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承攬合同
㈠ 什麼是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
㈡ 產品購銷合同與加工承攬合同的區別
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的一種,有下面這些區別
一般而言,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的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如一方的義務是按對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對方的義務是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而又無法律特別規定為其他有名合同(如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等)的,則屬承攬合同的范疇。否則,不屬於承攬合同的范疇。
具體而言,承攬合同與買賣合同的區別關鍵在於:承攬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目的的合同,而購銷合同也(是買賣合同)則是以轉移所有權為目的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主要是一定的行為,而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都是一定的物。
具體而言,二者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買賣合同的標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現代社會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標的物則是特定物;如果工作成果是無形的,就根本不存在物的轉移。而買賣合同則必須要轉移物的所有權。在承攬合同中,如涉及到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如承攬人提供全部材料的情況下),這只是合同的從屬義務;而在買賣合同中卻是最基本的義務。
2.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既可能在合同成立時存在,也可能根本不存在;而承攬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絕對不存在,只能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後方可能存在。
3.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要親自完成主要工作或次要工作,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而在買賣合同中,賣方既可以自己生產標的物,也可以從他人處購買,或者將生產工作完全交由第三人完成,當事人並不關心標的物的特定性。
4.在買賣合同中,買方以賣方僅得請求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對賣方無檢查監督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有權對承攬人的工作進行檢驗監督,定作人同時負協助義務,而且定作人違反協助義務後果嚴重的,甚至可能導致承攬方解除合同。
5.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在工作成果未完成之前,隨時可以解除合同;而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並無此權利。
6.在承攬合同中,如當事人無相反約定,承攬人有留置工作成果的權利;而在買賣合同中,任何一方當事人均無此權利。
7.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意外滅失的風險,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攬人承擔;而在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當事人可以約定自合同成立時起轉移。
一百二十七、承攬合同的風險承擔問題
在承攬合同中,風險承擔也是一個有待明確的問題。所謂風險,亦稱危險,是指在當事人一方的債務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而使合同不能履行,由此而產生的損害狀態。所謂風險負擔,即指在雙務合同中,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嗣後不能履行後的損失後果的負擔。承攬合同的風險,主要是指材料、工作成果毀損、滅失的風險以及報酬的風險。
從合同法有關承攬合同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合同法對承攬合同的風險,區分了兩種情況:(1)按合同法第265條的規定,原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的,在承攬期間造成材料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攬人承擔。如果是因承攬人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毀損、滅失的,則由承攬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2)對原材料由承攬人提供,風險應由誰承擔的間題,合同法沒有規定。我們認為,原材料的風險應由承攬人自行承擔。
至於工作成果,如工作成果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成果交付前發生風險的,由承攬人負擔;交付後發生的,由定作人負擔。但工作成果的毀損、滅失發生於定作人受領遲延的,則應由定作人承擔該風險。如果工作成果無須實際交付的,在工作完成前發生的風險由承攬人負擔;在工作完成後發生的風險,由定作人負擔。如維修房屋,在完成維修工作前房屋因意外風險毀損、滅失的,無論承攬人已完成了多少工作,均不能請求定作人支付報酬;若於完成維修任務後房屋發生意外毀損滅失,則定作人仍應向承攬人支付報酬。
㈢ 承攬合同包括哪些內容,有沒有詳細一點的
一、承攬合同的定義
承攬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買賣合同外最為常見和普遍的合同,我國《合同法》第251條第1款對承攬合同所下定義為:「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承攬合同中,完成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沒有以承攬人、定作人指稱雙方當事人,也不影響對其法律性質的認定。
二、承攬合同的法律性質
1、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成立僅需雙方就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可,合意的表現不拘形式,書面、口頭均可。訂立合同後,如需交付標的物,該交付行為也不是使合同成立的行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為,是定作人履行已經成立的合同義務的行為。
2、承攬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並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因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所以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合同中雙方均為價性給付,一方要獲得對方的給付,必須向對方為相應給付,故承攬合同又是有償合同。
