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有隱瞞
❶ 有關合同惡意隱瞞,欺騙
你這里抄是2個法律關系,你和貸襲款公司之間是借貸關系,這個錢你必須要還,因為你們才是合同的主體,和學校沒有關系。你不還對方完全可以起訴你。第二個法律關系是你和學校之間的培訓協議,如果你認為學校欺詐,你可以和學校打官司,並就你的損失要求學校進行賠償
❷ 隱瞞重大事實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隱瞞重大事來實的合同具有法律效自力,但可以要求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❸ 訂立合同時隱瞞事實給對方造成損失,要承擔責任嗎
現實困惑
程某欲購買段某的汽車。雙方經協商,程某同意3天後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並先交2000元給段某。段某為程某出具的收條上寫明:收到程某定金2000元。3天後,程某了解到段某故意隱瞞了該車曾出過重大事故並更換了發動機的情況,遂拒絕與段某簽訂合同。那麼,程某能否要求段某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答疑
程某可以要求段某返還定金並賠償因與段某協商購車所支付的各項費用。根據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所謂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違反依誠實信用原則負有的先合同義務,導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雖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條件而被確認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給對方造成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本案中因段某故意隱瞞該車曾經出現重大事故並更換發動機的情況,導致交易失敗,所以程某有權要求段某返還2000元錢並賠償其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因為段某與程某的買賣合同未正式簽訂,所以程某不能請求段某承擔違約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法理薈萃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合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背其依據的誠實信用原則所產生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當事人的信賴利益的損失。因合同尚未成立,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要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❹ 簽合同時一方有隱瞞事實誘導行為
可撤銷合同。見合同法56條
❺ 隱瞞事實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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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隱瞞與合同有關事實後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除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以外,都是有效的,不是專無效的。但可以屬要求撤銷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❼ 故意隱瞞重要事項所簽訂的合同有效嗎
這要看重大事項會不會影響到合同的執行,如果影響到合同的執行,這樣回的合同就是不完善答的,簡單點的就要簽署補充協議,嚴重的就是合同無法執行合同作廢。比如二手房買賣合同,房子是共有產權,而賣房人刻意隱瞞這一點,這樣就會導致合同無效作廢。
❽ 隱瞞合同內容違法嗎
你好
這個要看是跟誰抄隱瞞了
如果是當事人之間,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進行隱瞞,那麼必然是違法的,
他違背了訂立合同的誠實信用原則,
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必須建立在平等自願的原則上
如果說一方根本就不知道合同的內容,那怎麼談得上是自願呢
這樣的合同是可以被申請撤銷的,理由是重大誤解。
如果說是針對第三人的,這個第三人跟合同沒有任何利害關系
那麼可以隱瞞的。
特別是涉及商業機密的,這些本身就應該隱瞞。
望採納謝謝
❾ 20年合同存在隱瞞欺騙合同還有法律效應嗎
你說圈定了20年的勞動合同,存在隱瞞欺騙合同還有效嗎?你說圈定了20年的勞動合同,存在隱瞞欺專騙屬合同還有效嗎?這種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不是開玩笑的事情。這種合同肯定是有效的,因為勞動合同的簽訂那不是開玩笑的事情。那是很嚴肅的事情。既然已經簽訂,雙方達成協議簽了字畫了呀。是受法律保護的。
❿ 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是否合同
故意隱來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源要事實,合同是有效的,但對方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撤銷合同;如果造成損失,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