故總維修費的____%,如承租方不能取得保險公司理賠必須的有關手續,則由承租方負擔全部維修費用及加速折舊費,並承擔保險事件不能賠付的責任。
七、違約責任
除重大政策性變化或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的規定致使合同不能全部履行的,除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外,還應向另一方支付合同及附件未履行部分租賃金額總____%的違約金。承租方應按雙方簽定的還車時間及時交還租賃車輛,每逾期交還一日,除繼續計收租金外,需另外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每提前交還一日,在交付日租金____%的違約金後退還該日租金。
本合同所指經濟損失,均包括租金損失,租金損失賠償標准按《汽車租賃登記表》所列租金標准計算。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本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必須經租賃雙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有效。
九、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之一切爭議,首先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_______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由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十、合同及附件
《汽車承租人須知》、《汽車自駕租賃登記表》、《租賃車輛檢驗報告》、《汽車租賃結算單》及《補充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自租賃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由出租方、承租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貳』 合約編輯什麼意思編輯等於撰稿人

就是編輯,只不過合約編輯是臨時簽合同的編輯,不是專職的。編輯和撰稿人完全不同專的概念。

編輯屬是一種工作,也是一類職業身份。指對作品等進行編寫。從事此項工作的人士,中文被稱為「編輯」或修改,編輯屬於一種職業,其對應英文詞彙為Editor。編輯工作的主要負責人為主編或總編輯(總編)。
編輯是具有某一種具有專業素質,並從事該專業的文字工作的文職人員,最主要的任職單位包括出版社、雜志社、電視台、網路媒體等。
編輯的分類包括兩種,文字編輯(Copy Editor)和美術編輯(Art editor)。前者主要負責行文措辭、知識點描述、內容結構,後者則需要揣摩分析著作的選題、中心思想、學術真偽、理論價值,所以編輯具有專業偏向性,比如文學、教育學、哲學、生物學、計算機科學都有相關的編輯工作。

『叄』 簽合同需要找律師擬稿嗎

為了合同權利義務充分、明確,建議找律師擬定合同,以維護你的權益。

『肆』 在格式合同中,擬稿人是甲方還是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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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格式權合同樣式的人即可把自己設為甲方、也可設為乙方,這就看他在設計格式合同時給自己的定位了。任何合同中甲方、乙方的權利原則上是平等的,但實際很多是不平等的,如電信業、航空業、鐵路運輸業、蘋果的維修合同等,說白了就是指那些壟斷行業、強勢主體對弱勢主體的合同都是不合理的霸王格式合同。
擬稿人是指擬定合同草案方,其擬好後將草案與對方洽商後再定稿;而格式合同中的合同提供方是不允許對方修改合同條款的,所以擬稿人一詞不適用,應定義為格式合同提供方。

『伍』 在格式合同中,擬稿人是甲方還是乙方

這么簡單的事: 誰草擬的合同(哪怕是抄來的)遞交給對方,誰就是擬稿人呀! 對方遞交給你單位的合同,你在公司報送審核時,當然在擬稿人處寫上對方的名稱.

『陸』 合同會審是什麼意思

合同會審是指,合同在擬稿以後、正式生效之前,由合同關鍵條款涉及的其他專業部門(如技術、財務、審計等相關部門)會同企業法務部對合同文本進行審核。
合同審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規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對合同的內容、格式進行審核。要審查合同如何成立或者是否成立,如何生效,或者是否生效,有無效力待定或者無效的情形,合同權利義務如何終止或者是否終止,相應的合同約定或者條款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後果呢,會產生什麼樣的民事法律關系,什麼樣的行政法律關系,什麼樣的刑事法律關系。與我方的期待有多大距離。審查過程中,要時刻考慮法律後果概念。使法律後果概念貫穿前面三個環節每一環節。因為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或者發生特定的情況都會導致特殊的法律後果發生。

『柒』 請簡述合同的寫作要求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5、簽署合同時合同表面要字跡清楚,整潔,推薦使用合同專用紙張列印。

(7)合同擬稿擴展閱讀

概念

合同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合同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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