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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間簽的協議有效嗎

發布時間: 2021-02-19 09:28:15

① 夫妻之間簽的協議在法律上生效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抄和國婚姻法》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17條和18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8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綜上,鑒於問題描述的不夠十分清晰,並未描述夫妻之間的協議是婚姻家庭領域,關於婚姻關系存息期間的財產約定,還是社會經濟活動領域,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
所以,將上述兩個領域內的法律條款都予以引用。
這樣說,無論夫妻之間訂立的協議,是關於婚姻家庭領域內,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
還是社會社會經濟活動領域內,自然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只要在訂立協議的過程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情形,協議即宣告依法成立。
依法成立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生效的,辦理批准登記手續後具有法律約束力

② 夫妻間私下簽訂協議有效嗎,怎麼才有效。如果公正,怎麼去公證

雙方簽訂協議,需要公證,可以在公證處簽訂協議,也可以簽訂協議後提供給公證處公證。

協議的簽訂基於雙方意思表示真實有效,內容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因此協議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公證並不影響協議的效力,是以政府法律公證部門的身份做見證,一旦發生糾紛,經過公證的協議作為證據在法律效力上比沒做過公證的協議更高,更容易被法院採信。

公證辦理流程:

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託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通知申請人。

三、收費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後,應按規定標准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2)夫妻間簽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公證時要准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③ 夫妻雙方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有效嗎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婚內所專得財產或者是婚前屬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婚內財產協議屬於合同的范疇,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協議,而不能在一方被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簽署;(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指該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是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的婚姻或者是可撤銷的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④ 夫妻自己雙方簽的協議有無法律效應

一、夫妻自己雙方簽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內容嚴重不公或者嚴重損害一方利益除外。

二、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四、針對以上法律精神,關於夫妻間婚姻關系存續期所簽的協議有效需注意以下三點:

1、根據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前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進行約定。但是需要採用書面形式。

2、第三人見證或者公證是必須的。

3、如果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該都有效。


(4)夫妻間簽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婚姻法》離婚條例

一、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二、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三、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四、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

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五、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六、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七、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八、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⑤ 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關鍵看你們之間制定的協議內容是不是受法律保護的內容

我國新《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財產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及以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夫妻間簽的協議有效嗎擴展閱讀:

婚後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婚後簽訂的協議,它主要包括財產管理、離婚或一方死亡後收入以及財產的分配等。

這種二三十年前聞所未聞的名詞在美國的婚姻文化中開始越來越流行。

注意事項

1.雙方在平等、自願前提下簽約

2.雙方在協議中須體現各自的真實意願

3.遵循法律,不得有違法律做出的禁止性規定

4.講究道德,不得有違社會公序良俗原則

5.不得損害善意第三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⑥ 夫妻間簽的協議這樣是有效的嗎

首先告訴你這種有具體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有效的。但是這要以你媽離婚為代價,值嗎?

⑦ 婚後夫妻雙方簽訂的關於財產的協議有效嗎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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