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侵權書
A. 新聞侵權訴訟中的抗辯事由有哪些
應該稱為「針對新聞侵權的抗辯事由」:
新聞侵權即新聞單位或個人故意或過失新聞報道行為造成受害人的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合法民事權利損害。
抗辯事由就是對新聞媒體自身行為免責證明和對不侵權的證明,主要有:
一、新聞報道屬實或屬於媒體對公眾事件的合理評價;
二、新聞報道採取了必要的保護措施,公眾對新聞報道內容深度挖掘導致的後果為新聞媒體不能控制;
三、經過采訪對象的同意進行的報道或公開或合理使用。
關於名譽權的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的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六、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七、因被動采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九、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B. 在個人書籍出版中引用媒體關於別人的報道是否侵權
不構成的,最好表明出處就可以的
C. 新聞侵權的相關書目介紹
書名:新聞侵來權
作者:自 盧大振,盧建明 著
出版社: 濟南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04-2-1
內容提要
無論是新聞記者,還是普通受眾,恐怕很少有人願意同多少帶有一些負面影響的「新聞侵權」發生關系。但是,我們所置身的這樣一個大千世界,卻又實實在在地經常發生新聞侵權事件。該書具體內容:什麼是新聞侵權、新聞侵權知多少、新聞侵權如何認定、怎樣預防新聞侵權、如何應對新聞侵權糾紛等。
D. 承擔新聞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通則》和《侵權責任法》分別就承擔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方式進行了規定,新聞侵權責任也適格於這些方式: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相關鏈接:《有關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問題》
一、新聞侵權的界定新聞侵權是指新聞報道主體違反新聞法規和其他法律規范,通過新聞傳播媒介,在新聞采訪、寫作、編輯、發表過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實或過失報道等形式,向受眾傳播內容違法或失實的新聞,從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格權,造成不法侵害的行為。
新聞侵權的主體是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新聞媒介和新聞從業人員。也包括其他公民或法人。新聞媒介是指從事新聞采編和傳播的單位,即法人,如電視台、電台、報刊社等;新聞從業人員主要是指新聞單位中從事新聞報道活動的工作人員。但非新聞工作者從事新聞工作,如給新聞單位投稿的其他作者,其提供的新聞稿源如果內容侵害他人權益時。
同樣構成新聞侵權。
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兒種行為。
二、新聞侵權的法律責任構成要件責任構成要件是行為人承擔責任的條件,也是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負侵權責任的根據。在我國新聞侵權行為責任構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幾種:
新聞侵權行為的違法性。根據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常見的新聞侵權行為主要有新聞侵害著作權、肖像權、名譽權和隱私權等幾種行為。只要違反了法律對這些規定的一般性保護條款,使他人受到侵害,就應視為違法。
新聞侵權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新聞侵權藉助於新聞媒體的公開傳播來實現對他人人格等合法權益受損。承受恐俱、悲傷、絕望、羞辱等精神痛苦或遭受財產損失。因此,新聞侵權往往呈現影響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的特點,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也較為嚴重。
新聞侵權人存在過錯。在侵權行為中,損害事實的存在是由於行為人的過錯所致。過錯可分為故意和過失。故意過錯事實明確無可辯駁。過失所致侵權猶如司機駕車無意中撞傷人一樣,有不可能推卸的法律責任。檢驗是否有過錯的標准應該是客觀的,即通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來判斷其主觀過錯有無。
侵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即損害結果必然是侵權行為造成的。正當的新聞批評雖然會使被批評人受到社會的譴責,似乎他的名譽受到了傷害,但這種批評和譴責是真實的,是與他的不良表現相符合的,所以不構成什麼侵權。只有以虛假事實指責他人,給他人造成不公正的、貶低性的評價,這才構成侵權。
三、新聞侵權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一旦發生新聞侵權行為,應按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了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十種方式。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承擔民事責任有非訟程序和訴訟程序兩種途徑。主要方式:
