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閉口合同
❶ 建設工程中固定總價合同項目審計的幾點思考
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在履行中由於它涉及多個主體,工程單體項目又多,經濟活動繁雜,如果管理不善或者當事人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過錯行為的發生將存在著風險或潛在的風險。且近年來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賠付或索賠事件時有發生,甚至有的企業為此承擔了大量民事賠償責任。有的責任人也因管理失控,致使職務犯罪,受到刑法追究的案例也屢見不鮮。
對此,企業風險管理重要方面之一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已成為擺在內審面前不可擺脫的一個新課題。為搞好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根據內審實踐,初探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主要審計內容如下:
1、對合同主體進行識別性審計
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主體是指依照合同約定對總承包工程整體或單體工程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當事人。一般總承包合同有發包人、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根據需要有的總承包合同中發包人和承包人一方為一名或兩名當事人,在審計中應對涉及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進行識別。
在對主體資格識別審計中,應根據各主體所承擔的工程項目,對主體資格的資質等級、信譽等級、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中對發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發包人單位名稱、工程立項批准文號、工程地點、工程內容、資金來源進行審計。對總承包人和分包人應識別的情況主要有:單位名稱、資質等級、注冊資金、財務狀況或融資等情況進行審計。
通過對總承包合同主體審計,以識別主體資格、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關證件的有效性。
2、合同標的、工期審計
總承包合同標的是指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東西,一般用數量表示,也有的技術性項目的合同標的還包括技術性能。由於總承包合同建設規模和投資的多變性、標的數量,就必然隨著變更的協議而變更。因此,審計人員應將與合同標的相關的合同文件加以收集整理,通過鑒證、計算,予以確認。
建設工程的工期是依據工程的進度而定。但有的總承包合同由於合同中約定的和實際竣工的工期存在不一致的現象,導致其工期存在待定狀態。因此,在識別工期時一般應將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或者是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的逾期答復驗收的時間一並考慮。根據實踐針對上述情況應掌握以下幾點:
🔹①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驗收一致時,應依約定時間確認工期;
🔹②當合同約定的工期與實際竣工工期不一致時,應以雙方認可的變更工期確認;
🔹③ 按照合同約定當總承包人已完全履行合同,並且已向發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後,發包人在無正當理由或未取得總承包人同意延期驗收的前提下逾期組織驗收的,應按發包人逾期驗收的時間確認工期。同時,在工期確認時,應將開工時間、工期變更情況及其違約責任進行關注。通過審計,明確合同標的和工期的准確性以及工程逾期後過錯方違約責任的確認或處理情況。
3、對設備、材料招投標情況進行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第三條規定對以下三種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是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是全部或者是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或者國家融資投資的項目;
🔹三是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或者法律、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和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 「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等規定。凡是符合以上規定的建設工程項目設的設備材料應進行風險管理審計。審計的內容主要有:投標單位、投標時間、設備名稱、規格型號、單價、數量、金額等進行審計。
鑒於有的總承包合同,涉及外購設備、材料,因此對供貨單位、外購設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以及其違約責任等情況應進行審計。
通過審計對上述設備材料的招投標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識別,對數量計算的准確性予以審核。
4、承攬加工項目工作成果審計