3、承攬合同一般是固有繼續性合同。繼續性合同是與一時性合同相對應的概念,二者之間,以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中所處的地位為區分標准。繼續性合同是指合同內容非一次性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地實現的合同,其基本特色在於時間因素在合同履行上居於重要地位,總給付的內容取決於為給付時間的長短。承攬合同一般都不能即時履行,因為承攬人的工作常常需要持續一段時間,此點與僱傭合同、勞動合同、合夥合同、租賃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一樣,屬於固有的繼續性合同。
三、承攬合同的種類
根據《合同法》第251條第2款之規定,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因承攬合同的包容性極強,法律對承攬合同的規定實際上是對一大類合同的規定,這是承攬合同與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區別。要確定一個合同是否承攬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義務類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顧客有支付報酬的基本義務,對方有拍攝並交付照片的基本義務,自然而然就可以認定它是承攬合同的一種了。
在日常生活中,幾類極為普通和常見的承攬合同有:(一)加工合同;(二)定作合同;(三)修理合同;(四)復制合同;(五)測試合同;(六)檢驗合同。
四、簽訂承攬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形式的選擇承攬合同是諾成、不要式合同,當事人可任意選擇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因為書面式合同形式有較強的證據力,在發生糾紛時,便於取證;而口頭合同的證據力較差,在發生糾紛時不易證明合同的存在及相關內容,雙方一旦發生糾紛,難以得到確切的證據,常常因無據可查而不易分清責任。因此,當事人應盡量採取書面形式。書面形式雖然比較復雜,但通過書面文字可以使雙方權利、義務更加明確、詳盡、具體、肯定地表示出來,這不僅僅大大加強了簽約雙方的責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發生糾紛,書面承攬合同也以成為可信的書證,成為人民法院和仲裁機構正確裁決案件的重要根據,因此,當事人應盡量採取書面形式簽訂合同,雖說書面形式有可能會減少締約的機會,但與可能引發違約而造成了損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訴訟的後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當然,對那些能夠即時清結的承攬合同,比如少量的復印、修理、快速擴充等,自無訂立書面合同的必要。
2、報酬條款的訂立報酬條款是承攬合同非常重要的條款,報酬支付的方式、時間對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影響甚巨。對定作人而言,付款時間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藉此約束箝制承攬人,進而保證工作成果的質量,甚至要求獲得後續服務。相對而言,承攬人卻希望盡早獲取報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訂立後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階段或分期付款,這樣不至於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陷於非常被動的境況。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無論定作人還是承攬人,都十分關注報酬條款的簽訂,當然,報酬條款的最終確定不僅僅取決於各方的談判能力,更取決於雙方的實力對比及市場因素,在當今的市場經濟中,相對而言,定作人的優勢是較為明顯的。
五、承攬合同欺詐的防範
簽訂合同時都有被欺詐的風險,合同欺詐的手段也是層出不窮,承攬合同也不例外,因此在簽訂承攬合同時應注意下列幾點,以防欺詐:
1、嚴格審查對方的主體資格和實際履約能力
首先要判斷有無該企業、單位,因為在實踐中有私刻公章簽訂合同的現象發生,也有個別幾個人自行組織起來,既不辦理工商登記,也不領取營業執照,以某「中心」、某「公司」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此外,還要審查授權簽約的個人有否簽約許可權。其次要判斷對方是否隱瞞自己的經營范圍訂立了超越經營的承攬合同。針對上述兩項,要仔細審查對方出示的營業執照副本、授權委託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等資料的真偽,審查授權委託書授權范圍、授權期限,必要時,可以去當地工商部門進行查檔。第三要了解對方的資信狀況,這包括綜合經濟狀況和綜合商業形象兩大要求。前者包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生產經營能力等;後者包括商譽、商業道德等。
2、要求對方設定擔保
簽訂合同時,對那些沒有足夠的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不易查清的企業、單位,可要求對方設置擔保,以督促其履行合同,設置擔保時應符合《擔保法》的相關規定,對方違約沒有如約履行合同,要注意在有效期限內向保證人主張權利。關於擔保注意事項,本網站將另文詳述。
3、認真審查合同條款
簽訂合同時要仔細閱讀、琢磨合同條款,一定要將合同條款盡量明確,不能有不明確、含糊其辭的條款,或引起歧義的條款。有時技術協議書和圖紙也是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雙方均應當簽字蓋章,審查合同條款時也應當充分注意此點。審查合同看似簡單,實則專業性很強,最好請律師代為審查。
4、明確約定管轄法院
在爭議解決條款里約定,雙方發生爭議由己方法院管轄,這也是防止欺詐的一種方法。
㈣ 加工承攬合同和委託合同的本質區別是什麼
承攬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按他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他方,他方接內受工作成容果並給付酬金的合同。
委託合同,是指委託人與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
承攬合同與委託合同最根本的區別是,承攬合同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承攬事務,並以提交工作成果為合同履行方式;而委託合同體現為以委託人名義進行活動即為履行義務,並不要求工作成果的完成。
㈤ 承攬合同
承攬合同
