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醫療糾紛律師
㈠ 封存病歷無醫囑單,患者維權醫院敗訴
【摘要】:產婦到醫院發現懷孕後,一直在雲南某某醫院進行圍產保健檢查,並在該醫院待產,生產過程中因無法順產,行剖宮手術,產下一女嬰。兩天後因產婦陰道流血,被迫緊急行次全子宮切除術,並緊急轉入上級醫院治療。出院後患者家屬委託律師維權,並陪同律師前往醫院拆封病歷,此後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中患方律師提出封存病歷中沒有醫囑單,並申請法院組織醫患雙方對已經封存的病歷進行質證,經質證確認封存病歷中無醫囑單,鑒定機構作出無關鍵病歷無法對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客觀判斷的鑒定意見,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敗訴,由其承擔主要責任。
【案情回顧】:2010年張某通過B超檢查發現懷孕。此後,張某一直定期到雲南某某醫院進行圍產保健檢查,預產期為2011年7月15日。2011年7月11日,張某入住雲南某某醫院待產,醫生建議採用陰道分娩,7月12日20時張某進行陰道分娩。7月13時1時許,因無法通過陰道順利生產,醫院為張某行剖宮產手術,產下一女嬰,剖宮產手術完畢後於2時40分張某返回病房。7月13日3時20分,醫院發現張某血壓下降到50/28,隨即出現休克症狀,護理人員發現血壓下降後,在3點25分才報告醫生。直到4時10分醫院才對張某行剖腹探查術及雙側子宮動脈結扎術,術中發現宮腔積血量約2650ml,術後將張某送回病房。7月13日剖宮產術後到7月15日,張某一直有「陰道少量流血、尿液暗紅」症狀,尿液分析報告單顯示紅細胞滿視野。7月15日21時20分,醫院的護理人員對張某按摩子宮時,發現陰道流血約52ml,色暗紅伴血塊,22時05分張某被緊急送入手術室,23時40分醫院對張某行次全子宮切除術。7月16日凌晨3時10分,醫院將張某轉至雲南省某某人民醫院ICU,入院主要診斷為產後出血、子宮次全切術後,其他診斷為急性呼吸窘迫綜合症,肺部感染、雙側胸腔積液、失血性貧血。7月26日,張某病情穩定,出院休養。
【律師介入】:事發後,雲南某某醫院與張某存在爭議遂將病歷封存,2011年11月15日10時許,張某丈夫及代理律師前往醫院在醫院的參與下共同將病歷重新啟封復印後又將病歷封存。在醫患雙方共同對病歷復印封存的過程中,醫患雙方發現最為關鍵的病歷「醫囑單」缺失,但院方未作任何解釋,2011年12月25日經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張某傷殘等級為九級。代理律師認為,作為製作和保管病歷的一方,醫院應當在證據固定環節將全套病歷進行封存,沒有封存醫囑單的根本原因在於封存病歷時醫院沒有製作醫囑單,院方醫師不寫醫囑單的不作為行為,嚴重違反《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直接導致醫院的診療行為無醫療文書依據,更可能導致本案因缺乏關鍵病歷無法通過醫療鑒定查明責任。因醫院的醫療文書製作及保管環節的過失行為導致案件鑒定不能的,醫院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將雲南某某醫院訴至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其賠償張某各項損失共計25萬元。
訴訟中,原告方申請法院依法委託司法鑒定中心對被造為原告提供的醫療服務行為作醫療過錯鑒定,法院委託昆明法醫司法鑒定中心進行簽定,該中心的鑒定結論為:雲南某某醫院的封存病歷資料中缺乏長期醫囑單及臨時醫囑單,鑒定人根據現有的材料對雲南某某醫院在為被鑒定人張某提供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原則和規范,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所佔比例不能客觀作出判斷。同時,鑒定人出庭接受了質詢,陳述:鑒定機構對法院封存的病歷進行了實質審查,組織了專家鑒定會,綜合分析後認為長期醫囑單和臨時醫囑單是客觀及時反映診療過程的。沒有的話,我們就無法判斷病人出現情況後,院方是否及時處理。
【爭議焦點】:1、雲南某某醫院對張某的本次人身損害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應該承擔多大的責任?2、原告主張的各項費是否應當得到支持?
