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確權糾紛
① 房屋確權糾紛案件訴訟費應怎樣收
受理費標准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非財產案件標准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三)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沒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0元至1000元;有爭議金額或者價額的,按照財產案件的標准交納。
(四)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標准交納:
1.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
(六)當事人提出案件管轄權異議,異議不成立的,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在本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具體交納標准
② 房屋確權糾紛是指什麼
確權就是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經過房地產申報、權屬調查、審核批准、 登記注冊、發放證書等登記規定程序,確認某一房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是屬於誰的,以及其他項權利。
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
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提供法定依據。
現在有許多的房產引起糾紛,實際上就是經過對房產的確權,給出法律意見,明確該房產的歸屬。
③ 最高法物權法司法解釋 明確如何解決不動產登記與確權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今天發布,共22個條文,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而不全依賴於不動產登記簿。
《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實踐中,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
針對這一情況,《解釋》作出了明確,最高法民一庭庭長程新文分析:因為不動產物權的歸屬、買賣、贈與、抵押是否生效等發生爭議的,由民事訴訟來解決;涉及不動產登記機構它的行為本身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有錯誤,就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
當然了,在涉及登記的行政訴訟中,如果當事人提出將民事爭議一並解決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一並審理。
依據《解釋》,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所以,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自己是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法院應當支持他的訴求。
程新文解釋,不動產登記是不動產物權的一種公示方式,不能把不動產物權登記理解為國家對不動產物權關系的一種干預,解釋為行政權力對不動產物權的授權或確認。
有記者問,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不再封閉建小區,小區道路將公共化,會不會與現行《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程新文分析,政策上升為法律需要一個過程。
「黨的政策、國家的政策上升為法律,是立法機關要做的事情。當國家政策和法律產生相互影響的時候,我們會積極協調有關方面,妥善處理好相關的糾紛,我們司法機關執行法律和執行國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
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3)房產確權糾紛擴展閱讀
實踐中,有觀點認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未經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動產物權,不動產物權爭議涉及到登記就應通過行政訴訟解決。
於是,實踐中就出現了民事、行政審判部門互相推諉以及民事裁判與行政裁判沖突的現象,這不僅徒增當事人訟累,也有損司法的權威和公信。針對這一情況,《解釋》從兩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規定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而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民事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審判部門應依法予以審理。
二是從訴訟中不動產登記簿證明力的角度,規定對發生爭議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的最終判斷,應當依賴於對原因行為或基礎關系的審查,故在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的情況下,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④ 如何向法院訴訟確認房屋產權
一、為確認房屋所有權,可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確權之訴,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被稱為確認判決.
房屋產權糾紛,適應不動產的專屬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訂)》第三十三條對不動產糾紛,明確規定,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確權之訴案件收費。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非財產類案件,未涉及具體賠償和財務分割的,應當採取按件計征的等額收費方式目前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不與標的價值掛鉤。因此,確權之訴按件收費,一般的標準是每件300元。
准備確權訴訟證據,需要注意事項:
自然人要列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
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實,具體到門牌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
准備原告身份證、購房合同、購房款收據或發票,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權屬的證據材料;
二、最好委託律師處理,這種案件訴訟費不貴,律師費也不貴。
三、通過訴訟確權後,要及時申請法院向產權管理登記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盡快辦理產權。
(4)房產確權糾紛擴展閱讀:
確認方式
房屋產權的確認,即劃分和證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房屋產權取得的方式相適應,確認房屋產權的主要方式是:
第一,查證有無房屋所有權原始取得的事實;
第二,查證有無繼承取得房屋產權的事實:其中之「事實」,首先應以書證和物證為依據,沒有書證和物證時,可以尋找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明。書證和物證主要包括:
①產權證,如土改時發給的房地產證.建造房屋後領取的房屋所有權證,產權變更後領取的所有權證(通過買受.受贈、繼承等方式取得的房屋產權證)。
②其他證書和物證。如遺囑,信件,分家析產合約書、基建時的加工費及材料費單據、歷年繳納房地產稅的稅單和贈與書等可以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證書、物證。
③其他證明。
⑤ 房產糾紛如何打確權官司
房產糾紛如何打確權官司?
