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人合夥的協議怎麼寫
合夥的協議要點:包含雙方的基本信息及合作的具體內容和權責歸屬等問題。範本如下: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雙方合作經營一事,達成如下一致條款,共同遵守。
一、商店是經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批准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廠址位於深圳市寶安區沙井街道xx-xxx工業園。甲乙雙方合作經營xx-xxx-x公司。
二、甲方入股金額為人民幣30萬元,經雙方協商確定,甲方佔xx-xxx-x公司總股份的10%,乙方佔90%。
三、合作期限,因乙方現使用物業租賃合同期為10年,乙方希望與甲方長期合作。合作期約定為10年以上。如果甲方在合作後10年內提出退股,則乙方只退回甲方入股本金30萬元。
四、甲方入股後,即享有股東權益,參與公司利潤分紅,每年分紅一次。
五、甲方不參與xx-xxx-x公司的經營管理。乙方應當每月向甲方或其代表發送財務報表供其審核。
六、甲方可在xx-xxx-x公司委派駐廠代表一人,主要負責監督產品的品質和交期。
七、本合作協議書在甲方向乙方或xx-xxx-x公司支付30萬元股金後即生效。
八、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提交深圳國際仲裁院仲裁處理。如有未盡事項,雙方協商確定,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時間:

注意事項
1、在開始建立合夥人關系之前,要在協議中做好詳細明確的分工。
2、合夥協議中應明確各合夥人提供的財務數額以及出資方式。
3、明確規定合夥人如何從利潤中分紅以及以利潤的多少比例來用於擴大經營等問題。
4、建立合夥所用的銀行賬戶,詳細規定關於如何處理會計審計及稅務繳納的相關事宜。
5、出現新成員入伙、合夥人喪失民事權利能力或是退夥等情況,怎樣處理相關的權利義務。
6、規定關於糾紛的解決機制,發生爭議如協商不成,具體哪些機構或法院有管轄權。
⑵ 合夥經營協議書樣本
合夥企業協議書 為規范合夥企業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遵循自願、平等、誠實、信用原則,全體合夥人同意訂立如下合夥協議。第一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的地點: 合夥企業的名稱:xx 經營場所地址:xx第二條 合夥目的和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xx 合夥目的:合夥人應積極參加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守法經營、依法納稅、努力實現最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合夥企業經營范圍: xx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X年。第四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XX 住所:(按身份證地址填寫) 第五條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姓名 出資金額 出資方式 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 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XX XX萬元人民幣 (貨幣)各合夥人應在本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付所認繳的出資額。 第六條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利潤分配:合夥企業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 稅後利潤應當提取法定的「三金」,余額按投資比例分配給合夥人;虧損分擔:合夥企業出現虧損或債務,合夥人按投資比例承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第七條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一) 各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的執行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可由全體合夥人共同決定。 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帳簿。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除外) 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八條 入伙與退夥: 入伙 新合夥人入伙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入伙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入伙的新合夥人對入伙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退夥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退夥的,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按約定比例分擔虧損。 第九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合夥企業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解散;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條 違約責任: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夥人擅自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合夥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定的,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條 合夥人爭議的解決方式: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依法向XX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補充合夥協議。本協議未規定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