承攬加工工作成果包括項目設計及技術資料之內容。因為有的總承包合同中某些設備、材料為非標準的,它需要總承包人(定作人或分包人)按合同約定進行設計並提供技術資料。承攬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總承包人(定作人)給付報酬。在對定作人審計時,主要應對其提供設計文件名稱,提供設計文件時間,提供材料名稱、規格、單價、金額、合同約定價,調整價、確認價、驗收時間、違約金比例、違約金數額等情況進行審計。對承攬人審計時,應對其接受設計文件及技術資料發現定作人不合理要求通知時間及內容,催告定作人協助履行事項的內容及時間、提交成果時間、提交成果質量、或者是定作人逾期提貨、承攬人依法對留置成果名稱、留置成果的價值或者承攬人保管成果材料不善應賠償的數額,以及解除合同的時間等情況進行審計。
除以上情況審計外,還應對承攬人名稱、資質和承攬的設備名稱、規格、數量、質量、單價、金額、交貨地點、驗收時間、違約責任以及項目報酬收付情況進行審計。此項重點是注重對當事人履約情況和承攬加工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識別性審計。
5、工程竣工驗收情況審計
工程竣工驗收是指發包人(建設單位)和總承包人(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對整體工程或者單體工程進行驗收並交付工程的一項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79號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後,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標准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並接收該建設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總承包合同對此項都有明確的約定。對某些特定的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有關部門還有驗收備案的規定。例如:建設部2000年4月7日發布的《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部門備案,對逾期或者建設單位將備案機關決定重新組織竣工驗收的工程,在重新組織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的備案機關責令停止使用,處工程合同價2%以上4%以下罰款。因此,對此項審計應十分關注。
根據審計實踐,有的總承包工程對竣工驗收有明確的約定。有的還約定總承包人在其所承包的工程完工時,依照合同約定應向發包人(建設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文件、資料。還有的總承包人對發包人(建設方)收到其提交的驗收報告明確在一定時間內應組織驗收,逾期不組織驗收的,或未經驗收而擅自使用的即視為已竣工驗收的約定,這種情況在總承包合同中多見。所以在對總承包工程驗收方面審計中應對項目名稱、竣工時間、已驗收、未驗收、驗收標准和項目保修情況進行識別性審計。
對有違反上述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行為,審計人員在審計報告中應予提示或披露,以引起企業管理者重視或糾正,避免風險。
6、工程質量審計
總承包工程質量,是指發包人對總承包人或者承包人對分包人依照合同約定對工程交付人所承擔的工程質量,按照標准進行的工程質量檢驗活動。檢驗標准可分為國家規定的標准、行業標准和合同約定的標准。對質量檢驗標准,應從以下三方面情況進行掌握:
🔹一是有約定標準的從約定。
🔹二是無約定標準的,按國家規定的標准。
🔹三是無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准。
審計人員在進行工程質量審計時,應對項目名稱、檢驗標准文號或檢驗依據和質量認定情況以及不合格原因等主要情況進行審查。
7、工程款收支審計
總承包合同工程款收支審計,就是審計人員對承包合同當事人收支工程款的核實活動。工程價款一般包括:
🔹① 建設工程土建項目的設計費、材料費、施工人員費用;
🔹② 設備費、安裝調試費;
🔹③ 承包人的管理費,即總承包人進行建設工程管理、發包人給付的價款。此項費用如總承包合同中雙方有約定的,就應將此費用計算在內;
🔹④質量保證金,是指發包人將從總承包人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中暫留的價款,根據總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質量按合同約定、屆時再付給總承包人。也有的總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在合同生效時向發包人付一定數量款項作為質量保證金,待全部履行完合同義務後,發包人再予退回的款項。但由於有的工程價款構成不同,審計人員應據實核算。
在工程價款確認之後,應將總承包人收到發包人或總承包人支付分包人的工程價款逐筆進行核算。同時還應對收付各方的票據進行鑒證。這是因為有的建設工程緩建、停建之原因,致使工程未進行結算,或者有的工程款支付存在著一方先付款後收發票,或者一方先出具發票後收款,或者一方暫以收據作為收款憑證待工程完工結算完畢,收到全部工程款後再出具發票等原因,造成票據短缺或無效憑證現象,影響在建工程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故審計人員對票據審核也不可忽視。具體對工程款收付情況審計,應從支付方和收款方、單位名稱、數額、日期、方式、逾期支付時間和數額,以及票據種類等情況進行審查。
8、總承包合同糾紛審計