1、確權的含義: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確權。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後的確認和確定。確權的狹義含義是指在土地登記過程中的權屬審核階段對土地權屬的來源、權屬性質的確認。
2、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
(4)房屋坐落平面圖;
(5)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6)需要代辦的,出具公證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3、打確權官司的步驟:
要有證據證明原產權人
按照確權之訴提起訴訟。
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准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根據要求繳費 會得到一個立案通知書,在舉證期把證據遞交補充齊全。等開庭審理。
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⑥ 法院怎樣對有糾紛的房產確權
審理此類案件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程序問題,即房屋買受人未對查封的房屋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能否逕行提起民事訴訟?二是實體問題,即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房屋,法院能否進行確權?關於程序問題,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關於對案外人異議處理的相關規定,買受人應先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對執行法院的處理不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買受人未經執行異議這一前置程序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駁回其起訴。另一種觀點認為,法律並未明文規定執行異議是提起民事訴訟的前置程序,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並無不當。關於實體問題,實踐中也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法院不應予以確權,因為《物權法》明確規定登記才產生房屋所有權變更的效力,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僅產生債權效力,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另一種觀點認為,《物權法》已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也是物權變動的依據之一,從充分保護買受人利益的角度出發,法院應當予以確權。
我們認為,對上述程序問題,由於法律並沒有對當事人的此項訴權作明確限制,從最大程度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角度出發,應允許買受人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對實體問題,雖然我國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採取登記要件主義,買方未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尚未取得物權,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等17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辦理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可見,該條規定實則對物權公示公信原則作了例外性規定。在此種情形下,應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雖然善意第三人尚未取得物權,但在執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該不動產,在執行異議之訴中,法院可支持善意第三人的訴請,將不動產物權的權屬確定給他,且停止對該標的的執行。
⑦ 物權法施行前,房產確權糾紛受訴訟時效保護嗎
確權糾紛不是債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也就無訴訟時效的保護。
1、房屋確權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屋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權。同時,也是房地產權屬登記、權屬變更、轉讓、評估、抵押、中介服務等的產權、產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據。
2、法律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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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章 訴訟時效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一條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後,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願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⑧ 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辦理程序是什麼
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口頭協議需要有第三方人認證。
按照確權之訴提起訴訟。
一、房屋確權的官司怎麼打
1、在房產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房屋確權之訴屬於不動產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訴訟受理費: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備材料:起訴書、房產產權歸屬的相關證據,包括首付款、購房合同、房款收據、契稅證明等可以證明產權的資料或產權分割協議、產權公證資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等。
4、在房產地法院立案庭遞交起訴狀,根據要求繳費 會得到一個立案通知書,在舉證期把證據遞交補充齊全。等開庭審理。
5、如果最終得到確權判決,要及時申請法院給房管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產權。
二、房屋產權糾紛打官司需要什麼證據
1、法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建房計劃批文;
(2)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通知書;
(4)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5)建設工程開工報告;
(6)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證明;
(7)房屋坐落平面圖;
(8)房屋分層分戶平面圖;
(9)房屋分戶平面圖;
(10)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2、個人應提交下列資料:
(1)土地使用權證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建設工程規劃定點;
(4)房屋坐落平面圖;
(5)房屋產權登記申請審批書;
(6)需要代辦的,出具公證委託書和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
(8)房產確權糾紛擴展閱讀:
房屋所有權概述:
1、佔有:是產權人對其房屋事實上的控制權;佔有權是房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沒有佔有,就談不上所有權。然而佔有並非就是所有,因為佔有分所有人佔有和非所有人佔有、合法佔有和非法佔有、善意佔有與非善意佔有。
2、使用:是產權人按照房產的性能,作用對房屋加以利用的權利;使用權的行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無損於房屋的本質。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經濟性能和規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3、收益:產權人收取房產所產生的利益的權利;如將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為合夥入股取得紅利等。
4、處分:是產權人在事實上或法律上對房產進行處置的權利。如依法對自己所有的房地產出售、出租、抵押、典當、贈與、拆除等。處分權是房屋產權的核心,是房屋產權最根本的權利。處分權一般只能由房屋產權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資料來源:
房屋明確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