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糾紛問題
❶ 勞資糾紛保障類問題
首先要收集你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證據在用人單位手裡的,你要指回出,單答位有必要提供。
然後到臨沂某區(三個區,都有,你到單位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工農監察大隊投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提前。想好你的訴求是什麼,比如索要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等等
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❷ 勞資糾紛問題
一、勞動糾紛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程序,這種程序並不是一定要執行的,仲裁只是為了回解答決法院的負擔,並不是一定先走仲裁在上法院的。
二、勞動糾紛前置定義: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實指勞動爭議這一事實經過仲裁程序,並非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序。
三、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根據此規定,有理由認為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訴單位的。
2、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是明確規定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訴單位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意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以合同雙方為當事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以實際使用勞動力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或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的,或實際用人單位難以確定的,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作出處理的管理單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均可列為當事人;仲裁時未列入的,訴訟中可依上述原則列為當事人。
❸ 關於勞動糾紛問題
一、勞動糾紛前置程序也就是仲裁程序,這種程序並不是一定要執行內的,仲裁只是為了解決容法院的負擔,並不是一定先走仲裁在上法院的。
二、勞動糾紛前置定義:法律所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程序前置,實指勞動爭議這一事實經過仲裁程序,並非要求所有的當事人都經過仲裁程序。
三、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的規定,必須共同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根據此規定,有理由認為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訴單位的。
2、一些地方性法規中也是明確規定在訴訟階段可以追加被訴單位的。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勞動局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意見》第1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以合同雙方為當事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的,以實際使用勞動力的單位為一方當事人。訂立勞動合同或未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實際用人單位不一致的,或實際用人單位難以確定的,以及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與作出處理的管理單位不一致的,具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均可列為當事人;仲裁時未列入的,訴訟中可依上述原則列為當事人。
❹ 勞資糾紛處理問題
工作場地抄和工作內容都沒有變化,僅僅的合同的主體發生變更的,應該找C公司。C公司接受A公司員工如果沒有額外協議,他就應該承擔原來A公司的所有員工,且要認同員工的司齡。
江蘇勞動合同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並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一)用人單位以委派形式對勞動者進行崗位變動的;
(二)用人單位因資產業務劃轉、資產購並、重組等原因導致勞動者崗位變動的;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其下屬分支機構或者關聯企業間流動的;
(四)用人單位及其關聯企業與勞動者輪流訂立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❺ 關於勞資糾紛的問題
如果滿一年了,而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需要補償你11個月工資,另外還要給你一個月工內資的經濟補償容,保險也應當補繳;你就堅持以單位不繳保險、不簽合同為由,解除合同,你個人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的。
補充:是說單位誣陷你盜竊或者什麼的,那麼只要你沒有,怕什麼呢?他們需要對自己主張提供證據的。
❻ 如何解決勞資糾紛問題
要想有效地避免勞資糾紛的發生,還是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做起:
1、強化法制意識,學法懂法守法用法是前提。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法制化進程在不斷加快與完善,與勞資糾紛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是越來越多、越來越規范,涉及也比較多,諸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女職工特別保護規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反不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以及許多地方政府出台的各種條例法規等等,甚至還要涉及《合同法》《民法通則》《刑法》等法律。
