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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務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0 12:49:17

『壹』 行政合同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回的,與相答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貳』 政府合同是什麼

第一是在內容上,政府用規定標准條款體現公法要求;第二是在名稱上使用政府合同(government contract)的叫法。這樣一來,公共利益在合同中就會得到更多的保護。

『叄』 政府和個人如何簽定合同

我個人認為:
第一、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涉及到兩個法律文件,一個是《民法總則》,另一個是《合同法》。
第二、在民法理論上,認為「人」的含義有多種,其中主要的包括兩類,一類叫「自然人」,每個活著的公民都是自然人,比如您和我;另一類叫「法人」,「法人」是虛擬的稱呼,主要指各類單位,包括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會團體等;法人都有一個「法定代表人」,這個法定代表人是個自然人,是個能吃飯能睡覺的活生生的人,一般由單位的一把手擔任。政府和個人之間的關系,就是一個「機關法人」和「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第三、法學上有這樣一句話,非常著名,您應該聽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的意思包括:自然人之間、法人之間、自然人和法人之間都是平等的,無論其有何種權力(或權利)、多少財富、何等地位等。因而,從法律角度來說,政府和個人之間簽訂合同,同政府機構之間簽訂合同沒有區別,同不同的人之間簽訂合同沒有區別。
第四.簽訂合同,適用《民法總則》、《合同法》的規定。這兩個法律文件共有的一個理念就是: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至於簽訂合同的程序和效力問題,在《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
第五、以上是理論方面的論述。實際操作是這樣的:政府方面會派出一個相關負責人為代表,與個人談判,對是否簽訂合同、簽訂什麼樣的合同、合同條款如何約定等問題進行協商溝通;如果確定了合同內容,政府方面的代表會將合同內容向政府方面的主要領導請示;政府方面主要領導(一般是一把手的領導)同意後,雙方就可以簽訂合同了;個人要在合同落款處簽名、蓋個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政府方面要加蓋公章,並由政府主要領導或政府方面的代表簽名、蓋個人名章、或者按手印。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主要政府和個人這雙方完成了蓋章和簽字程序,合同就正式生效了。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肆』 行政合同怎麼寫

行政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內容格式是一樣的,不同的是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內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行容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要堅持公開競爭原則,行政合同一般應當在公開招標、投標,公開競爭的基礎上訂立。 該原則不僅是民事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行政合同訂立時應遵循的原則。

『伍』 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區別

您好,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點:

第一,簽訂合同的目的不同,簽訂行政合同主要目的或占支配地位的目的是為了實施行政治理,產生、變更或消滅行政法律關系。

這里所說的實施行政治理,是指行政機關直接以合同作為實施行政治理的手段。而簽訂民事合同的目的通常是為實現個人或組織的利益,或者是為了產生、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如有關綜合管理、計劃生養、環境保護、城市建設拆遷補償合平等協議。

第二,合同雙方所處地位不同。民事合同雙方地位相同,而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完全同等的,行政合同的不同等性表現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行政機關對簽訂合同具有強制性,行政主體具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力,相對一方是不是按照合同的商定履行合同,假如違背合同劃定,行政主體有權監視對方,行政主體擁有單方面的制裁權,相對方不按照合同辦事的時候,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法律的劃定採取制裁措施。

第三,合同主體不同。判定某一合同是行政合同仍是民事合同,是看該合同是在形成、變更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簽訂合同的主體是不是行政主體,不能成為區分行政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尺度,由於行政主體也可以同等的民事主體身份簽訂民事合同。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陸』 行政合同的主要特徵是

行政合同的有以下主要特徵: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體,享有行政權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簽訂的,因此,當事人中必有一方主體是行政主體。沒有行政主體的參加,不能稱為行政合同。行政合同必須有行政機關參加並不意味著凡有行政機關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行政主體和民事主體。當行政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簽訂的合同,如與傢具廠簽訂的購買辦公設備合同,該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當行政機關以行政主體身份簽訂合同時,該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監督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施行政管理。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實現行政管理職能,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是為了自身的經濟利益。如為了修建道路、橋梁、機場等公共設施,行政主體與企業簽訂的共同投資建設合同等。

