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份糾紛
❶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
合法。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
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
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
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1)代持股份糾紛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❷ 股份代持是否合法性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第一種是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二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種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但近年來,代持股份引發了名義持股人和實際持股人諸多爭議,而目前法律上的界定也比較模糊,因此簽訂代持股份合同最好找專業律師或法學專家進行咨詢。
通常來說代持股份需要考慮以下法律風險:
1、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代持股人,它並不是真正的出資人。但是,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是股權證和工商登記,如果此時上述文件記載的都是代持股人。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上述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此時,真正的出資人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2、當代持股人出現特別的意外情況離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權,就會成為繼承人爭奪繼承財產的標的。委託人不得不捲入這場遺產繼承的糾紛案件中來,付出 很大的艱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3、有的真實出資人並不參加公司的經營和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出資人的股東權利包括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一系列的 權利實際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顯然,道德風險巨大。代持股人的轉讓股份的行為、質押股份的行為,真實出資人都很難控制。因此,即便公司發展前景很好,利 益非常巨大,對自己不能實際控制的出資權利,還是不要參與。
4、股份代持形式出現的投資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中,由於增加了證監會等法定監管機構的監督,這樣的法律風險會進一步加大,因此建議投資者除非沒有選擇,否則不要輕易選擇代持股份的形式進行投資。
相關法規參考:
1、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4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從此條可以考出代持股份是有法可依的,也就是合法的。
2、最高法《關於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26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這條上可以看出名義股東在一些情形下也要負法律責任,因此代持股份是有巨大法律風險的。
❸ 股份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
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當然股份代持,由於實際出資人並未列於股東名冊,也無法通過股東會行駛股東權,相比直接持有股權,還是有一定風險。但仍是一種可行的方案。
(3)代持股份糾紛擴展閱讀:
代持股協議,指代為持有股份、享有股權的委託協議書。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在一定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
產生代持股的原因有多種,可能是真實的出資人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或者是為了規避經營中的關聯交易、找別人代持股,或者是為了規避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持股上限的限制,也可能是有的公司對股東身份有特別的要求。
但是,不管基於什麼目的,代持股份必然在委託人和受託人之間形成一份股份代持協議書。簽訂代持股協議則存以下法律風險:
一、合同效力糾紛
如果代持股協議的內容沒有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主要是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協議是合法的。但是,這種合法也僅限於簽訂協議的雙方之間,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
另外,根據中國法律規定,中國有些產業限制外國投資者(包括港、澳、台投資者)投資或者禁止外國投資者投資。
如果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二、實際出資人不進行工商登記存在的法律風險
登記在工商管理部門的股東是接受委託的持股代理人,並不是實際的出資人,但是,對外來講,股東資格的確認依據的是股東出資證明書和工商登記,實際出資人雖然出資但是自己的名字並不顯示在工商登記資料上,就容易存在以下法律風險:
1、股東的身份不被認可。由於實際出資人的姓名並不記載於工商登記資料上,那麼在法律上實際出資人的股東地位是不被認可的,股東的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一系列的權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導致風險的存在。
同時代持股人轉讓股份、質押股份的行為,實際出資人都很難控制。
2、代持股人惡意損害實際股東的利益。包括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給實際出資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3、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權。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實際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發繼承或離婚糾紛等。如果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將有可能涉及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維護自己的財產權。
❹ 代持股權不給退怎麼辦
法律肯定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對外關系,即對公司和第三人方面,該股份是代持人所有,該公司名義股東是代持人
對內關系,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作為實際代持人,沒有在公司登記,退出十分容易。要麼要求代持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付費用,該股權依舊由代持人享有;要麼要求代持人轉讓股權,轉讓價款返還。如果對方遲遲推脫,應承擔違約責任。
1.再次和代持人協商,要麼按照合同約定給付價款,要麼股權轉讓後所得價款返還。
2.協商不成的,盡快向法院起訴。
3.保留股權代持協議合同、轉賬證明、聊天記錄等。有必要時,電話錄音。
4.如果對方不履行代持協議約定,你還可以要求對方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5.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如果你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6.如果有約定違約金,還可以按合同約定要求對方支付違約金。
徐寶同律師的團隊有三十多位律師,在股權糾紛處理、基金、疑難訴訟、國際貿易糾紛等方面都還可以,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資源還是可以的。
❺ 代為持股有什麼法律風險
一、股權代持的風險
1、代持協議的效力問題
代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國投資者規避中國法律規定,通過股權代持方式進入相關行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此時實際出資者和名義股東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會因違反中國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為無效。
2、代持股人濫用經營管理權、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剩餘財產分配權等權利的
為防止代持股人在實際出資人不知情情況下擅自行使股東權利,代持股協議如果條件許可應當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這樣其他股東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違約行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了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也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讓或質押股權
如名義股東未經實際投資者同意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實際投資者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為預防代持股權被轉讓,可以將名義股東名下的股權質押給實際投資者,實際投資者為質權人,名義股東為質押人。根據相關規定,未經質權人同意,質押人不得轉讓被質押股權,工商登記機關不予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4、由於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導致訴訟而被法院凍結保全或者執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發繼承糾紛或離婚糾紛
代持股人死亡或離婚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實際出資人不得不捲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排除代持股人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所有權,如果出現意外死亡、離婚分割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者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
6、在處分股權時被其他股東主張優先購買權
在入股時通過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明確獨立的股份轉讓權利。
二、法律建議
1、協議,還是協議
以上糾紛都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避免,因而,一個好的股份代持協議一定是具體的、全面的;雙方在代持開始,就要理性的、商業化的書寫協議,不要過於估計所謂的「面子」或「人情」,否則,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不會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約定高額違約責任
設立代持股時,雙方簽訂明確的股權代持協議,在協議中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如被代持股權及其孳息的歸屬、對名義股東的補償、違約責任等。
3、公證
盡管不用公證,合法的代持協議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從證據的角度來說,公證之後的協議效力因公證而獲得較高的證明力。不過,公證的邊際證明力其實都是加強心理證明力而已!
