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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之間發生糾紛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2-19 10:22:34

❶ 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的糾紛,業主去哪裡能維權

(一)行政途徑

投訴。對於有關小區規劃、房產證的辦理、房屋質量等出現的問題,業主可以向當地政府的建設行政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質量監督部門反映。對於小區物業管理問題,根據國務院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業主可以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二)法律途徑

1、對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2、對開發商、物業管理公司提起民事上的違約或侵權之訴。違約中的「約」指購房的買賣合同、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

侵權中的「權」包括公民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業主享受優質的物業管理服務以及居住環境的權利、公民的消費權益等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出現這類糾紛時業主可以將糾紛訴至法院或直接向當地人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行使審判權以解決糾紛。

3、提交仲裁機關仲裁。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雙方發生糾紛後,根據我國《仲裁法》第4條的規定,依照物業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條款或者糾紛發生後自願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請有管理權的仲裁機構即物業管理公司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以解決糾紛。

(三)其他途徑

1、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協商解決。《物業管理條例》中已經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及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作出了明確規定,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可以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和物業管理合同的規定,自願平等地進行磋商,進而解決管理糾紛。

2、由第三人調解。這是指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將糾紛提交給第三人,由第三人來主持雙方進行協商,促成雙方在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調解協議。一般調解可分為民間調解、行政調解和司法調解三種,比如可以由物業公司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3、更換物業公司。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讓業主滿意,則業主可以更換物業公司。

(1)業主之間發生糾紛處理擴展閱讀

按照我國目前的購房程序看,購房人要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同時在使用統一印發使用的格式房產買賣合同時,會有買方同意其購置的房屋由賣方或買方的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條款。因此,購房者須受到開發商為其選聘的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束,並接受其物業管理服務。因此在實踐中,許多物業管理公司通常以此為由,主張業主無權更換物業管理公司。

《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中明確規定廣大業主有權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共同決定,但是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因此,作為小區的真正主人,廣大業主有權重新選擇物業管理公司為其提供物業管理服務。

❷ 業主和物業的糾紛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物業管理糾紛處理方式,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各方自行協商版和解;

2)各方當事人請權求第三人調解,請求政府主管部門行政調處。

3)當事人之間約定仲裁;

4)司法訴訟。

以上幾種方式孰優孰劣,難作評定,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自行協商和解是雙方直接對話解決糾紛的方式,而後面三種則是藉助第三方解決糾紛的方式。

❸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產生糾紛多是因為買房時買賣雙方對房屋售後各方關於物業管理的權利義務沒有界定清楚而造成的。解決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產生的糾紛,需要了解糾紛的的類型,發生的原因和法律方面的界定。

物業管理糾紛

一、物業管理糾紛的類型及其特徵

實踐中,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糾紛可以分為這樣三種類型:

(一) 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的糾紛

依據業主和開發商之前簽訂的或者由業主委員會於專門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有關物業管理合同,雙方確立一系列權利義務。如物業管理企業承擔安全及服務義務。如果物業管理企業顛倒市場主體的位置和不履行應承擔的義務,管而不理,致使業主享受不到繳費後的服務。或者,業主因為種種原因拒繳物業管理費。這些都可能引起糾紛。而且,由於我國目前物業管理市場體制發展不成熟,主要是物業管理企業不作為導致糾紛發生,進而引發各種極端事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法發 [2000]26號文件即《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第一部分的規定,這類糾紛本質上屬於合同糾紛。應當按照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

(二) 物業管理企業侵犯業主權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中,物業管理企業也侵犯了業主的合法權益,但因為是因為基於物業管理合同發生,而且往往是消極侵權,所以將其單列。第二種類型特指,物業管理企業的積極侵權行為引起的糾紛。例如侵佔業主財產,阻撓業主成立業主委員會,侵佔業主共有房產等等。

這類糾紛一般與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履行沒有直接關系,屬於一般侵權糾紛,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講物業管理糾紛不加區別地規定為合同糾紛欠妥。當然,第一類和第二類往往會同時發生,出現競合的現象。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當事人由選擇權。

(三) 開發商問題引起的糾紛

業主入主後,還可能出現公攤面積不清、房屋質量不合格或不符合約定、開發商在賣房過程中的許多承諾未能按時兌現……嚴格地講,這類糾紛與物業管理企業沒有直接關系,而屬於業主與開發商的糾紛。但是因為這些問題往往是在業主入住以後出現,而且物業管理企業對物業的維護管理負有責任。故將此類糾紛也納入物業管理糾紛中來一並研究。

二、糾紛發生的原因

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的糾紛可能因各種具體原因而發生,但從根本上說,主要是由於以下幾個原因:

(一)我國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弊端是重要原因

物業管理是業主對物業進行自治管理的活動,是一項產權人對財產特別是共有財產進行處置的活動。業主作為產權人當然地享有物業的管理權,業主有權決定是否聘請、聘請哪家物業管理企業;而從另一方面而言,隨著住房制度等的改革,物業管理的社會化、專業化成為一種趨勢,但即使如此,從物業管理企業角度看,物業管理也是一種服務,是接受委託、按照業主的要求提供服務的一種活動。但實際上,一方面,幾乎所有的相關法規、規章均規定業主需要聘請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物業管理,而且大都用很長的章節來規定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甚至連業主委員會的成立都需要物業管理企業參與。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不能正確把握自己的「定位」,經常人為造成主僕顛倒和概念混淆,把所管理的小區當作自己的「獨立王國」,侵害業主權益。

