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條件
發布時間: 2021-02-20 14:22:36
① 合同解除的條件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屬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的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合同終止條件擴展閱讀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不可抗力可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時履行。如供貨方甲公司(生產性企業)因天災造成生產線全部毀損,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毀損可以視情況確定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災也可能導致不能如期履行。
2、預期違約。履行期尚未屆滿,債務人明示或默示毀約,這種行為被稱為預期違約。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債務人以通知或聲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所謂默示預期違約,是債務人以行為表明其到期將不履行合同,比如債務人將惟一的標的物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標的物的所有權,此時,預期違約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這就是默示毀約。
② 合同終止的條件是什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履行; (2)合同解除;回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答法將標的物;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字串3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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