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進行審計,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履行合同中的權利、義務產生的異議。總承包合同往往涉及到發包人、總承包人、分包人、供貨人等多個主體法律法律,加之一方或諸方主客觀原因,致使過錯方違反總承包合同事項約定,使相對方遭受經濟損失。守約方依法或依約向過錯方提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主張而未獲得賠償,或雙方爭議事項處理結果處於待定狀態。這些糾紛解決的方式一般有三種:
🔹一是當事人通過協商解決。
🔹二是依據總承包合同中仲裁條款或雙方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當事人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三是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些方式在處理總承包合同糾紛中是多見的。因此,在審計中,審計人員應對當事人已處理或者將要申請仲裁起訴的合同糾紛情況進行關注,因為這些糾紛的支付款項,不僅涉及到合同的標的和工程款的數量,也關繫到當事人的風險管理。因此,對總承包合同糾紛處理情況審計也是不可忽視的內容。
9、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
總承包合同管理內控制度審計是指審計人員對企業在履行總承包合同中,對影響組織目標實現存在或潛在存在予以接受,或者想辦法採取措施,消除減少或轉移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形成的風險管理規范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評價活動。由於風險管理工程項目多樣性、主體多體性、風險分擔不等性和風險發生突然性以及動態管理之原因,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形成就分為成文或不成文兩種。因此審計人員在對風險內控制度審計中,在注重對成文制度收集檢查的同時,也不可忽視實際工作中形成的不成文的制度。在對風險管理的效果評價時,應從內控制度建立環節的完整性、執行環節的及時性和監督環節的有效性上去考察、分析。對風險管理的效果作出客觀、真實、公正的評價。
在取得上述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的各種信息和評價的基礎上,審計人員應根據風險管理存在或潛在的不同階段或合同履行過程,運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單位管理者(部門)出示風險監控和預警建議報告,使管理者及時採取控制風險的措施,減少損失,防止風險擴大。
綜上所述,總承包合同中存在著諸多不確定因素,且有的總承包合同當事人已付出了民事責任賠償的代價。或者有的因觸及刑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為了提高總承包工程當事人的風險管理能力,目前,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已成為總承包合同當事人不可忽視的風險管理關注點。
本文所探索的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之內容,可根據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採用,也可選用。通過按照上述內容進行總承包合同風險管理審計,有利於當事人明白履約情況,分清責任,並針對薄弱環節或過錯採取措施,減少損失。有利於受損失的當事人維護合法權益。從而,減少和避免總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經營管理風險和提高預險、防險、避險的工程總承包風險管理能力。
❷ 在工程中,什麼是開口合同、閉口合同,二者有何區別
兩者均是以計價方式得出是否具有確定價格作為分類的合同,其中開口合同按一定的計價方式通過計算最終才能確定的價格的合同;閉口合同指的是立合同時已確定的價格的合同。
1、合同擬定程序不同。
開口合同的擬定程序是雙方約定根據設計圖紙編造工程預算,然後報價,確認後簽約履行,在履約後期按實做實算進行結算。閉口合同的擬定程序是雙方根據設計圖紙和工程預算進行核價,確認價款後簽約。如在施工中與預算內容無變動,則依據合同確定,如有增加或減少則去除相應價格。
2、自由度不同。
開口合同因其價格變動較大,因此最終的計算價自由度大;閉口合同因已確定了工程量與價款,因此自由度較小。
3、風險承擔不同。
開口合同相對而言,風險的承擔方較多的提現在委託方;閉口合同風險的承擔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承擔。
(2)轉閉口合同擴展閱讀:
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無效合同的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❸ 請問一下,裝修請公司好,還是自己找工人好
找一個自己家的親戚和朋友,剛裝修完的,看的上的,作為參考,並用這批的工人。
❹ 關於閉口價合同問題
公司仍要求我單抄位按合同總價支付貨款,並且減少的那部分物資也不再供應,這樣做肯定不合理。該公司有權要求你單位按合同總價支付貨款,你單位有權要求供應減少的那部分物資;除非雙方協商一致同意,減少的那部分物資不再供應,你單位相應減少支付價款。
❺ 請問我在網上買了個湖北聯通的手機號,必須最低消費199元,工信部有沒有靚號協議強迫消費
具體需要看您的套餐資費是否為199元,如部分地區存在冰激凌、冰神卡199元套餐,套餐包含通話分鍾數、上網流量等。您可以機主本人帶上本人身份證前往號碼歸屬地營業廳為您詳細咨詢。
❻ 家裡裝修要做哪些櫃子
買了大房子死後大家最關心的就是怎樣進行裝修,都想把自己的家,家庭裝修得既美觀又使用,但是往往會走入一些誤區,如果你還是一個裝修新手的話,就來看一下吧,這些建議都是非常有實用性的哦,正是你最需要的,抓住這幾個竅門會給你的裝修之旅帶來很多便利哦,同樣你的預算也會大大的降低,跟著小編的腳步一起來看一下吧!