【裁判結果】: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意見,雲南某某醫院封存病歷資料中缺乏長期醫囑單及臨時醫囑單,鑒定人根據現有的材料對雲南某某醫院在為被鑒定人張某提供的診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原則和規范,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所佔比例不能客觀作出判斷。因為醫囑單分為長期及臨時醫囑單,能夠客觀及時記錄對病人的診療過程,而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醫囑單屬於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由於被告封存的病歷資料中缺乏長期及臨時醫囑單,導致鑒定人對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所佔比例不能客觀作出判斷。因雲南某某醫院對張某的診療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及診療規范,可以推定被告對原告的診療有過錯。對於雲南某某醫院所反駁的因醫囑單在電腦中沒有能及時列印出來未能封存的觀點,缺乏相應的事實依據也不具有合理性,本院不予採納。對於雲南某某醫院應該承擔的過錯比例,因每個人的妊娠過程存在個體差異,結合現有的醫療水平及手術本身具有一定風險,本院認為被告應當承擔80%的責任為宜。
針對雲南某某醫院認為不應當變更為2012年損害賠償標准標準的問題,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的規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2012年的損害賠償標准適用於2012年5月1日之後開庭審理的案件。但根據生活常理,文件規定的內容及標准為社會公眾知悉需要一定的時間,原告變更計算標準的請求在合理期限內,對雲南某某醫院的觀點本院不予採納,本案適用2012年的計算標准本院予以確認。
最終,人民法院判令雲南某某醫院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6萬元及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合計17萬元。
【適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第三十五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的上一統計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形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並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第二百五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律師點評】:近年來,醫患關系頗為緊張,患方敲詐、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圍攻醫院,有甚者故意將醫務人員致殘、致死……一幕幕暴力惡性事件在全國頻頻「上演」,性質極其惡劣,如何改善醫患關系,維護醫療服務行業秩序,已不僅僅是衛生部門的責任,而是全民的責任,因為醫患關系是社會問題,需要全民群策群力!
由於醫學是一門實踐性的自然科學,各醫療機構的醫療水平、醫療技術存在差異,醫療風險的存在在所難免。當醫療糾紛發生後,醫患雙方如何維權尤為重要,作為醫療法律服務專業律師倡導各醫療機構在提高醫療服務水平的同時,加強對病歷資料的書寫和管理,並勇於面對醫療服務過程中的過失,承擔起自己應當承擔的責任;作為患方更應注重理性維權,非理性的做法可能可以解一時之氣,但始終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甚至由其過激行為可能帶來牢獄之災,使原本萬分悲憤的家庭再次遭受打擊。
同時,因為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專業較強,當發生醫療糾紛後,普通老百姓甚至非醫療專業律師很難把握處理該類案件的關系所在。本案中,患方委託專業醫療糾紛律師幫助維權是目前處理該類案件的最佳選擇,由於專業律師的介入,發現封存的病歷中無醫囑單,迅速調整了訴訟思路,此時的關鍵在於封存的病歷能不能全面客觀的反映醫院的診療行為,而不是醫院的診療行為是不是存在過錯。由於侵權責任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提供、保管病歷的一方如果不能提供或者偽造、篡改病歷資料導致案件事實無法查清的,推定提供、保管一方存在過錯,由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當訴訟思路確定以後,本案後來的訴訟也就更加的輕松,這也就是本案患方最終勝訴的關鍵。
最後,再次建議當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應更加理性的維權,為了保證有一個好的訴訟結果,建議選擇專業的醫療法律服務律師幫助維權,以避免多走不必要的彎路,甚至喪失可能勝訴的機會。
㈡ 在昆明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辦
出現醫療糾紛怎麼辦?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即和解,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見,在我國,發生醫療糾紛有三種解決方式,即和解、調解和訴訟。
1、和解(協商解決)
發生醫療糾紛後,患方和院方可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和解協議的效力應予以認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和解應注意以下問題:
(1)醫患雙方的和解應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只能就民事責任進行協商,不能規避當事醫院、當事醫務人員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2)參加和解的患方必須直接與醫院發生利害關系,在法律上享有民事權利,依法承擔民事義務,如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其監護人、繼承人、代理人等。
