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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保密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1-20 18:19:55

Ⅰ 技術保密協議怎麼寫才合法

一、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對所有權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所有權雖然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
三、乙方在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五、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六、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七、鑒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大量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故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權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九、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十、乙方因職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碟(光碟、U盤、硬碟等)、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
十三、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Ⅱ 核心技術保密協議書如何寫

一、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對所有權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所有權雖然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二、甲乙雙方確認,乙方在職期間,因履行職務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業務信息等產生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有關的知識產權均屬於甲方享有。
三、乙方在職期間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的發明創造、技術成果、計算機軟體、技術秘密、經營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申明。經甲方核實,認為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甲方不得在未經乙方明確授權的前提下利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轉讓。
乙方沒有申明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甲方可以使用這些成果進行生產、經營或者向第三方轉讓。即使日後證明實際上是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四、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必須遵守甲方規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
五、除了履行職務的需要以外,乙方承諾,未經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發布、出版、傳授、轉讓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
六、乙方離職後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實際上已經公開為止。
七、鑒於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接觸、知悉大量屬於甲方及其關聯公司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秘密、經營秘密和其他商業秘密信息,故甲乙雙方勞動合同關系終止或解除前,甲方有權提前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九、乙方承諾,其在甲方任職期間,非經甲方事先同意,不在與甲方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的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內擔任任何職務,包括股東、合夥人、董事、監事、經理、職員、代理人、顧問等。
十、乙方因職位上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記錄著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資料、圖表、筆記、報告、信件、傳真、磁碟(光碟、U盤、硬碟等)、儀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而無論這些秘密信息有無商業上的價值。
十一、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全部屬於甲方的財物,包括記載著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載體。
十二、乙方承諾,在為甲方履行職務時,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屬於他人的技術秘密或其他商業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實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行為。
十三、因本協議引起的糾紛,如果協商解決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提起訴訟。
十四、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Ⅲ 技術保密協議

技術保密協議

甲方:

乙方:

乙方遵照《 合作協議》的要求完成_________的有關工作(以下簡稱「相關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為確保相應工作涉及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源不被泄露,並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濫用,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作為相關工作的承擔或參與單位,其工作任務依據相關工作的有關任務書確定,本協議僅涉及承擔或參與該相關工作過程中及以後的保密責任。

二、本協議涉及保密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包括:

1.相關工作任務書中涉及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以及有關會議文件,紀要和決定;

2.相關工作承擔者之間往來的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

3.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新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

4.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已經公開的知識產權信息除外;

5.經甲乙雙方在該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確認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三、甲方責任

1.甲方應根據相關工作任務書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

2.甲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碟、光碟等)向乙方提供技術信息時,可以進行登記或備案;

3.甲方對乙方提供的註明保密的技術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乙方同意不得提供給與本相關工作無關的任何第三方;

4.對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四、乙方責任

1.乙方應僅將工作組批漏的保密信息用於工作組范圍內的_________制訂工作。

2.乙方對從甲方或者甲方以外的其他渠道獲得的涉及相關工作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託顧問方,接受咨詢方;

3.乙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工作組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復制,仿造等;

4.乙方應對有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以確保本協議的履行。如乙方在職或曾在職人員在保密期內;

5.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如發現有關保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五、本協議中涉及的有關保密信息,其中已經擁有知識產權的歸原所有人所有;相關工作實施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其知識產權的歸屬依相關工作任務書的約定。

六、甲方為實施相關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別聲明不能提供給他人的以外,可以將乙方提供的有關信息向本相關工作的有關方面(包括:承擔相關工作的其他成員、聘請的專家、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此行為不視為甲方違約。

乙方在實施相關工作過程中,需要向本相關工作的有關方面(包括:承擔相關工作的其他成員、聘請的專家、政府主管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時,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許可,或者由甲方負責提供。

七、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由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並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要求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簽字之日或者自雙方中的一方取得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以時間在前的為准,至本相關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如在本相關工作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項目,雙方應在終止本相關工作後的_________年內繼續履行有關保密責任。

九、雙方在履行協議中產生的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約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持有兩份,乙方持有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


Ⅳ 技術人員保密協議

你好。由於不同單位的商業秘密有所不同,保密協議也需要相應調整。提供一份範本,供參考。

保密協議

甲方:
住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方式:
鑒於乙方在甲方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保密協議。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當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范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技術信息:如技術方案、製作工藝、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資料庫、試驗結果、圖紙、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等;
2、經營信息:如客戶名單、營銷計劃、招標標底及標書內容、財務數據、銷售計劃、銷售渠道以及計劃、定價政策等;
3、甲方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有關協議的約定應當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
二、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所稱的商業秘密,乙方不得擅自允許任何第三人獲得、使用或計劃使用這些秘密。
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成為甲方員工之日開始,到該商業秘密被依法公開時止。乙方是否在職,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四、違約責任
1、如果乙方不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專項違約金人民幣 元;
2、如果因乙方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甲方的損失大於前款約定的專項違約金,乙方除應當支付前款所述的專項違約金外,還應當賠償因此給甲方額外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間接損失;
3、因乙方的違約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有權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五、其他約定
1、乙方確認,在本協議有效期以及乙方由於任何原因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之後一年內,乙方所完成的全部發明創造或作品,其知識產權歸甲方所有。
2、乙方保證,在與甲方終止勞動關系之前,立即無條件地交出所持有的甲方全部文件資料。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無法達成書面補充協議的,應當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甲乙雙方的書面同意。
(以下無正文)

甲方:(簽章) 乙方:(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Ⅳ 技術保密協議一般幾年期限

關於技術保密協議一般幾年期限這個問題,對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無限期期間;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宜約定2年或3年保密期限。
關於保密期限 許多企業認為員工在任職期間對企業有保密義務,而員工離職之後,便不再負有保密義務,實際上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保密協議中的商業秘密無論是在任職期間還是離職後,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都負有保密的義務,這是法定義務。
員工在離職之後,若擅自公開或使用,則構成侵權,嚴重的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而對於一般的保密信息,離職之後,員工一般不負有保密義務。很多企業通常約定保密期限為任職期間及離職後2至3年,這樣的約定會給員工造成誤解即離職後過了2至3年後即可公開或使用商業秘密了,這樣的約定是不可取的。

Ⅵ 關於技術保密協議的問題

用人單位可以與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訂立保密協議,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進行限制區域、期限、經濟補償和違約金數額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禁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法釋〔2013〕4號)規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按月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除競業限制約定並支付3個月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Ⅶ 這樣的技術保密協議是否有效

如果如你所說的情況應該屬於「禁止競業」協議,而並非「保密協議」。

保密協議是指,企業與員工為保守商業秘密而簽訂的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即生效,如果違反保密協議會受到刑事追究。法律對保密協議的期限沒有強制性的規定。但不得對員工離職後的再就業進行干涉。企業視具體情況與員工簽訂。但企業應該給員工一定補償,具體補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

禁止競業協議是指,是指公司的職員(尤其是高級職員)在其任職期間不得兼職於競爭公司或兼營競爭性業務,在其離職後的特定時期和地區內也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競業禁止可做為合同條款或者單獨的協議存在。通常期限不得超過兩年。並必須給予經濟補償,否則視為無效約定。

但實踐中,保密協議中的內容往往直接包涵了禁止競業的條款。因此你不必有禁止競業會約束年以上的顧慮。

Ⅷ 技術保密協議具有法律效應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保守用回人單位答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二年)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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