(1)開始了解裝修的相關知識,以確定目標的裝修裝飾
在你決定家庭裝修,首先應找媒體對裝修信息進行了解,了解裝修市場;以專業的知識:專程登門造訪裝修好的人家,看一看,口味風格不同的房間模型,開闊眼界。抱著不追風、不攀比、不照搬別人模式的思想,一家人集思廣益,對裝修設想方案目標,即裝修的家庭的共識;和裝修的房間有一個初步的定向類,包括投資基金。有人說:實際上,堆金。銀,流光溢彩的裝飾,簡潔,簡單大方也是裝修,這其中有一個度,就看您如何把握了。在確定裝飾裝潢項目和標准,應根據住房條件、家庭經濟能力做。為有限的資金發揮最大的效益,你應該充分了解材料價格,尤其是地板,瓷磚,瓷磚,油漆,衛生潔具等裝飾材料的市場價格,由於材料價格為室內裝修總費用的60%-70%,且直接影響裝修人工費。
(2)選擇一個好的施工單位確定包工方式
家庭裝修分「全包」(俗稱「大包」)、「半包」和「包清工」三種形式:第一種,「大包」即由施工單位包工包料,根據業主要求的標准,施工單位依據一定的價格標准並經雙方商定好總價格,一次包死,但五金、潔具、燈具等一般不含在內。第二種,「半包」就是施工單位包工和包部分輔料,第二種,「包清工」由施工單位提出用工量與人工單價,由業主認可,主輔材料全部由客戶自己購買裝飾公司只出人力和施工上的具。目前市場上採用包上包料辦法居多。「全包」業上似乎可以省心省力,但不省錢是肯定的;「半包」和「包清工」業主自己買材料或許可以省錢,卻要操更多的心、出更多的力。省不省錢事小,關鍵是能否保證施上質量是大,所以一定要選好一個講信譽貢質量的房子裝修施工單位。
(3)選擇一個好的設計師,設計方案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加上獨特的藝術品位,完美的應用功能的追求就更加突出了。人們要求裝修的整體美感與舒適,這就更需要家庭裝修要在一個十分符合人的意願又不失時代風格的設計中實現。因此,在房子裝修設計具有指導地位。有一個好的設計師會讓你的房間達到令人滿意的結果,你也可以在保證質量的情況下節省裝修費用。
(4)施月合同的簽訂
簽訂裝修合同更是業主用以保護自己的必要和重要的環節之一。在簽合同前,應詳細了解各種材料(含施工費用)及管理者的基價,在施工內容上列出明細表,井註明主材單價、品牌、等級、規格、數量與房子裝修要求,盡可能搞「閉口」合同,免得結算的時候有爭議。不少承包商為了省事,只在合同裝修內容上籠統地標明裝修項日,而不寫清裝修面積、部位及要求,這種打「悶包」現象,會給日後的上程決算帶來麻煩。
也有些「全包」的上程,業主提出要自行采購材料,則應在合同中分別列出自采材料與設備的項目,在總裝修費中扣除其款順。如在裝修期間進行項日變更,雙方應根據項目的材料費和人工費對總裝修費用做出相應調整。
(5)對施工過程要有監督
開工後您也不能做甩手掌櫃,最好的一定要在家裡有一個明白人經常到現場轉轉,發現有什麼問題可以及時提出來,以免返工或家庭裝修結束造成隱患。如果自己不懂,可讓裝修方面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親朋好友幫助檢查。
必要時可以請裝飾裝修方面的監理工程師對你的家裝進行質量監督二但是必須找有上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和有監理資質證書的監理公司,負責監理的人員還要有《監理上程師崗位證書》。
以上所介紹的就是關於我們裝修的一些小竅門,裝修被很多人看來都是一件特別費腦筋的事情,其實並沒有那麼恐怖,最重要的是我們需要掌握一些技巧,同時還可以借鑒一下朋友的裝修經驗,相信小編的這些建議對大家來說都是特別實用和有幫助的哦,希望大家可以收藏一下,另外在裝修上我們不僅要考慮美觀,還要考慮實用以及安全,這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個點。
❼ 合同糾紛
我給你提供一篇建築經濟雜志的文章 相信對你有用
針對您的情況 主要是量差問題 請注意這篇文章的分析
根據您自身情況解決問題
[摘要] 固定總價合同是目前建築市場常見的一種施工承包合同形式。近幾年來,由於鋼材、水泥、砂石、磚等主要建材價格波動很大,固定總價合同在履行中遇到理論與實際的許多爭議。本文結合案例,對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風險、爭議類型進行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以期承發包雙方在簽訂此類合同時盡可能將風險范圍估計充分並合理分擔,避免糾紛的再次發生。
[關鍵詞] 固定總價;合同特點;風險與防範。
上海某著名建設集團公司通過議標承建了湖南長沙一家韓資企業廠房工程,雙方簽訂了固定總價合同,工程總價6000餘萬元。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由於工程量錯算、漏算、材料漲價等因素,導致工程實際成本大大超過預算,公司因此要求追加工程價款,增加支付1000餘萬元,而業主則以合同是「固定總價」為由不同意增加價款,上海公司遂停工要求談判,雙方形成價款爭議。
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有:
1、「價差」爭議,即因鋼材大幅漲價導致的爭議。該工程投標截止日為2003年6月,在此之後,全國大部分城市主要建材大幅度漲價,工程所在地長沙的鋼材上漲幅度達30%~50%,本案系爭工程用鋼量為7000多噸,因鋼材大幅度漲價造成的損失高達400多萬元。承包商上海公司認為此種漲價是投標人投標時所無法預見的,發包商應當按實補償。而業主湖南公司認為合同為「固定總價」,材料漲價是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不同意以此為由調整價款。
