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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競得

發布時間: 2021-02-20 13:20:43

⑴ 如何寫土地出讓委託合同

土地使用權轉讓委託交易合同書

一、 本合同當事人

委 托 人: (以下簡稱甲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號碼:
受 托 人: (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
委託代理人: 身份證:
傳 真: 電 話:

二、委託事項

第一條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自願、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委託合同。
第二條 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公示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對 宗地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交易標的物)轉讓全權委託乙方組織掛牌交易。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委託交易標的物內容

第三條 委託交易標的物內容:
1、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
2、土地用途:
3、土地位置:
4、土地使用年期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5、土地面積: (m2);
6、計入容積率建設總建築面積不超過 (m2);
其中:廠房、倉庫佔70%,辦公佔10%,單身宿舍及食堂佔20%。
7、建築容積率: ;
8、建築覆蓋率: ;
9、房地產證號: ;
10、規劃設計要點: ;
11、產權狀態:無抵押、無查封;
12、租賃狀況:無
13、債務情況:無
14、瑕疵披露:
(1) 該地塊並未完全平整,有雜草和樹木。土地按現狀轉讓。
(2) 該地塊北側有一些臨時建築,未有合法的報建手續,甲方就臨時建築未與任何人簽訂書面合同,競得人競得土地後,自行負責清場工作,費用自理,競得人就此也不需要向甲方和任何第三方支付任何賠償費用;平整場地的過程中如有第三人就臨時建築主張權利的,由甲方負責,與競得人和交易中心無關。
(3)除本合同已披露的有關情況外,不存在以該宗地為標的物設定的其他債務、抵押和租賃等情況;否則,出現其他第三人就交易標的物主張權利引起的一切責任由甲方承擔,與交易中心和競得人無關。
15、經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或其派出機構審核,本地塊進入市場仍需補交地價款人民幣 拾 萬 仟 佰 拾 元(小寫:¥ 元),甲方須從成交價中先行支付。
該宗地欠交 年度土地使用費為人民幣 元(按繳費時主管部門核定的實際數額為准),該筆費用由甲方從成交價中先行支付。
16、其他情況:
甲方對本條前述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全面性負責。

四、委託交易條件

第四條 甲方委託交易條件如下:
(一)轉讓的保留價為人民幣 萬元整(大寫 整),競價階梯為人民幣 萬元整,競買的履約保證金為人民幣 萬元整。
(二)交易成功後,甲方、競得人、乙方(鑒證方)三方須即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樣本附後)和《 宗地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以下簡稱《轉讓合同》,樣本附後)。《成交確認書》和《轉讓合同》樣本由甲方擬定並作為掛牌交易條件,競買申請人提出競買申請即視為接受該交易條件,在競得後須無條件簽署,不得更改任何條款。
(三)《成交確認書》和《轉讓合同》簽訂後,競得人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自動轉為成交價款的一部分,餘款(指成交價款減去履約保證金部分)競得人須在《轉讓合同》簽訂後 工作日內一次付清,甲方對此無異議:
(四)競得人需將餘款按照本合同第九條規定交乙方委託監管(交易標的物進入市場需補地價的必須委託監管),待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辦妥後由乙方支付給甲方,對此甲方並無異議。
前述委託監管(簡稱託管),是乙方為保證甲方與競得人的資金安全而提供的免費服務。具體運作程序如下:競得人將全部或部分成交價款(即託管款項)匯入乙方指定的帳號,並在轉讓雙方規定的時間內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妥交易標的物的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扣除甲方應交納的土地交易服務費、應交的地價款、應交土地使用費和轉讓稅費後,剩餘款項支付給甲方。

五、組織交易

第五條 自本委託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授權乙方通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對交易標的物的產權採取臨時凍結措施。本委託合同生效之日,視為甲方已實際授權。
前款規定的凍結措施包括:自委託交易之日起,至交易標的物產權轉移登記之日止,甲方不得將交易標的物轉讓、出租、抵押給第三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設定第三人權利。否則,乙方有權終止委託,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下列情況下,乙方應立即通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解除對交易標的物的臨時凍結措施:
(一)交易成功後,競得人與甲方共同申請交易標的物轉移登記時;
(二)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本委託合同的;
(三)經乙方組織交易,但未成交,本委託合同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交易終止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本委託合同生效後,甲方應按規定時間將《委託掛牌交易公告》、《轉讓合同》(樣本)及《成交確認書》(樣本)在乙方市場內大屏幕及互聯網、報刊等法定媒體上發布。隨後,乙方應依據本委託合同在己方市場內大屏幕及互聯網上發布《掛牌交易公告》及《競買須知》、《競買申請書》、等交易文件,並負責散發、接受登記、收集反饋信息。
第七條 本次掛牌交易採用書面申請、電腦競價和電腦撮合的方式,具體規則適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掛牌交易競買須知》。
第八條 甲方對本委託合同、《委託掛牌交易公告》、《轉讓合同》(樣本)、《成交確認書》(樣本)以及乙方依據本委託合同發布的《掛牌交易公告》、《競買申請書》等交易文件的真實性、全面性和合法性負責。