,.更正與答辯。發表更正與答辯是新聞機構對所刊發的不真實、不公正的內容履行的一種職責。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出版管理條例》,該法規第二十八條規定:「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近期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受害人對正在實施的侵權行為依法要求加害人停止實施。這種形式主要適應於各種正在進行的或處於持續狀態的新聞侵權,對於已經終止和尚未實施的新聞侵權不適用。特別注意的是,停止侵害應當包括防止侵害,如某些誹謗性的新聞作品即將發表或傳播。為
阻止該作品傳播,受害人有權要求法院禁止該作品的發表和傳播。停止侵害的請求權只能由受到侵害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既可以直接向侵害人提出,也呵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停止侵害的裁定。
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對他人名譽、隱私、姓名、肖像等人格權的侵犯,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但都廊採取公開的形式進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恢復名譽的范圍一般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行為人向受害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以求得受害人的原諒。賠禮道歉不以公開進行為要件,但其內容須事先經過人民法院審查,可採取口頭方式或書面形式。在訴訟中,當事人用賠禮道歉的形式承擔民事責任的,還應當在《判決書》中闡明。」
賠償損失。新聞侵權行為賠償損失分為兩部分,一是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的賠償,二是精神損害賠償。經濟損失賠償,是指賠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而造成的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又稱非財產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所造成精神損害所作的賠償。賠償的數額主要視受害人的受害程度、損失的大小來決定,且須遵循公平責任原則。新聞侵權損害賠償既是一種債,又是一項民事責任。」
四、避免新聞侵權行為發生的對策.輿論監督不能超越自己職責范圍作為媒體記者,不得以「無冕之王」的身份超越行政、司法程序,在涉及某一問題或事件的批評性報道中越俎代庖,更不能輕易作出是非評判,干擾司法審判。應該做到:不獵奇、不炒作,不使問題復雜化,著眼於解決問題,促使矛盾向好的方面轉化。記者實施輿論監督的目的就是促進問題全面客觀公正的解決。也就是說,當問題已經解決了,我們的目的也就達到了,不一定非要寫出稿子,進行曝光。這也正是輿論監督的核心價值。對於不宜公開的調查采訪結果,可以通過《內參》的渠道反映給中央、省、市領導。
輿論監督應掌握好報道的尺度要掌握相關政策、紀律及采訪報道原則,做到「幫忙不添亂」。適時、適度、公開、客觀、公正、恰當的輿論監得可以切中時弊,警醒世人,引起各級政府的幣視,有助於問題的解決。嚴格批評性報道的審批程序,注意發稿時機、數量、內容、分寸。要杜絕采訪不實的報道或以偏概全的報道。以免引起新聞官司和不必要的糾紛。新聞工作者從事輿論監督時,一定要把握「慎重選材,斟詞酌句,報道客觀」的原則。
熟悉相關免責條款,嫻熟采訪技巧依據到目前為止的法律規定精神,在以下三個方面對輿論監督者是可以免責的:
新聞索材出自國家機關的公開文書和公開行為的。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規定:「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依職權製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作的報道,其報道客觀准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解釋》第九條規定:「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
撰寫、發表批評性文章,只要文章中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且沒有侮辱人格內容的,即可免責。
總之,
新聞侵權引起糾紛釀成訴訟時,在確定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確保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犯的基本原則下,首先應當從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所擔負的特殊使命出發,實事求是地依法對新聞媒體的責任予以豁免和限制,以維護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的公信度及禮會的公共利益;其次,新聞媒體和新聞記者理當自重、自律,努力提高業務水平和法律意識,成為全社會遵紀守法的楷模,切不可以無冕之王自居而自高自大、自欺欺人。甚至於目無法紀充當執法機構及審判人員等。重法、學法、懂法、守法,既是時代的呼喚,又是現實社會給新聞工作者提出的迫切要求。