2、「量差」爭議,即工程量計算錯誤導致的量差。上海公司在施工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比較多,涉及工程造價近300萬元。上海公司認為業主湖南公司在招標時只給了投標人7天的編標時間,在這7天時間內投標人除了要研究招標文件和招標圖紙,還要踏勘施工現場、詢標、參加答疑會、編制全套投標文件,客觀上無法精確計算工程量,因此要求業主湖南公司予以補償。而湖南公司堅持認為本工程為「固定總價」,所有工程量計算疏漏均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後果,不同意補償價款。
3、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招標人湖南公司招標時既提供了由某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藍圖),又同時提供了其委託韓方設計的白圖。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的編制依據是「設計圖紙」,但未具體明確是哪一種「設計圖紙」,在投標截止日前,亦未有文件予以澄清。上海公司在報價時依據的是施工藍圖,而非韓方設計的白圖。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業主湖南公司要求上海公司以韓方設計的白圖為依據進行施工,導致工程量差異,涉及工程價款100多萬元。上海公司認為凡是超出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藍圖范圍的工程量,均不屬於施工承包范圍,不在包干造價范圍內,業主應按增加工程量追加合同價款。湖南公司則認為該白圖為投標時提供,不同意作為增加工程量增加工程價款。
因雙方對上述爭議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上海公司慕名來到本所,委託本所對上述爭議出具法律意見書。
本所對上述爭議的主要法律意見為:
1、關於「價差「。本所認為30%~50%的鋼材漲幅已完全超出了承包商在投標時能夠預見的商業風險范圍,屬於民法理論上的「情勢變更」。
「情勢變更」是指作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勢,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料的變更,從而導致原來的合同關系顯失公平,雙方利益嚴重失衡。本系爭工程用鋼量達7000多噸,因鋼材大幅度漲價造成承包商增加工程成本400多萬元,已遠遠超出承包商應當承受的商業風險范圍。承包商上海公司提出追加價款有法律依據。考慮到業主的外資性質,本所建議雙方對超過10%的價差部分按適當比例分擔解決。
2、關於「量差」。本所認為,《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而本工程造價近7000萬元,招標人湖南公司只給了投標人短短7天的編標時間,使得投標人上海公司不可能做到沒有任何疏漏。由於這部分疏漏工程量涉及工程造價300多萬元,根據《民法通則》「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上海公司請求湖南公司對其損失進行適當補償有法律依據。本所建議上海公司在談判無果的情況下,可以根據《民法通則》和《民訴法》的規定,提起變更合同價款的變更之訴。
3、關於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本所認為,根據我國相關行業規定和行業常識,白圖僅是設計框架,更多體現的是設計理念和設計效果,白圖未經深化設計是不能直接作為施工依據的。依據白圖通常只能編制工程概算,而只有施工圖(藍圖)才是確定工程造價的依據。根據招標文件對投標報價的要求,系爭工程屬於「總價固定」合同,投標人一旦被確定為中標人,其中標價一般不作調整。因此在業主未明確韓方設計的白圖是報價依據的情況下,投標人只能依據電子工程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藍圖)進行報價。
因此本所認為,在實際施工過程中凡超出施工藍圖范圍的工程量,均屬於合同增加部分,湖南公司以韓方白圖中已含相應工程量為由不同意作為增加工程量調整工程價款的觀點沒有法律依據。
上海公司根據本所的法律意見,與業主湖南公司再次進行了談判,最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業主湖南公司同意補償上海公司480萬元。
上述案例所涉爭議集中了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為了使承發包雙方對固定總價合同有更深刻的了解,筆者結合本所律師實踐,就固定總價合同的性質、特點、風險類型、爭議焦點、預防措施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固定總價合同的的性質、特點及風險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完成合同約定范圍內工程量以及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
固定總價合同在目前的建築市場上頗受青睞,特別是外資企業業主更是普遍採用這類合同。這是因為這類合同與固定單價合同、按實結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相比具有明顯的優勢,更能保護業主的利益。
固定總價合同有如下特點:
1、工程造價易於結算。
由於總價固定,因此只要業主(發包方)不改變合同施工內容,合同約定的價款就是承發包雙方最終的結算價款。對於業主來說,這樣的價款確定形式可以節省大量的計量、核價工作,從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進度和施工質量。