1.承攬合同的概念、特徵和種類。(1)承攬合同的概念。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台同。承攬人是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支付報酬的人。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承攬的標的、數量、質量、報酬、承攬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驗收標准和方法等條款。(2)承攬合同的法律特徵。①承攬合同是以一定的工作完成為目的。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勞務,這與直接以提供勞務為標的的合同如僱傭合同有著重要的區別。雖然承攬人為了完成工作必須付出勞務,但這只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手段,而非合同目的的本身。即使承攬人付出了勞務,如果沒有完成工作成果,也不能取得報酬。②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殊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並由承攬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其必須具有特定性。它在市場上不能買到,並在合同成立時不存在。如果該標的在合同成立時已存在或定作人可以在市場上買到,那麼,定作人就無需通過訂立承攬合同來實現目的。滿足人們生產、生活的特定需要正是承攬合同的意義所在。③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由於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的合同.所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成果過程中,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工作成果無法實現或標的物遭受意外毀損、滅失,承攬人應當自己承擔風險損失,而不能要求定作人對其已經付出的勞務給付報酬。④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具有不可讓與性。承攬人必須依靠自己的技術和設備,通過自己的獨立勞動來完成定作人要求的工作,而不能將其主要工作轉移給他人來完成。⑤承攬合同為雙務、有償、諾成和不要式合同。承攬合同的上述特徵,使其和其他相類似合同如買賣合同、勞動合同、委託合同以及一般提供勞務的合同區別開來。(3)承攬合同的種類。①按承攬合同訂立原因的不同,承攬合同可以分為原承攬合同和次承攬合同。②依材料來源的不同,承攬合同可以分為一般承攬合同和特殊承攬合同。③依承攬工作內容的不同,承攬合同可以分為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復制合同、測繪測試合同、檢驗合同、改造改建合同、印刷合同、翻譯合同、設計合同、房屋修繕合同、攝影合同、鑒定合同和裝裱合同等。
2.承攬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1)承攬人的權利和義務。①獲得報酬的權利。②留置權利。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③親自完成工作的義務。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共同承攬人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④交付工作成果的義務。承攬人完成工作時,應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並提交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定作人應當驗收該工作成果。⑤瑕疵擔保義務。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質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攬人承擔修理、重作、減少報酬、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⑥接受定作人監督、檢驗的義務。承攬人在工作期間,應當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檢驗。定作人不得因監督檢驗妨礙承攬人的正常工作。⑦保管義務。承攬人應當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⑧按約定使用符合標準的材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出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充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⑨保密義務。承攬人應當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復製品或者技術資料。(2)定作人的權利和義務。①支付報酬和材料費的義務。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交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報酬。②按約定提供材料、圖紙和技術要求。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或者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承攬人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於答復等原因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③協助的義務。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監督、檢驗承攬人工作的權利。⑤請求交付工作成果的權利。⑥解除合同的權利。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不僅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所享有的這種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是由承攬合同的特定性所決定的。
㈥ 承攬合同與一般加工合同的區別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並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該工作成果並按照約定向承攬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合同的主體是承攬人和定作人。承攬人就是按照定作人指示完成特定工作並向定作人交付該工作成果的人。定作人是要求承攬人完成承攬工作並接受承攬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的人。承攬人和定作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自然人。這比經濟合同法的主體范圍擴大了,經濟合同法中加工承攬合同的主體只是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不包括自然人。承攬合同的客體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攬合同的對象為承攬標的,承攬標的是有體物的,合同的標的物又可以稱為承攬物或者定作物。承攬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車、裁剪製作衣服。承攬人完成的承攬工作需有承攬工作成果,該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圖書、錄制的磁帶、檢驗的結論,也可以是無形的,如測試儀器的運行。
