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侵權
A.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
這種對於每個案件,每個人的賠償損失是不一樣的標准,也沒辦法進行統一,所以還是要根據情況而
B. 什麼是人身侵權,人身侵權的定義及分類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概念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佔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分類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包括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與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成立要具備侵權的四個構成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特殊人身侵權損害賠償的成立只需具備三個要件即損害事實、違法行為、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至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則在所不問或者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特殊人身損害賠償主要有以下幾種: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至人損害、高度危險作業至人損害、產品缺陷至人損害、環境污染至人損害、動物至人損害、地下施工至人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至人損害、雇傭人至人損害、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築物至人損害等。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損害賠償中的一種,在實踐中,因其所發生的糾紛,在損害賠償中佔有很大比例。人身侵權損害賠償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或者雖無過錯但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義務,以作為或不作為的方式,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身體,依法應當承擔損害賠償法律後果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稱為賠償權利人;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為賠償義務人。
C. 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如何認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確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時,以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為依據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原則。其包括如下內容:
1、過錯責任原則的構成要件。
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時,其構成要求四個條件,即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違法行為、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這四個要件缺一不可。
2、主觀上有過錯是確定人身損害賠償責任構成的必備要件。
如果行為人的主觀上沒有過錯,就不能構成人身損害賠償責任。即缺少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要件,即使行為人造成了損害事實,並且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也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
過錯責任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時,應當把過錯作為行為人承擔人身傷害賠償責任的根據。過錯責任的舉證責任由原告一方承擔,即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訴訟中原告要對自己的主張承擔全部的舉證責任,舉證不足或者舉證不能,將依法承擔敗訴的法律後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D. 人身侵權損害賠償項目有哪些
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具體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
造成殘疾的,還有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殘疾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造成死亡的,還有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E. 人身損害賠償包括哪些項目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包括以下項目
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精神損害撫慰金。
(5)人身侵權擴展閱讀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1、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
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於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於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對於侵害健康權的,要分受傷之日、侵害時不能發現的傷害確診之日的不同來計算訴訟時效。
對於造成喪失勞動能力的,須在確認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後,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特殊訴訟時效的計算
理論上講,侵害身體權和侵害生命權的侵權行為,應當按照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執行。而《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是對侵害健康權行為的賠償請求訴訟時效,應當適用1年的規定。
3、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適用
目前沒有對侵害精神性人格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只能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如果在適用《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在提出生命健康權的財產損失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撫慰金的賠償,則隨同受到特殊訴訟時效的限制。
4、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侵權普通法與侵權特別訴訟時效適用不同
對於特別法應當一律按特別法的規定,如《國家賠償法》訴訟時效規定為2年(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5、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
按照《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這是法律規定的訴權保護最長期限,超過這一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便失去訴權,不再受法律保護。(第32條第1款);《產品質量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2年(第45條第1款);《環境保護法》訴訟時效規定一律為3年(第42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法律適用原則,不能完全適用《民法通則》特殊時效的規定,保護請求權。
最長時效也有特別法的特殊規定,如《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請求權滿10年喪失(第45條第2款),而不適用《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的20年最長訴訟時效,需要引起特別注意。
F. 人身侵權責任的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身侵權責任:
應當以《侵權責任法》適用。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G. 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同用嗎
1,《侵權責任法》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可以同用。
2,《侵權責任法》頒布時間晚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依據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在有沖突時,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規定。
3,《侵權責任法》屬於法律,《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屬於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效力上《侵權責任法》高於《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應當優先適用。
4,在《侵權責任法》沒有規定的情況時,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