E. 國外新聞侵權案例+分析
2007年11月8日,中國第八個記者節。在這一天來臨之際,全國很多地方會以各種形式為記者這個職業舉行活動。為這個職業祝賀,代表著人們對這個職業的認可,代表著這個職業為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不同尋常的作用。
在鮮花掌聲之中,全國的記者們內心是興奮的,他們為這個職業感到自豪。但繼續思索下去的話,記者們的自豪來之不易。在自豪的背後,是記者們所付出的艱辛和決心。
一名記者如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水準,一方面依賴其自身的修養,還有賴於國家法律制度的建設和社會整體的關注。
從法律制度建設而言,如何確定新聞侵權的標准,如何界定記者的法律主體地位,如何完善目前新聞侵權訴訟中舉證責任的規定等等;從基本素質培養而言,如何建立記者的道德長效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培訓機制,關乎記者個體素養的提升和保持;從機制建設而言,如何徹底分離經營與采訪,關乎記者的生存環境;從社會關注度而言,被采訪對象如何認識正當的采訪要求,關乎記者的職業氛圍。
在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記者這個群體發揮著不可估量的特殊作用,他們也感覺到民眾的熱切期待和國家的重視,有關部門也正在為這個職業的法律環境建設做著不懈努力。
在第八個記者節到來之前,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資深媒體人徐迅,指導學生完成了對700例新聞侵權案例的分析和論證。根據分析結果,她告訴本報記者,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並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例占最大比例,其中有5個案例涉嫌誹謗罪和侵害他人商品信譽罪,並最終獲刑,獲得實刑即有期徒刑的只有一例,其他均以剝奪政治權利或罰金等附加刑形式出現。
可以說,這些案例給記者職業塗上了一層灰影,但徐迅認為,通過對這些案例的分析,可以讓從事記者職業的人們明白,自己面臨的最大「法律雷區」在哪裡,並借前車之鑒,自律自省。
侵害他人名譽權成為最大雷區
當前還有極少報道中,使用這樣的詞彙———禽獸。當一個記者發現比如教師強奸女學生、養父強奸養女等新聞線索時,就在前面掛上「禽獸」二字,以表示義憤填膺的情緒。也因此,在發生的諸多新聞侵權的案例當中,類似於寫上「禽獸」等侮辱他人人格的案例,佔了很大比重。
徐迅說:「我總結新聞侵權就四個字:侮辱和失實。人格尊嚴是人權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權在民法中包括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和信用權,侵犯其中任何一項權利,都可能構成新聞侵權。」
隨著我國精神文明建設的加強和新聞從業人員素質的提高,文章中的侮辱性言辭越來越少。但是諸如「禽獸」這樣的用語還是時有發生。徐迅根據研究舉例說,媒體對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或者所謂「壞人」的描述,出現頻率最高的詞彙大致有:「惡棍、流氓、娼妓、騙子、瘋子、暴徒、強盜、奴才、走狗、歹徒、無賴、吸血鬼、大草包、無恥之徒、色狼等等」。
侵害他人名譽權的第二個行為就是失實報道,這也是發生頻率最高的一種新聞侵權形式之一。在總結大量案例後,徐迅分析認為,失實報道可分為以下幾種方式:虛假報道、基本內容失實、大部分內容失實、部分內容失實和主體錯誤報道等幾種類型。
在這些失實報道中,虛假報道的危害程度最大。
比如,某媒體曾經采訪體操運動員劉璇的母親,在配發的照片下標注照片上的人物為劉璇的母親和父親。隨後,劉璇母親起訴了這家媒體,因為照片上與她合影的人,根本不是劉璇的父親。徐迅說:「像類似的案例,有的虛假報道甚至是對人全面的否定和傷害」。
隱私權是什麼?按照現有的法律規定,隱私權可以分為法定的和酌定的。法定的隱私包括住宅、郵電通訊、婚姻狀況、兩性關系、傷痛疾病、收養秘密、個人儲蓄、未成年人犯罪、家庭及私人的單項資料、艾滋病等。學界普遍觀點認為,隱私的范圍包括私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禁止以窺視、竊聽、刺探、披露的方式侵害他人隱私。
作為媒體記者,最容易犯的錯誤是對未成年人健康、犯罪等信息的披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任何人、任何組織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隱私。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得更為詳細: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
除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在報道中應當注意以外,徐迅認為,記者采訪中經常應用的兩種方式:暗訪和偷拍,它們最大的法律陷阱就是隱私權的問題。因為暗訪和偷拍剝奪了被采訪人對於個人信息的決定權和控制權。
徐迅也認為,隱私不是不可以披露,但徵求當事人同意,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行為原則。
踏進「雷區」就要付出代價,除了民事責任,比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責任形式以外,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徐迅說:「根據我國已有案例,與記者密切相關的兩種罪名是:誹謗罪和侵犯他人商業信譽罪」。