3.行政主體對於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維護公共利益。因此,行政主體對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體不享有的行政優益權。

具體體現為對合同履行的監督權、指揮權、單方變更權和解除權。當然,行政主體只有在合同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相對人合法權益損害的,要予以補償。

(6)政務合同擴展閱讀:

行政合同(Administrative contract)也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管理中重要的方式,是行政權力和契約關系的結合。行政合同是現代行政法上較為新型且重要的一種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合同的廣泛使用,會減低行政機關對個人進行單方命令的行政安排,以協商的方式提出要求和義務,便於公民理解,容易造成接受和贊同,從而減少因雙方利益和目的的差異而帶來的對立性,有利於化解矛盾,創造和諧社會。

『柒』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的有什麼聯系與區別

行政合同又稱(行政契約)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而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經過協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合同當事人中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一方是從事行政管理、執行公務的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且行政主體處於主導地位並享有一定的行政特權,行政機關憑借國家賦予的優越地位,通過合同的方式行使行政管理權。2.行政合同的內容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執行公務,具有公益性。行政合同是為履行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而簽訂的,如果合同內容只涉及私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則應視為民事合同。由於行政合同的公益性決定其內容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都無完全的自由處分權。行政合同的簽訂,其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3.行政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行政合同屬於雙方行政行為,雙方的行政行為須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當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並不等於雙方追求的目的相同,行政主體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執行公務,行政管理相對方則是為了營利。 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合同中當事人並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面的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而作為另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則不享有此種權利。5.行政合同受特殊法律規范調整。行政合同的內容除少部分受民商法調整外,總體上是受行政法調整的,行政合同糾紛可以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行政合同法律制度,其糾紛的處理途徑尚未規范化.
行政合同與民事合同相比,兩者的存在著較大的區別。首先在合同主體方面,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另一方是行政管理的相對人。雙方的權利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而民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其次在合同成立的原則方面,行政合同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是行政要求前提下的自願和對等。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的締結過程中處於優先要約的地位,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如果自願同行政主體締結合同就意味著要服從它的管理和監督,履行某些先合同義務。簽訂合同後,即使在具體的合同中未規定行政特權條款,也應視為其已經就上述內容與行政機關協商一致。而民事合同,充分保護契約自由,必須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最後在合同的履行、變更或解除方面。由於行政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具有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行政機關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單方依法變更或解除合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則不享有此種權利。而民事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對當事人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上述可見民法中的平等主體、意思表示一致、契約自由等原則並不能完全適用於行政合同,但它們體現出來的基本原則仍是行政合同的精髓之所在,是行政合同區別於行政命令、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等其他行政行為的重要標志。

鑒於行政合同的特殊性質,行政合同糾紛的救濟途徑也應有別於民事合同和其他的行政行為。我們認為首先是自力救濟。由於行政合同中包含大量的民法精神,行政合同糾紛的成因也很有可能包括合同的誠實信用、顯失公平、不可預見、不可抗力等因素。如果基與此類發生的糾紛,行政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先通過協商解決。這樣既可以使行政機關圓滿完成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即執行國家公務,又可以最大限度保護行政相對方的經濟利益。

其次是行政救濟。行政合同作為一種行政行為,應受行政法所調整,對於行政合同糾紛,故救濟途徑不可能排除行政救濟即行政復議。我國行政復議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第6條對行政復議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其中第五款「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經營權的」,第六款「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是將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行政合同具體化了。所以相對人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來解決發生的行政合同糾紛。

最後是司法救濟。行政主體在行政合同中處於優越的地位,而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就成了弱勢群體。所以司法救濟是保護他們合法權益的最有效也是最後的途徑。我國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為。」行政合同行為屬於行政機關針對特定的相對人就特定的行政合同事項實施的,能夠影響相對人法律地位,產生行政法上法律後果的行為,應屬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可訴性。

『捌』 行政合同的名詞解釋

行政合同,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內的,容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常見的行政合同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公用徵收補償合同、國家科研合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計劃生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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