六、成交價款、費用交割及產權交接

第九條 競得人需將餘款交乙方託管,甲方同意應補地價、土地使用費、稅費、交易服務費在乙方託管款項中自動扣除,扣除後剩餘部分在辦妥產權轉移登記後3個工作日內與履約保證金(均不計利息)一同付給甲方。
在辦理產權過戶的過程中,發生因甲方原因交易標的物被依法查封,或經登記機關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或有其他甲方違約行為的,經甲方與競得人協商一致或經司法、仲裁機關裁判或行政機關決定後,乙方先行扣除交易服務費,按照甲方與競得人的協議或生效司法、仲裁文書、行政決定處理成交價款和履約保證金,但乙方無須支付託管款項利息。
第十條 在競得人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付清成交價款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備齊有關資料與競得人共同辦理轉移登記手續。
交易標的物完成轉移登記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須將交易標的物及本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文件原件移交給乙方。
第十一條 乙方按照《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規定的標准向甲方收取的交易服務費:交易成功的,成交額5000萬以下(含5000萬)部分,按百分之二計收服務費;成交額5000萬以上超出部分按百分之一計收服務費。
前款所述交易成功,是指乙方根據甲方的委託交易條件經撮合確定競得人,並由甲方、競得人、乙方(作為鑒證方)簽訂《成交確認書》的情形。但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交易成功,甲方同意按照前款規定的標准向乙方支付交易服務費:
(一)掛牌交易公告發布後,已有競買申請人報價,而且報價已符合成交條件,但因甲方原因需要終止交易的(含有關部門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標的物權利的),交易服務費的計算基準以終止交易前最高報價計;
(二)撮合確定競得人後,競得人或甲方拒絕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的,交易服務費的計算基準以已確定的競得人的競得價計。
第十二條 競得人拒絕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和《轉讓合同》的,視為競得人對甲方違約,由甲方沒收競得人已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並追究競得人的其他責任,與乙方無關,本合同即時終止。甲方如需再轉讓交易標的物的,須重新委託乙方組織掛牌交易,並重新簽訂委託合同。
《轉讓合同》簽訂後,甲方與競得人依照《轉讓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與乙方無關。

七、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甲方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全面性以及交易標的物的合法性負責。甲方承諾,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產權轉移登記核准止,甲方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保證交易標的物不發生本合同第四條以外新的債務、抵押、租賃的事實;
(二)保證交易標的物不存在訴訟(仲裁)或其他糾紛,也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權益或受任何第三人(含行政、司法機關)的限制。
(三)保證不就交易標的物對第三人作出任何利益上的承諾,或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四)保證在委託交易期間保持交易標的物現狀。如有改變或發生變化的,甲方在成交後不得主張對因改變或發生變化而取得的權益;對因改變或發生變化而造成競得人損失的,由甲方向競得人賠償損失;
(五)保證在產權轉移登記申請前交清交易標的物的土地使用費;
如甲方未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甲方除須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支付交易服務費外,對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與乙方無關。
第十四條 交易公告發布後,除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已作出查封或其他限制交易標的物權利的司法裁定、行政決定外,甲方不得終止交易。即使發生上述情形,如已有競買申請人報價的,甲方仍應按本合同第十一條的規定支付交易服務費;如因上述情形出現無競買人報價的,甲方應賠償乙方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甲方承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甲方除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向乙方支付服務費外,還應向競得人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與乙方無關: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拒絕與競得人即時簽訂《轉讓合同》或《成交確認書》,或未在規定時間內移交交易標的物和相關資料的;
(二)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備齊資料與競得人共同到房地產權登記機關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
(三)交易成功後至產權轉移登記手續辦妥之前,如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需依法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交易標的物權利造成過戶手續不能辦理的,或經登記機關審查不符合登記條件,或其他甲方違約行為致使《轉讓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十六條 乙方承諾,出現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方或競得人損失的,由乙方承擔法律責任:
(一) 未按《 市土地交易市場管理規定》的要求,公開、公平、公正地組織交易的;
(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九條的要求向甲方移交成交價款(扣除交易服務費及相關稅費)。