在她搜集的案例中,有5起案件,媒體記者或者作者承擔了刑事責任。其中一起涉嫌誹謗罪,最終被法院判決誹謗罪,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和一年半。還有一起,是今年8月12日,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紙箱餡包子」虛假新聞炮製者訾北佳涉嫌損害商品聲譽案,訾北佳因犯損害商品聲譽罪,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
職務犯罪等形態成為第三大「雷區」
湖南師范大學知名新聞學學者魏劍美和記者出身的知名律師周澤,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針對「記者是否擁有權力」這個話題,都表達了這樣的觀點:記者的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實質上是一種公民權利的體現,是「權利」而不是「權力」。
然而,他們也並不否認,現實中,媒體、記者對采訪權和輿論監督權的應用,又蒙上了一種「權力」的特徵。而一旦出現了「權力」的特徵,對於極少數職業道德差的媒體從業人員來講,就可能藉此尋租。
尋租者東窗事發後,往往要面對「受賄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指控,而身陷囹圄。雖然,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律顧問徐迅認為,這兩種罪名和記者本身職業沒有特徵性的聯系,因為它們更多指向公務人員和其他非記者的社會普通主體,但是,她也並不否認,這兩種罪名,目前而言,在記者的隊伍里呈高發狀態。
在網路上搜索「記者」、「敲詐勒索」兩個關鍵詞,絕大部分是假冒記者犯下的罪行。但是其中也不乏真正的媒體記者。
比如,近日,在北京朝陽區法院,某報記者熊某和原同事茅某因敲詐勒索罪,被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據檢察機關指控,熊某在某報擔任記者期間,曾以報道負面新聞相要挾,索要錢款,兩次累計達到40萬元。本案因當事人不服,正在上訴期間。
而若在網路點擊「記者」、「受賄罪」兩個關鍵詞,也不乏案例。比如,今年4月份,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某報原浙江記者站站長孟某作出二審判決:孟某犯受賄罪,終審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判決書表述,新聞媒體履行的是國家賦予的對社會的輿論監督權,媒體輿論監督權是一種公共權力,孟某作為新聞媒體的記者,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向被批評報道的有關單位索取財物,符合受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F. 網站轉載新聞類文章和百度的圖片是否侵權
我們經常會發現同一條新聞在各個網站都會出現,這其中的情況就可以說是轉載了,對於那些新聞我們甚至分不清楚到底哪裡是原創,那新聞轉載是否侵權呢?華律小編為您總結了相關知識,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侵權構成要件
1、具違法性。著作權法所稱的侵權行為是指違反著作權法規定的義務,侵害他人依著作權法享有的人身權或財產權的行為。如果侵害他人的財產權是直接基於違反合同義務發生的,這種行為通常僅視為違約行為,而由行為人承擔違約責任。
2、損害事實。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他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精神上的損害。損害是違法行為的客觀後果。如果某一行為正在計劃當中,尚未造成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出版社擅自將作者的一部書稿取走,准備出版,但由於某些主觀上的原因最終沒有出版,因而不構成侵權行為。但如果已經出版,即使一本書也未賣出,也應認為構成侵權。
3、因果關系。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實施某一行為是造成損害事實這一結果的原因。例如,某乙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擅自交一家報社刊登,某乙這一行為引起損害事實,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如果某乙僅為練筆,基於某甲的一篇文章改寫成另一篇文章,並不打算發表,而被熱心的某丙見到後,擅自推薦給報社刊登出來,應該認為某丙的行為和造成甲的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至於某乙僅為練筆的改寫,應屬於合理使用范圍,與損害事實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4、承擔責任。實施行為的人有過錯,或雖無過錯,但仍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行為人在實施某一行為時明知行為的損害後果,或者應當預見到而沒有預見到,或已預見到而輕信能夠避免。例如,某出版社或個人明知某一作品有著作權,或者沒有確切根據地以為它沒有著作權,而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就出版了該作品,這種故意或者過失就是過錯,因而具備侵權行為的一個條件。
新聞轉載是否構成侵權