2、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
對承包商而言,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承包商首先要承擔的是價格風險。這里投標時的詢價失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價格上漲風險均由自己承擔,業主不會給予補償。
其次,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圖紙和說明,承包商在報價時要自己計算工程量,再根據申報的綜合單價,得出合同總價。即便業主提供工程量清單,也僅僅是承包商投標報價的參考,業主往往聲明不對工程量的計算錯誤負責。這樣,承包商還要承擔工程量漏算、錯算的風險。
招標實踐中,外資和港台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往往比較短,承包商來不及根據施工圖精確計算工程量,只能憑經驗結合圖紙作估算,漏算、錯算幾乎難以避免,只不過漏算、錯算的數額有大有小罷了。
對於業主而言,通過招標、議標選擇的承包商,其中標價的利潤空間已經大大壓縮,業主高價獲取工程的的風險幾乎不存在。但是,材料市場不會永遠只漲不跌,因此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對業主同樣具有一定的風險,只是基於業主在工程合同中的優勢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減少合同價款,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中業主的價格風險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這對企業管理制度嚴格、超預算資金需要公司董事會批准支付的外資企業尤為重要。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麼多的優勢,但固定總價合同並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於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麼吃虧的將是作為發包人的業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定的小型工程。
2、適合工程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因固定總價是量、價均不調整的合同,對於結構相對簡單的工程,工程量誤差率較小,報價的准確性更高。而結構復雜的工程,承包商漏算、錯算工程量的概率較大,雖然業主可以施工圖紙已經明確、雙方已經通過詢標、答疑解決了設計細節問題,工程量疏漏的損失應由承包商自己承擔為由拒絕承包商的調價要求,但如果承包商確實因此而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如上述案例那樣因業主給予的投標時間過短無法准確計算工程量,造成工程量差異太大,損失嚴重,承包商依然會要求業主分擔,甚至通過停工、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這些問題。這樣一來,對工期十分敏感的業主將不得不花大量精力、時間處理這些爭議。因此,筆者認為,對於結構簡單的住宅、廠房、商場等類型工程可以使用總價固定合同,而結構復雜的綜合性工程則更適合單價固定合同形式。
三、固定總價合同常見的爭議類型:
由於對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認識不足,建築市場上採用固定總價合同形式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的仍占很大比例,在業主是外資的工程合同中,這一比例則高達70%。但隨之而來的合同糾紛也大幅度上升。
筆者所在的建緯律師事務所,是一家以建設工程、房地產領域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專業律師事務所。近一兩年,本所承接的涉及工程領域法律服務的訴訟或非訴訟糾紛業務中,因固定總價合同引起的糾紛也占較大比例。這些糾紛類型主要有:
1、價格爭議:在價格爭議中,又可以分為:
(1)材料漲價引起的價格爭議。去年全國大多數城市建材大幅度漲價,有些地方的漲幅達30%~50%,這對低價中標而又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承包商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承包商認為材料漲價幅度已經超過正常的商業風險范圍,屬於當事人簽約時無法預見的客觀情勢變化,要求業主對此進行補償,追加合同價款。而業主則以雙方所簽合同為固定總價合同,材料漲價屬於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商業風險范圍、追加價款沒有合同依據為由,拒絕追加合同價款,雙方因此產生爭議。
(2)變更引起的價格爭議。設計變更和業主增減工程量是固定總價合同約定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款的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雙方對設計變更、調增調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款變動沒有明確、具體的約定,一方主張變更工程的單價應按市場價或造價部門市場信息價計價,一方堅持按照承包商投標時的單價進行計價,雙方即會產生爭議。
