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電子版
❶ 電子版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電子版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要看其是否通過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訂立,採用可專靠的電子簽名。
而生活中常屬見的採用水印、可視化圖章或者PS的電子簽名簽署的電子版合同,或者電腦上填寫信息並通過QQ、微信、郵件等方式傳送給對方的Word、Excel版合同,或一些網站平台自動生成的電子協議等,這些都不能算是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
所以,如果大家有網上簽約的需求,一定要通過可靠的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來簽署合法有效的電子合同。作為國內領先第三方電子合同平台,我平台電子合同同時做到了以下三點:
① CA機構頒發CA證書/公安部eID認證系統:採用國家機構認證技術,確保我平台電子合同簽署主體真實身份;
② 防篡改技術:採用國際通用哈希值技術固化原始電子文件數據,輕松識別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時技術:精確記錄簽約時間。
低成本、高效率、安全合法、綠色環保,是電子合同被大家所青睞的原因,但合同畢竟涉及到各簽約方的重要利益,還是得小心謹慎為好。
❷ 你好你現在還有合同法的電子版嘛
有的,
網上網路一下就能出來。
❸ 電子版合同的法律依據
在第三方平台按照簽署合同的步驟簽署完畢後,電子合同就有效了。在網上簽合同法律是怎麼規定的,按照法律規定來簽署合同就是有效的。
1.法律規定電子合同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可以採用網上訂立的形式,至於合同生效與否是又一方面的問題,它與訂立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因素密切相關。
2.法律規定電子合同要素
根據已有相關法律《電子簽名法》規定: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一)電子簽名製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製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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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電子版本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電子版的合同具是有法律效力的,電子版合同是以電子的形式製作,簽訂的一種和紙質合同具備相同等法律效力的一種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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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或替代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給付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給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稱為定金接受方。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徵: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於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並不能成立。只有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後,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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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六章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八章其他規定
分則
第九章買賣合同
第十章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第十一章贈與合同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租賃合同
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
第十五章承攬合同
第十六章建設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運輸合同
第十八章技術合同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倉儲合同
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
第二十二章行紀合同
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
附則
總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
化建設,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
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第四條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六條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七條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
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第十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
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第十一條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
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十三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
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
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
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第十七條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
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第十八條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
受要約人。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准備工作
。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二十一條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條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
行為作出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
(一)要約以對話方式作出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要約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第二十四條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
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要約以電
話、傳真等快速通訊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限自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開始計算。
第二十五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條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者
要約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
第二十七條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
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第二十八條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
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第二十九條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
,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
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第三十條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
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
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第三十一條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
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
諾的內容為准。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
同成立。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
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條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
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
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第三十六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
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條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
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第三十八條國家根據需要下達指令性任務或者國家訂貨任務的,有關法人、其他
組織之間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訂立合同。
第三十九條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
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
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
款。
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
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
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
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
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五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
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
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
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第四十七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
,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
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
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
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
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第五十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
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錶行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
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
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
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
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
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
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
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
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
❾ 合同法總論 韓世遠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