這個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1、新聞的范疇要搞清楚,不是所有的出現在報紙、網站上的資料都是新聞;2、以什麼方式進行轉摘,轉摘後是否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如果註明原作者的姓名,受轉摘的網站沒有聲明「不許轉摘」之類的話,可以轉摘;3、提個建議,建議去政府網站或者比較大的網站上轉摘,註明出處或者自己重新編輯新聞上傳。
網頁內容來源主要分為兩種——深度鏈接和一般鏈接。「深度鏈接」是通過嵌入式加框技術,將被鏈接對象的內容當作自己的內容,被鏈接對象的來源和網址通常不顯示。深度鏈接一般被認為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目前,採用這種方式的很少。「一般鏈接」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通過點擊標題可以直接跳轉到被鏈接網站,完整展現原頁面內容界面。這種情況與搜索引擎功能相同,一般不涉及侵權問題。另一種是對原頁面內容進行轉碼優化,但是使用的緩存技術只對原頁面進行臨時復制,是否構成侵權存在爭議。除此之外,由於轉碼過程中屏蔽了原網站上的廣告等內容,影響了原網站的商業盈利模式,因此還面臨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對原網路頁面轉碼優化,使其適合app閱讀,但沒有經過對方許可或未與之達成合作關系,那麼就會構成侵權。具體而言,侵犯了著作權中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華律小編提醒您,著作權法規定具有某種特定資格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享有著作權或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也就規定了一切他人相對的不得加以妨害的義務。以上就是為您總結的相關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您,本網站致力於打造優秀的法律咨詢平台,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進入律師咨詢。
望採納!
G. 新聞媒體侵權
新聞媒體報道是否構成侵權有兩點:1.報道內容是否」基本「屬實 2.是否使用侮辱性詞彙、是否誹謗、詆毀,損害。
各法院的認定的尺度不同,建議聘請律師據理力爭,首先,看對方訴求是什麼。再者,要看你們所在地法院以往的判例。最後,要結合具體案情做好訴訟策略。以下是法律依據,望採納哦。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七、問: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答:是否構成侵害名著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入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98解釋)
九、問:對產品質量、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答: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借機誹謗、詆毀,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內容基本屬實,沒有侮辱內容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其名譽權;主要內容失實,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H. 轉載報紙或者網站上的報道屬於侵犯著作權嗎
是否屬於侵權應視情況而定:
1、報道一般屬文字作品。且往往屬於職務作品。內
2、《著作權法》第容三十三條:「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如果報紙和網站上有專門的聲明,不允許轉賬,那麼轉載行為必然侵權。如果沒有聲明,那麼屬於法定許可,可以轉載,但不是免費轉載,需要支付版權費。
3、《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這屬於合理使用,只需要指明原作者是誰即可,如果沒有指明,還是侵權,如果指明了就不存在侵權。
I. 新聞截圖用於出版圖書構成侵權嗎
根據《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自》的規定,時事新聞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這一點無論文字作品,還是圖片作品,都不例外。在書報刊出版物中,如果使用的圖片屬於時事新聞,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就可以不經作者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也無需為作者署名,但要按照法律規定註明圖片的出處,即註明原拍攝單位的名稱。
在辨識圖片是否屬於時事新聞時,必須注意與新聞作品相區別。首先應當明確,時事新聞也是一種新聞作品。其次,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時事」即「最近期間的國內外大事」,「新聞」在《辭海》中被解釋為「報社、通訊社、廣播電台、電視台等新聞機構對當前政治事件或社會事件所作的報道」。這就是說,時事新聞與其他新聞作品的不同之處在於,時事新聞是新聞媒體對「最近期間」或「當前」發生的國內外政治或社會事件的報道。如果不是「近期」或「當前」的新聞報道,或者已超過這一時限,就不是時事新聞,而是新聞作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