2、工程量爭議:
這類爭議主要發生在施工企業報價漏項、工程量錯算較多的情況下。因我國對工程量計算有統一規則,施工企業又有專門的預算人員,因此施工企業對工程量失誤導致的價款損失普遍認為是自己的失誤造成,即便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工程量漏算、錯算,也很少要求業主追加合同價款,除非工程量誤差巨大、損失慘重,且發包人在招標過程中有過錯。故此類糾紛相對較少。
3、施工承包范圍爭議: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的是合同承包范圍內的工程內容,合同承包范圍外的工程則可以追加合同價款。正因為此,對合同承包范圍的明確界定就顯得十分重要。
本所律師正在代理訴訟的一起裝飾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就是固定總價合同因承包范圍不明確而引起的70餘萬元的造價爭議。承包商堅持這70餘萬元的施工內容不在承包范圍內,屬於後增加工程,應當追加價款;而業主認為合同報價的依據是設計圖紙,凡是圖紙載明的、或隱含的、或按照施工慣例應當完成的工作都是閉口合同價款包乾的內容,不同意增加價款。由於報價時僅有一張簡單的平面布置圖,合同價款涵蓋的內容到底包括哪些,雙方均無法證明,因而導致爭議。
此類爭議雖然比較少見,且主要發生在合同過於簡單、資料不全、管理不善的承發包之間,但涉及的糾紛金額卻不小,應當引起承發包雙方和做工程法律服務的律師同行的高度注意。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防範的建議:
1、關於價格爭議,建議在合同中明確固定總價包乾的風險范圍,同時約定風險范圍以外的價格漲幅的處理方法。
建設部與國家工商總局推薦使用的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第23條「合同價款及調整」中推薦了三種關於合同價款的確定方式。其中第一種「固定價格」合同中即有關於風險范圍的約定與調整規定。如雙方約定採用固定價格合同,則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因此如果業主招標時明確合同為固定價格合同,但未明確風險包干范圍,則中標後雙方應在專用條款中約定該固定價款包含的價格風險范圍(行業慣例為10%)以及超出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筆者認為,材料漲跌不依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簽約雙方均無法預知合同履行過程中材料是漲還是跌,因此約定風險包干范圍能保障承發包雙方的利益,是公平原則的體現。相信明智的業主亦能接受此種觀點。
對於因設計變更和增減工程量引起的價格爭議,由於承包商在投標報價時為了獲取工程會故意將某個子項的價格壓低或抬高,因此如果是低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承包商將蒙受損失,而如果高價工程量調增過大,則發包商將蒙受損失。因此為了減少此類爭議,建議承發包雙方一方面要在合同中約定調增工程量時單價的確定方式,另一方面還應約定允許調增的工程量范圍(行業慣例為15%),以及約定超過此范圍的處理方法。
99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變更引起的價款確定方式有規定,但對工程量的調增范圍沒有約定,建議承發包雙方在今後簽約時注意。
2、關於工程量爭議。業主基本不承擔工程量風險,但業主方應當注意,如果採用固定價格合同,招標時應使用施工圖而不是草圖或方案圖,且應有比較詳細的圖說和施工要求,並在招標時給投標人留有足夠的編標時間和詢標時間(應當依法招標的工程不得少於20天),以確保投標人完全了解施工場地,理解設計意圖,明確施工要求,減少投標人工程量計算失誤的概率,避免糾紛的發生。
對於承包商而言,首先在投標時應吃透設計意圖,詳細踏勘現場,對圖紙和說明中不明確的地方應及時通過詢標要求招標人明示,並做好詢標答疑的詳細記錄,已備今後發生爭議時有足夠的證據。其次在編制經濟標時應採取「背對背」的方法,由兩名以上預算員同時計算或審核工程量,以便及時發現工程量漏算和錯算之處。
3、關於工程承包范圍的爭議。筆者建議,業主在招標時應盡可能將招標范圍、投標人報價應包含的工作內容、費用項目在招標文件中一一明確,避免產生歧義。其次,採用工程量清單招標時,應明確施工圖紙與工程量清單內容不一致時的處理辦法。
對於承包商而言,工程范圍是固定價款的核心,一旦報價范圍小於合同承包范圍,其損失難以估量。因此承包商在報價時應仔細審閱招標文件、圖紙及圖說,以免遺漏報價內容。其次,如果業主不是採用施工圖報價,而是採用工程量清單報價,且聲明不對工程量清單負責時,承包商應將業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單與施工圖紙認真核對,如果發現工程量清單內容有遺漏,應要求業主明確是否可以在報價時增加上去。切忌拋開圖紙只按工程量清單報價,造成清單報價內容與施工圖紙不一致,雙方各執一詞產生爭議。■