4、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等隨時准備變身股東身份
可以考慮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簽署被代持股權的股權轉讓協議,這樣實際投資者可以隨時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時,實際投資者也可要求名義股東出具一份授權委託書,委託實際投資者處置與被代持股權有關的事項。類似的措施還有出資人和代持人簽訂股權期權購買協議或代持人將行使代持股份的權利獨家授權給出資人。
5、代持人將代持股權質押給出資人
在辦理股權代持的同時,可以辦理股權質押擔保,將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代持股人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再者,即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
6、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
為了防範萬一,實際出資人一方面要簽訂全面、細致的代持股協議並及時辦理公證,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證明代持股關系的證據,比如代持股協議、出資證明、驗資證明、股東會決議、公司登記資料等。如果代持股人嚴重違約或者法院凍結保全執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時提出訴訟或者執行異議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❻ 股權代持糾紛裁判規則
1、名義股東的債權人對代持的股權申請強制執行,隱名股東以其為代持股專權的實屬際權利人為由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2、對於股權代持,雙方應簽訂相應的協議以確定雙方的關系,從而否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
3、作為實際投資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請求確認股東資格應以合法的投資行為為前提,否則,不予支持。
4、對於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委託收購股權且代持關系還是借款關系均無直接書面證據的,法院將根據民事證據優勢證據原則綜合各方面證據予以判斷。
5、就目標公司股權存在雙重代持法律關系的,隱名股東的「隱名股東」要求顯名的,經過其名義股東及名義股東同意的,法院予以支持。
徐寶同律師的團隊有三十多位律師,在股權糾紛處理、基金、疑難訴訟、國際貿易糾紛等方面都還可以,積累的經驗和司法資源還是可以的。
❼ 股份代持問題
你這個問題可麻煩了。
1、在公司准備上市的過程中,股份代持是絕不允許的。看清楚,是絕不!包括信託方式的也不行,必須清理掉。當然了,這是在證監會能夠查出來的情況下,你不說,代持人不說,誰還知道呢。
如果這個公司只是剛剛開始要上市的准備工作,那麼建議你,立即把代持的股份轉回你自己的名下,否則,這就成了一個非常麻煩的事情。如果這兩個人認可你們的代持關系,還好說。如果他們不認可了,到時候,法律支持不支持你們這個合同就成了大問題了。可能的情況:他們不承認和你簽了類似協議,或是不認可這個協議了,那麼你如果去法院提起訴訟,因為沒有法律保護你們之間的協議,法院可能會作廢這個協議,然後由這兩個人按五年前你買股票時出的錢給你返還,然後這兩個人就明正言順的當他們的股東,享受股票增值的收益,和你就沒有關系了。當然,這只是可能的情況。不過,確實有出現的可能。當然,如果出現糾紛,是民事案件,這可到不了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不介入的。
2、公司上市前一年,股東如果發生變化,那麼,新進的股東是要鎖三年的。所以,如果你決定改回你自己的名字,就應該立即執行。而且,一旦上市,限售股賬戶是絕不可能更名的。是絕不可能。
3、現在進行股權轉讓很簡單,不復雜,只要簽個買賣協議就行。因為現在是他們兩個人代持,他們是股東,你不是。所以,你和他們要分別簽股權轉讓協議。協議里寫明他們的股份轉讓給你,轉讓價最好是平價,不要溢價,否則還要交稅的。
4、改子女也沒問題。上面提到的股權轉讓協議裡面,把買方的名字寫成你的子女就可以了。其實,你們之前簽的那個協議書的效用真的是有待確認,所以,不用太較真那個協議。對於一個上市公司來說,最關鍵的是我上面提到的這個股權轉讓協議。因為你們之前的那個協議是個地下協議,除了你們簽約人本身就沒人知道了,所以明面上他們是股東,你誰也不是。那麼,在股權轉讓,也就是他們把股權交回你手中的過程中,買入方是不是你,誰也不在乎,你寫你的子女,你的父母,你的親屬,誰誰都行。只要協議上他們簽字,那轉讓就是成功的。買方就是新的股東,就是被認可的。 當然了,你的子女也必須符合當股東的條件,最起碼年齡要合適,要有獨立的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❽ 代持股份合同是否受法律保護
首先要判斷代持的股份合同是否真實有效,只要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就受法律保護。
依據《中版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權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中明確規定:
不屬於《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合同無效情形的股份代持合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8)代持股份糾紛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❾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