(3)參加和解的院方必須由院方法定代表人即院長參加和解,其代表醫院的行為,應認定合法有效。醫院的其他人員如參加和解,要持有蓋有醫院公章的授權委託書,其和解行為才合法有效。
2、調解(衛生行政部門等第三方介入)
根據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對調解進行了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可見,已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以請求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對雙方的糾紛進行調解。
3、訴訟
在訴訟之前,當事人可以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或者醫療過錯鑒定,醫療事故鑒定由醫學會鑒定,醫療過錯鑒定由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進行鑒定並不是醫療糾紛訴訟的法定前置程序。
在舉證責任方面,患者對患方和院方存在醫患關系,以及產生了損害後果負有舉證責任,院方對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以及醫療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負有舉證責任。
以上就是您問題的所有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您,如果還有相關法律問題需要咨詢律師,可以登陸法議網官網進行詳細了解。
㈢ 關於醫療事故賠償金額問題
因為自己與醫院正在打醫療糾紛官司,在這個過程中也得到了許多網友的幫助,自己慢慢積累了一些經驗和教訓,所以也一直關心網上的醫療糾紛方面的求助,盡力給予細致的回答!但每個個案都細致回答太浪費時間,而大家關注的實際上都集中在相同的幾個問題,現在就大家集中關心的幾個問題作如下回答,相信能解決大部份問題,對於具體問題如果需要再作補充,將在最後進行補充。
1、大家最關注的焦點-是不是醫療事故?其實這是大家的認識的誤區,不管是不是醫療事故,我所引起的後果只要是醫院引起的,醫院就要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而在實際上,如果是醫療事故,賠償往往還少於依據民法通則進行賠償。這中間涉及到一個最大的問題-鑒定,因為醫學的專業性,醫療糾紛都要通過鑒定才會判決。如果你非得說它是醫療事故,就必須進行醫療事故鑒定,如果你只要求醫院賠償,你就可以選擇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司法鑒定,我們選擇鑒定是想得到一個公正的結果,而醫療事故鑒定名聲在外,鑒定專家和醫院都是本地醫療系統的,相互之間關系密切,大家都會出一些事,難免相互照顧一下;但司法鑒定是比較公正的鑒定,我推薦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他們能為患方著想,也有權威,還提供審查服務(收費300-500),如果審查結果不利,就不用花更多的錢進行鑒定了。(這中間涉及到的法律及案例如下可以參考: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負責人就審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答記者問、首例社會司法鑒定對抗案終審判決書、肖曉齡童與昆明市兒童醫院一般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2、我應該按什麼法律程序處理醫療糾紛?首先不管怎麼解決,有沒有問題,第一時間封存病歷是最關鍵的(記得自己復印一份並蓋好醫院的章,以後分析鑒定都得靠它),如果病歷被他們改掉了後面處理就比較棘手了!如果一出事你就封存了病歷,只要醫院存在問題,他往往很快就會和你調解的。協調解決是最好的解決辦法,處理快、錢容易到位、不用浪費太多的時間和精力。但不是你說要協調醫院就按你的要求賠給你錢的,手上還是要一點東西,這就是鑒定,所以我建議大家復印病歷後,找一些專家看存在什麼問題,再自行委託(律師事務所委託)進行司法鑒定,有了鑒定結論在手,後面就會沒那麼難,你找醫院也調解也好,起訴也好!但也不是沒有問題,如起訴後醫院再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鑒定怎麼辦,如果鑒定結論不是事故,基本說明你自行委託的司法鑒定結論失效了!所以醫院如果不服,你只能同意重新進行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司法鑒定!因為司法鑒定的公正性,它不會與你的首次鑒定有太大的差異的。這之後幾乎就沒太多問題了。(法律參考:病歷管理條例、司法鑒定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3、找律師。如果打醫療官司,律師是必須要找的,首先封存病歷你自己去封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如關鍵的病歷沒復印出來(醫囑、護理)或者不讓你復印!再就是委託司法鑒定也要律師事務所,但你不能太相信律師,尤其是小地方的律師,自己也得知道一些,如我上面提到的參考資料也得看看相關的東西,關鍵的東西自己可以上網咨詢一些知名醫療律師,如宋中清、李仁兵等,也有一些遇到相似情況的網友也是很願意幫忙的,他們往往能提供一些實用的可操作的方法。
4、介紹下我自己的官司,經歷了省市兩級醫療事故鑒定後,得出不是醫療事故的結論;之後我又自行委託了山東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醫療過錯及因果關系的鑒定,得出過錯與後果存在因果關系的結論,現在案件正在審理,因為有前兩次的醫療事故鑒定結論,給我帶來了很大的麻煩,所以大家也要從我的經歷總結經驗教訓。參見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ews/1/110846.shtml
5、醫療專業問題。實際上我說了不算,這個還是要請教醫生,查看相關醫學資料。但從醫療官司中起來,也看過很多案例,能找出一些比較通用的規律,一般先看有沒有資質,如執業醫師、執業護士等;再看有沒有違反告知義務,這個在司法鑒定中比較重視,而一般醫院都不太重視;再看用葯情況,如麻醉葯、能引起後果相關的葯是否使用不當、還有就是延誤診治等等。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賠償問題你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算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