❽ 總價合同怎麼審計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閉口合同」,也稱為「包死合同」。所謂「固定」是指這種價款一經約定,除業主增減工程量和設計變更外,一律不調整;所謂「總價」是指施工單位完成合同范圍內工程量為完成該工程量而實施的全部工作的總價款。由於固定總價合同具有易結算、量與價的風險主要由承包商承擔,以及承包索賠機會少等優點,因此近年來很多工程項目都以此形式為合同約定,但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往往給審計工作,尤其是工程決算審核工作帶來麻煩與困惑,因為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正常情況下固定總價合同一經簽訂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便是出現建設期材料價格變動,工程量高估冒算等問題,審計部門也不能核減造價。從法律層面看,對於已簽訂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項目直接從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審計存在於《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審計實踐中應該繞開誤區進行「間接」審計。具體方法如下:
一、引入事前監督機制,加強對合同金額的監督
建設單位與承包商簽證固定總價合同一般都是依據工程預算,因此如果能對工程預算環節進行審計監督則能從源頭上有效防止工程造價中高估冒算的發生。而且由於此時工程合同尚未簽訂,因此可以直接對合同各分項的金額以及工程總價進行監督、控制。
工程造價主要取決各項工程量和單價,一般的工程造價概預算不外乎這兩個主要因素進行計算,因此審計工作可以通過對照設計圖、施工圖核算工程項目的工程量實現對計量的監督;由於一般工程項目周期加長,因此對於各項單價的確定,除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外,還應從歷史變化規律、市場行情等方面進行多方面綜合考慮,盡量減少可預見的單價變動(對審計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場供求關系變化引起的單價下跌)而導致的合同金額不準確,通過這些工作可能從事前監督的角度,從被動的項目決算審計轉入到事前主動的預算審計中。
此外,在這一階段還有幾個需要注意的問題:一是審計部門事先介入工程合同金額的確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二是工程固定總價合同應該嚴格依據造價預算而不是其他;三是審計部門應在預算開始時即同步履行審計監督職責,否則會影響合同簽訂的時間,導致工程項目延期或是事前審計被擱置。
二、完善事中跟蹤審計機制,加強對隱蔽工程、設計變更的跟蹤與監督
合同簽訂後,工程往往進入實施階段,這一階段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責是進行跟蹤審計,工作的重點在於對隱蔽工程、設計變更以及及時有效的監督、記錄,為日後的審計工作做好准備。
對於隱蔽工程的審計是工作難點,介入得過早或過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審計效果,對此項目的審計需要完善跟蹤機制,保存對項目進展的關注,該出手時就出手。還可以建立長效的周期性通報制度,讓承包商主動通報或是審計部門主動取得工程進展信息,或是建立隱蔽工程里程碑通報制度,讓承包商在審計部門希望介入的時點主動通報工程進展情況等。此外,還應在制度上確立審計部門與隱蔽工程驗收監督的權利。
工程項目實施中的變更也是審計工作的難點之一。這類工程任務本身一般並不復雜,復雜之處在於任務變更往往是某任務減少和某任務增加並存,如果按通常做法進行事後決算審計,則會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減少工程量上糾纏,一直扯皮不清。我認為對於變更任務應繼續加強跟蹤審計力度,在事中盡可能地監督每項變更充分了解、摸清增減情況,收集充分的審計依據,為決算審計做好准備工作。
此外,由於審計人員不是工程技術人員,不可能仔細了解每項任務或者變更的相關內容,這一方面需要承包單位的配合,另一方面尤其重要,要加強與設計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合作,確保審計工作的有效進展。
三、建立事後對合同執行、設計變更的檢查、審核機制
工程完工後,對項目的決算審計是實現審計監督的重要環節。在審計實踐中,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兩個審計環節缺失,加之《合同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是我們無法打開工程造價「黑箱子」,決算審計停留在對具體工作實施與否的定性審計上,使審計工作不能深入進行、審計質量無法保證。如果能有效的實現工程項目事前、事中審計,在一定程度上能變被動為主動,深入地開展審計工作。此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結合合同內容、設計圖、竣工圖、監理單位等審核工程具體實施完成情況,對於沒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進行核減;結合事中隱蔽工程驗收情況,核減沒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對於設計變更,由於屬於合同外新增內容,完全可以依據《審計法》進行完全審計。
通過上述審計,使簽訂固定總價的項目始終處於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中,減少工程造價「黑箱子」的發生,以保證固定總價的真實、准確、合理、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