八、其他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委託合同終止:
(一)撮合成功,甲方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二)撮合成功,甲方或競得人拒絕簽訂《成交確認書》的;
(三)經乙方組織交易,在規定期限內交易不成功的;
(四)出現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交易終止情形出現的。
按照前款規定終止本合同的,不免除各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繼續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第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且自身無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法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的,任何一方不負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十九條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糾紛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法 2 解決:
(1)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協商解決,並簽署書面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址:

⑵ 申請人競得土地,由於沒在申請書中明確成立新公司和出資構成、成立時間等內容,怎麼補救

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依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標、開標依照下列程序進行:投標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將標書投入標箱。招標公告允許郵寄標書的,投標人可以郵寄,但出讓人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方為有效。標書投入標箱後,不可撤回。投標人應當對標書和有關書面承諾承擔責任。

出讓人按照招標公告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標箱的密封情況,當眾開啟標箱,點算標書。投標人少於三人的,出讓人應當終止招標活動。投標人不少於三人的,應當逐一宣布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評標小組進行評標。評標小組由出讓人代表、有關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的單數。

評標小組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評標小組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招標人根據評標結果,確定中標人。

(2)協議競得擴展閱讀: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的相關要求規定:

1、掛牌截止應當由掛牌主持人主持確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

2、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中標人、競得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轉作受讓地塊的定金。出讓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與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⑶ 如何確定掛牌競得人

【問題】

某市國土資源局採取掛牌方式出讓土地,在掛牌期限截止時,甲公司表示想繼續出價競爭,掛牌主持人宣布採取現場競價的方式,最後,甲公司出價最高,競得該宗土地。

問:1.《物權法》只規定了招標、拍賣取得經營性用地使用權的方式,什麼是掛牌方式?

2.在掛牌期限截止時仍有人競價的,主持人的處理方法正確嗎?

【分析】

國土資源部2002年5月9日發布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以下簡稱11號令),是一部規范土地市場的重要規章,對於進一步推進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完善土地市場建設具有重要意義。11號令首次創新規定了掛牌出讓的方式,這是土地出讓形式的新創造,對土地市場建設已經產生深遠的影響。為與《物權法》相銜接,解決招拍掛中的一些具體操作問題,國土資源部對11號令進行了修改,2007年9月28日,徐紹史部長簽署第39號部令,公布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掛牌方式首先誕生於廣東、江蘇和重慶等市場經濟比較發育、土地市場相對完善的地區。 在以往實踐中,掛牌方式既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一級市場),也用於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二級市場)。掛牌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式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的特點,是招標和拍賣方式的重要補充形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公平競爭;二是對市場發育程度要求不高,操作簡便,便於開展,特別適用於中西部土地市場發育不完善的地區;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掛牌方式在目前條件下,優於招標、拍賣,可以取代協議方式,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物權法》全面肯定了現行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對經營性用地的招拍掛作出了更加嚴格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採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可以看出,《物權法》對公開競價方式的表述是「招標、拍賣等」,一個「等」字,既肯定了土地管理改革的成果,又為土地使用權公開競價方式變革留下了廣闊空間。

39號令第十九條對掛牌出讓方式如何確定競得人作了明確規定,即「在掛牌期限內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報價不低於底價,並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成交」,「在掛牌期限內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競買人報價的,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報價相同的,先提交報價單者為競得人,但報價低於底價者除外」,「在掛牌期限內無應價者或者競買人的報價均低於底價或均不符合其他條件的,掛牌不成交」。

根據上述規定,確定競得人有三個標准:一是價高者得。 這是一個基本標准。實現土地資產收益的最大化,也是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二是先出價者得。 任何一種競爭方式,都要有公平、公正、公開的規則,出價相同者,理應以先出價者得。三是高於底價者得。競買人出價如果低於底價,按照掛牌規則,應確定為掛牌不成交,也就不存在競得人了。