(二) 我國現有物業管理模式固然是導致糾紛產生的重要原因,但因為物業管理模式的形成與國家相關法制的健全有莫大的關系,所以進一步,應當看到我國物業管理方面的法制不健全是糾紛多發又難處理的主要原因。

2003年6月8日,《物業管理條例》經國務院第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正式對外公布,並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物業管理的專門法規,此前僅有建設部1994年的33號令,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對物業管理進行規范,1995年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未涉及物業管理的規范。

物業管理在我國是一個新興行業,由於法律規范未能對物業管理中各方包括物業管理企業、業主以及政府部門的法律關系做出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和一般業主對於物業管理的認識存在很大的錯位。物業管理企業往往有越位之舉,或直接侵犯業主權利,或者違反了法律,例如物業管理企業強制拆除小區內違章建築等;業主一方也經常因為政府方面或者其他業主侵犯自己權利而遷怒於物業管理企業,比如,鄰居之間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不適當地以物業管理企業為被告起訴等等。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糾紛的多發根本的原因在於人們對於物業管理認識不足,各方當事人法律地位不明確,而這些又是現有的物業管理模式以及相關法律規范不健全尤其是對物業管理中各方權利義務關系規定不明確導致的。

三、物業管理法律關系分析

研究物業管理法律關系,有利於通過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加強司法,採用促進自覺守法綜合措施,來針對性地解決中國現實改革和發展中所產生的物業管理關系各類主體間居處境位所含利益、權利和義務的不平等、不公平、不協調的矛盾問題,有效化解有關當事人間的利益沖突,從而對建立穩定和諧的物業管理法律秩序起到積極影響效應。

物業管理法律關系的基本主體包括業主(物業所有人)及其自治管理組織、物業管理企業和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指導的行政機關。

(一)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的關系:

物業管理企業是在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受業主委員會(或管理委員會)的聘請委託,依照有關物業管理的法規和物業管理合同,實施管理服務的企業。

而業主委員會則是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代表和維護住宅小區內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可見,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之間是一種委託合同關系或者服務提供商與消費者的關系,而且這種關系的發生以業主委員會對物業管理企業的選聘為前提。

這二者的關系具體表現就是各自根據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物業管理合同的約定而產生的權利義務。 2003年頒布的《物業管理條例)對二者的權利義務內容有詳細規定。

一言蔽之,業主是小區的主人,對物業的管理權首先屬於業主(以業主委員會為代表),物業管理企業是業主聘請的保姆,保姆要做的就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和法律規定為業主提供管理服務,收取業主的管理費用,未經業主同意委託的事項,物業管理企業不能去隨便插手。

(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與政府管理的關系:

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在房地產行政部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住宅小區所在地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對小區同意實施專業化管理,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的管理模式,這也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房地產市場化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不能取代政府的管理,住宅小區不是那個物業管理企業的「獨立王國」。小區需要政府的管理。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3-05-10,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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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怎樣正確處理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與糾紛

依法,依道理,依道德,合理妥善和諧的處理小區業主之間的矛盾。

❺ 業主之間發生糾紛應如何處理

業主與業主之間或業主與租戶之間常常因各種問題發生矛盾。如果這些矛盾是因為經濟關系、租賃關系而發生的, 物業管理公司雖非當事人一方,但作為全體用戶的管理與服務主體,從維護治安、協調業主關系的角度出發,應在充分了解情況之後對用戶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盡量勸導雙方克制情緒,冷靜行事;若調解不成,應勸導雙方通過正常法律途徑解決矛盾,即由業主自行向法院起訴。在法院未判決前,雙方仍應冷靜克制。管理公司在採取合理措施勸導雙方不可採取過激的行動,從而避免使矛盾升級,不利於問題的解決。 若用戶之間的沖突是因房屋毗連部位的維修或其他相鄰關系處理不善而引起的,如一方不願維修由已方使用責任造成的房屋毗連部位的質量問題(或阻撓管理公司維修非毗連方責任但需已方配合的房屋質量問題),或口音擾鄰等,這時問題就不僅僅存在於相鄰方之間了。由於物業公司管理職責中具有保障善意使用人的合法權益的內容,就使得這一糾紛涉及到了物業管理公司的義務。物業公司作為業主或發展商授權的管理者,不能再以局外人的角色進行調解,而是有義務協調相鄰關系矛盾。物業公司處理此類事件時應充分注意方式方法,在進行勸說、催促和協商溝通仍無效時可採取如下方法: A、在小區內予以公布,讓全體業主知道侵害方的無理行為,迫使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提醒其他業主注意避免類似糾紛發生。 B、在可能情況下請政府管理部門採用強制措施解決,所需費用由毗連雙方分攤。 C、根據已簽訂的業主公約,對拒不服從物業管理規定的一方採取暫停服務的措施。 D、同時,物業公司還可以以管理者的身份,從侵害方破壞管理委託合同 ,違反管理公約的角度向法院起訴,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❻ 業主之間發生糾紛處理

具體看什麼糾紛。如果是鄰里糾紛可以要求社區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調解,也可以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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