加工合同是承攬人根據定作人要求的品種、數量、質量及規格等內容,使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利用自己的設備、勞動為其加工特定的產品,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協議。有時,定作人提供大部分原材料,由承攬人負責部分輔助材料。其特點為定作人提供全部或大部分原材料,承攬人收取的報酬基本為加工費。加工合同是最為常見的承攬合同之一。既常見於生產中,也常見於生活中。生活中,我們經常做的有帶布料去裁縫處做衣服,拿自己的穀子去碾米,等等;在生產性加工合同中,就是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攬人加工為成品或者半成品。其中,涉外加工合同較有影響,即所謂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合同,這類合同在我國沿海尤為常見。
承攬合同具有下列特徵:
1.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攬人所完成工作成果。
3.承攬合同的承攬人應以自己的風險獨立完成工作。
㈦ 我國加工承攬合同主要包括哪些種類
加工承攬合同根據其性質和內容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加工合同
所謂加工合同是由承攬方按照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半成品,根據雙方約定的品種、規格、質量、數量和期限等具體要求,進行加工特定產品、並按照約定收取定作方加工費用而簽訂的協議。加工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由定作方提供原材料,由承攬方收取加工費。
2、定作合同
所謂定作合同是指由承攬方根據定作方提出的品種、規格、質量和數量等要求,使用自己提供的材料進行生產,為定作方加工特定產品,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價款的協議。定作合同的主要特點是:產品所需原材料由承攬方提供,定作方支付相應價款。
3、修繕合同
所謂修繕合同是指承攬方按照定作方的要求,為其修繕房屋、維修機器設備和其他修理工作,並向定作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修繕合同的主要特點是:如果所需要的修繕材料是由定作方提供的,承攬方應收取相應酬金;如果所需修繕材料是由承攬方提供的,承攬方應向定作方收取修繕材料的價款。
4、勞務合同
所謂勞務合同是指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委託(要求)而為其提供勞動服務成果(如服務外包等),並向對方收取相應報酬的協議。承攬方提供的勞務既可以是腦力勞動服務,如設計、測試、測繪、翻譯書刊資料等,也可以是體力勞動服務,如打掃衛生等。
5、印刷合同
印刷合同是印刷方按照出版方的要求,為其完成書刊印刷工作,並收取出版方相應報酬的協議。
6、廣告合同
廣告合同是廣告專營單位或兼營單位為刊戶完成一定的廣告宣傳工作,並取得刊戶相應報酬的協議。
7、其他加工承擔合同
除上述列舉的合同以外,還有修理、測試、測繪、裝配、包裝、裝演、印染、復制、化驗、翻譯、出版等合同。
(7)生產承攬合同擴展閱讀:
加工承攬合同除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徵外,還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加工承攬合同的標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並表現為一定的勞動成果。
加工承攬合同是承攬方根據定作方的要求而完成的一定工作,它的標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交付的物品或提供的勞務,如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復制、設計、翻譯以及物品性能的測試、檢驗等,都表現為完成一定的工作,因此,可以成為加工承攬合同標的。
2、加工承攬合同標的是具有特定性質的物,即特定物。
加工承攬合同的特定物是根據定作方提出的特殊要求和提供的材料或待修理的物品而完成的物。它不屬於大批生產的產品,不同於市場上的一般商品,不能用其他物品來代替的物。因此,它具有特定性。
3、承攬方必須自己完成定作方交給的工作任務。
《經濟合同法》第19條規定:「承攬方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加工、定作、修繕任務的主要部分,不經定作方同意,不得把接受的任務轉讓給第三方。」這是加工承攬合同基本特徵之一。
㈧ 什麼是承攬合同
(一)承攬合同的概念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完成工作並交付成果的一方稱承攬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給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定作人。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稱作定作物。承攬活動是人們生產、生活不可缺少的民事活動,諸如加工、定作、修理、印刷等,均與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故承攬合同是現實社會生活中廣泛存在的合同類型。
(二)承攬合同的特點
1.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承攬人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動獨立地為定作人完成一定的工作,並交付成果。在承攬合同關系中,定作人所注重的是承攬人的人力、技術設備等勞動條件,因為這些勞動條件對工作成果起決定作用,而工作成果的質量決定著定作人的特殊物質利益能夠得到保障的程度,所以,承攬人獨立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是承攬合同的特點之一。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勞務的結果即工作成果,承攬人的勞務體現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所以說承攬合同是承攬人獨立地提供勞務的合同。
2.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人完成並交付的工作成果。這一工作成果既可以是體力勞動成果,也可以是腦力勞動成果,但它必須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能夠滿足定作人特殊需要的物或其他財產,同時,它又是承攬人獨特的勞動的產物。承攬合同的標的物,是不能通過市場大量供應的,而只能由承攬人依定作人的要求通過自己與眾不同的勞動技能來完成。
3.是雙務、有償合同
承攬合同一經成立,當事人雙方均負有一定義務,雙方的義務具有對應性,一方的義務即為他方的權利,所以是雙務合同。在承攬合同關系中,承攬人的義務表現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的義務是受領該工作成果支付約定的報酬,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從另一方取得利益均應支付對等價款,因此,承攬合同為有償合同。
4.是諾成、不要式合同
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而不以當事人一方對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合同成立生效要件,所以是諾成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實踐中大量的承攬合同是口頭合同,所以承攬合同多數是不要式合同。對於生產上的承攬合同或者需較長時間才能完成的項目,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