為了保證土地資產收益的最大化,充分體現掛牌方式的競爭性,39號令第十九條還對競買人較多的特殊情況作了特別規定:「掛牌期限屆滿,掛牌主持人現場宣布最高報價及其報價者,並詢問競買人是否願意繼續競價。有競買人表示願意繼續競價的,掛牌出讓轉入現場競價,通過現場競價確定競得人。」筆者認為,此款包涵兩層含義:一是掛牌期限截止時,二是仍有兩個以上競買人出價。只有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的,出讓人方可對掛牌宗地進行現場競價,出價最高者為競得人。因此,本案中掛牌主持人的做法是正確的。

⑷ 通過公開交易或者競標的競得人不按時簽訂合同違法嗎

這要負法律責任的。

⑸ 你好!想請教一下,競得土地後沒有按期簽訂土地出讓協議,其法律後果是什麼嚴不嚴重

土家徵收與村簽訂合同要終止要看土性質耕家徵收給予土種植物進行補償耕能建設永久性建築建能補償本建築違集體建設用補償建築物家徵收村屬於違約僅補償賠償

⑹ 最終競得房價以土地合同約定為準是什麼意思

買房過程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就是和開發商簽合同。大家都知道,開發商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非常了解,都曾精心研究過,是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高手」,而購房者對此卻比較生疏,稍不注意就會陷入開發商布下的文字陷阱里。因此,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購房者一定要經過嚴謹縝密的思維和談判,盡可能地與開發商簽訂一份公平的購房合同。在此將羅列出其中的全部條款逐一解讀,希望能夠詳細閱讀、體會,相信會對購房消費起到一定的提醒和解釋作用。 一、怎樣簽訂正式的購房合同 (1)仔細閱讀合同內容 拿到《商品房買賣合同》後,購房者先不要簽約,而應該首先仔細閱讀其中的內容,如果對其中的部分條款及專業術語不理解或者概念比較模糊,在自己全部理解之後才開始簽約。 (2)認准簽約主體——同當事人的約定 《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篇中的合同當事人的約定需仔細驗證房地產開發商的基本資料,確認企業名稱與營業執照的名稱完全一致,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因為在我市的商品房銷售中,很多開發商都會委託中國公司代銷自己的樓盤。因此,購房者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無論接觸的是開發商還是其委託的銷售公司,都應認准簽約主體(《市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上標明的公司),在交易中所涉及的所有書面文件、材料也都應由簽約主體出具。這樣才能避免「一房多售」或騙取房款後攜款潛逃的現象發生。 (3) 合同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1、注意土地使用年限,我國法規規定,住宅的土地使用權年限為70年,商業用地40年,如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較早,而購買人簽訂合同較晚,則對購房人的土地使用權有一定影響。 2、注意開發商的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如合同中哪怕就差一證,購買人最好不要簽約,因為開發商如未辦理此一證,則開發商無法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那麼可能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面積和土地使用權證。 (4)合同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 如開發商未取得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為實現順利銷售,在合同中填列虛假或過期的《預售許可證》號,則構成欺詐。 (5)合同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基本情況 購買人首先應明確約定所購房的具體樓號、樓層及房號,以避免開發商一房多賣。其次在明確約定樓盤的層高和主體結構、建築面積、套內面積。明確約定房型(幾室幾廳)。 (6)、合同第四條——買受人商品房所在項目基本情況 要明確約定合同中的各項目,如綠化率、物業管理用房、停車場建築面積等。並約定全體業主享有《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的各項權利,明確約定車庫、停車場的所有權、使用權 (7)、合同第五條——計價方式及價款 明確約定房屋的總價款及計價方式,對房價款外的費用,不要作約定。 (8)、合同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此條是購房人最重要的合同業務,購買人應根據自身的經濟能力對付款方式進行慎重抉擇;付款時應妥善保存好相關的發票、收據,此為購房人最重要的證據之一;如是選擇按揭貸款方式付款的,一般都由開發商辦理。因此購買人要及時取得相關的合同、貸款發票,以證明購買人及時履行了付款義務。 此條還應特別注意約定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要注意約定的逾期時間盡量長些為好,以保證合同仍能繼續履行;出賣人解除權的約定,約定的逾期時間盡量長些,違約金盡量低些。 (9) 、合同第七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本條是約定我們自己的違約責任。要注意約定的逾期時間盡量長些為好,以保證合同仍能繼續履行。合同約定的違約金越低越好,盡量不要超過每日萬分之三。 (10)合同第八條——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面積差異較大,買受人享有解除權要求退房時,利息的約定應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通常開發商約定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應約定套內建築面積誤差范圍,實踐中有些總建築面積在約定范圍內,但公攤面積過多,導致套內建築面積大大縮水,直接侵害了購房人的利益。