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1. 勞動法問題 1、論述勞動合同法關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關於單位與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能得到多少經濟賠償,這個問題要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預告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在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准上,勞動合同法相比勞動法也作了進一步的規定:一是勞動者工作不滿六個月的,按半個月的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二是除後一種情形之外,勞動者每工作一年按一個月的工資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沒有最高年限的限制;三是對高收入者的經濟補償金作了限制,即勞動者月工資高於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標准支付經濟補償金,並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強行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那麼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就要翻倍。
二、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這一條款僅適用於自2008年1月1日以後履行的勞動合同。
2.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是否是對經濟補償金支付數額的強制性規定
是的,強制性規定為一年一個月,以最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出來的(公司各種違法除外)
3. 《勞動合同法》中關於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擴展閱讀:
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
1.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按《勞動合同法》執行。
2.用人單位只要不提出續簽或者提出解除合同,導致固定合同期滿未續簽的,就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如果是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後拒絕續簽,用人單位則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者提出的續簽條件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導致勞動者不續簽的,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5.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要求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續簽,這種情況用人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合同期間,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提前一個月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是每滿一年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4.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專或屬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
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擴展閱讀:
一、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下列情況下,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權取得經濟補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 勞動合同法中的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區別分別在什麼情況下適用
區別: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額外的油費補貼不單獨作為賠償項目,符合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
適用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剩餘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等;
2、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若存在拖欠,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3、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7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於2012年12月28日通過,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系,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6. 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有什麼限制要求
勞動合同法第四來十七條對經濟補償源的給付已經進行詳細規定,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是怎麼規定的
要看你具體遇到的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般而言,經濟補償金是按你在單位工作年限內計算,每滿一年支容付一個月的工資,不滿半年的支付半個月的工資。此處工資是指在你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支付你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賠償金的標準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