面積誤差比=(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合同約定面積×100% 關於商品房面積的計算,但是在這里還需要進一步予以詳解: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對房屋面積與合同約定不符的處理都有明確條款: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築面積或套內建築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面積不符,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按照約定處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購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如果購房者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的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大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購房者按約定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此部分所有權歸購房者;房屋實際面積比合同約定面積小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賣方返還購房者,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賣方雙倍返還購房者。 此外,購房者還須重視的就是我們所購買的房子是按建築面積計算房款,這就有了套內建築面積和公用建築分攤面積之分(套內建築面積是獨立產權,公用建築分攤面積是共有產權)。如果購房者所簽訂的合同是按建築面積計算房款,因為核對公用建築分攤面積非常困難,不良開發商就有可能通過虛增公用建築分攤面積來獲得高額利潤,也由此損害購房者的權益。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標明公用建築面積的平方米數或計算比例。當然,這一條款成立的前提是符合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 (11)、合同第九條——交房期限及條件 首先應明確約定交房期限;其次應明確約定交房條件,根據建設部《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證明商品房經驗收合格的文件就是由武漢市建委頒發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開發商在商品房交付時必須向購房人出示,否則,購房人有權拒絕接收房屋,開發商應承擔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然後在明確約定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築交付的具體時間;最後對因不可抗力或合同約定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約定出賣人應在發生之日起10日內書面告之買受人。 同時還需注意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商品房的供水、供電的運行日期都是空白,這也需要由甲乙雙方協商填寫。如今的很多開發商都在這方面大玩文字游戲。比如他們會填寫「入住時具備通水(電、氣)條件」。看上去這句話沒什麼問題,但是細細品味就會發現其中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時具備通水(電、氣)條件」中的水電是臨時的,還是正式的?入住時具備開通條件並不代表一定就能開通。因此,在這些條款中,需要明確註明具體的開通時間。雖然煤氣的開通受入住率的限制,暖氣的開通也受季節限制,但合同中都應對此有盡量明確的約定。 (12)、合同第十條——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標明了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的相應處理條款,但關鍵內容是空白的,需要由甲乙雙方協商填寫。如果開發商在簽訂合同前就已經填寫完畢,購房者就需要仔細對比,以達到雙方違約期限及違約金利息都平等。 為保障自己的權益,約定逾期交房時間越短越好,最好不要超過1個月,約定出賣人逾期交房違約金越高越好,目前武漢的開發商普遍是約定萬分之二;此外在購買人的解除權約定中,開發商逾期的時間不超過30日,解除合同的違約金盡量高些。 (13)、合同第十一條——交接 現在很多開發商都是以中國通知的方式交房,應約定開發商向我們提交房屋入住通知書《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實測面積、鑰匙收條。而這些都需要在《補充協議》中寫明,以免事後出現糾紛。 (14)、合同第十二條——規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很多購房者不重視合同中的設計變更條款,尤其是對所購房屋無關的環境變更,因為他們認為這些變更對自己沒有太大影響。事實卻並非如此,任何的設計變更都是有原因的,這種變更往往是為了符合開發商的利益,但同時卻又有可能傷及購房者的利益,因此在簽訂此條款時更應審慎對待。 (15)、合同第十三條——關於辦理房地產權屬 此條是開發辦和市工商局聯合制定的格式化條款,可以說已是盡最到力保護消費者的利益了,既然是格式化條款,也就只能一帶而過。 (16)、合同第十四條——出賣人關於裝飾、設備標准承諾的違約責任 如今,房地產開發商紛紛打出了粗裝修和精裝修的牌子,但並沒有寫明怎樣算粗裝修,怎樣算精裝修,這時,就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裝修標准。建議在合同附件四中加以具體明細。 (17)、合同第十五條——關於產權登記的約定 因開發商的原因,無法辦理產權登記,導致購買人解除合同的,約定的違約金盡量高些,最好在10%左右。(開發商常約定1%)同時,購房者還應知道,根據武漢市房產局武房市〔2004〕7號文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了《商品房預(銷)售許可證》和預登記通知單後,在與承購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30日內,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管轄范圍的房產交易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備案手續;同時,開發商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完房地產初始登

⑺ 我公司和另一個公司准備共同拿下一個項目,我們應該如何簽定合同

簽一個項目合作協議就行了。包括項目名稱;項目時間;甲乙雙方責任,權利;利潤分配方式及結算;違約及處理;補充條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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