作為企業的人力資源管理者,我們應當熟悉各類法律法規,並在遵守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建立完善的企業用工制度,以便有效防範和避免用工風險。對於法律法規,我們HR不但自己要學、要掌握,更要影響企業老闆、企業管理層去學習,並且要倡導員工去學習,要讓企業全體人員都具有法律知識和法律意識,提高法律法規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千萬不要遮遮掩掩,這樣,企業的勞資關系管理就會越來越融洽、和諧。
需要強調的是:作為HR,我們在涉及到勞資關系方面的工作時一定要注重細節,所謂「細節決定成敗」在發生勞資糾紛時尤顯重要,有時一句話抑或是一個字就可以決定糾紛的「勝敗」。因此,在具體事務操作中我們需要本著「先小人,後君子」的嚴謹思路與態度去辦(譬如錄用通知的發放、勞動合同的簽訂、加班的管理等等)。
應當看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是國家走向法治、社會不斷進步的具體體現,作為企業,首先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依法行事,這是有效避免勞資糾紛發生的前提。同時,我們也要充分的運用法律來維護企業自身的合法權益(目前還有許多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這方面,是需要我們HR人員苦口婆心、不厭其煩的去說服老闆的,往往好難辦,因此我們要有恆心)。
2、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勞動關系是根本。
眾所周知,「溝通是人們生存、生產、發展和進步的基本手段和途徑,」「溝通是現代管理的命脈。」在現代企業管理中,「溝通是管理工作的靈魂,是提高工作效率,實現共同目標,滿足各種需要的重要工具。」而對於勞資關系管理來說,溝通更是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企業要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就一定離不開良好順暢的溝通。對一個企業來說,良好的溝通機制可以使員工認清形勢明晰目標,使企業的決策更加有理、有力、有效,使員工的信息能夠及時得到反饋,使上情下達或下情上傳的效率不斷提高,從而讓員工感覺到企業對自己的尊重和信任,由此產生極大的責任感、認同感和歸屬感,促使企業與員工更容易達成共識。既然容易達成共識了,那麼一切事情就好商量(溝通),即便是出現勞資關系緊張的問題,也就完全可以通過良好的溝通(商量)來解決。
事實上,在我們的現實環境中,即便是發生了僱傭雙方鬧得「不可開交」的勞資糾紛,到了勞動仲裁部門或是法院也還是先以調解協商來進行解決的(還是溝通為主),真正來「判決」的事件還是相對比較少的。而且後者的處理,對雙方來說不但都將造成人財物力的付出和浪費,也會造成各自名譽的「損害」。
因此,完善溝通機制,建立積極、健康、正向的勞動關系是企業預防和應對勞資糾紛發生的根本。
完善溝通機制,正確處理勞動關系,是人力資源管理的重要任務。要在企業內部逐步實現生產要素優化配置,保障企業內各方的正當權益,以此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同時,要積極倡導部門、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營造一種令人心情舒暢的工作氛圍與工作環境,以有利於企業的穩定、團結與和諧,盡可能避免或減少勞資糾紛的發生。
3、注重把握平衡,滿足僱傭雙方需求是核心。
在我們的日常工作中,沒有發生勞資糾紛並不代表沒有勞資矛盾,勞資矛盾是永遠都會存在的,只不過存在形式不同而已。可以說,勞資矛盾是時時刻刻都會存在和發生的,這從我們平時聽到的員工抱怨聲中就應該能感覺和分析出來。因此,這就需要我們人力資源管理者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努力做好企業與員工的矛盾轉化工作,也就是說要從中尋找、把握好雙方的利益平衡,滿足僱傭雙方的需求,消除矛盾於「激發」之前,這才是勞資管理工作的核心所在。
應該看到,目前,我國勞資關系復雜而且呈現日益緊張的態勢,國家一直在提倡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譬如深圳就出台有《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那麼,主要依靠什麼來營造與維護?答案顯而易見,那就是——平衡。因為企業與員工之間雖然都非常關注自身的「利益」,但除了利益相關以外,還和道義相關。利益和道義的平衡,是預防和消除勞資矛盾、避免勞資糾紛發生的良方。
很多時候,我們人力資源管理人員是需要以勞動關系協調員的身份去開展工作的(在許多大企業和外資企業都設有專門的勞動關系協調員)。
作為HR,我們應該清楚矛盾和平衡都是必要的,而且他們之間也是可以、並且必須轉化的。當有矛盾發生時,我們應當冷靜對待,不能參與到矛盾中,更不能排斥矛盾的發生,而是應想辦法將這些矛盾維持在一種相對平衡的狀態。也就是說,我們必須要找到勞方和資方的一個平衡點,如果沒有這種平衡,就不可能實現勞資雙方的和諧。
都說管理是一門藝術,而勞資管理更是一門平衡的藝術。只要我們做HR的平時注重練就熟練的勞資糾紛處理技巧,用好法、理、情,把握好「平衡」,就一定能實現雙贏的結果,成為勞資雙方都喜愛的「夾心餅」。
4、加強約束管理,杜絕漏洞防患未然為目的。
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注重對人力資源的激勵,而往往忽略了人力資源的約束。其實,人力資源的約束管理更是一個需要引起我們足夠重視的問題。我們應從自我約束、內部約束、外部約束三方面去完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這是避免出現漏洞、防患於未然的有效舉措。
我們首先應當引導員工主動、自覺地進行自我約束,主要從道德、聲譽和關注自己職業生涯發展的角度去約束自己,從而最終實現個人的良好發展;其次要從企業文化約束、企業規章制度約束、合同約束、偏好約束、心理契約以及在激勵中體現約束等,來有目的的規范員工的行為;第三就是要充分利用當今市場競爭的環境、優勝劣汰的機制進行外部約束,諸如法律約束、外部機制約束、媒體約束等來向員工宣貫、傳遞正向的信息,讓員工明白任何人的行為都是要符合法律和市場的要求、規則與慣例,否則就會受到懲罰付出代價。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人力資源的約束管理,聽起來有些生硬,執行起來更可能有些死板,但它是企業進行勞資管理的必要手段,我們萬萬不可忽視,必須認真謹慎對待,因為在這個問題上,我們HR是以杜絕漏洞防患於未然為目的來開展工作的。
5、做好資源整合,不斷改善勞資關系為使命。
「地球人」都知道,人力資源管理的內容不是分模塊獨立運行的,它們是一個有機的整體,任何一個環節都不可或缺。因此,要重視做好有效的溝通管理、科學的沖突管理、高效的團隊建設、健康向上的企業文化構建等等,以便有效地整合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生成。
隨著社會的日益進步、企業的不斷發展,我們要與時俱進,適時改善勞動關系才是使命所在。
尤其是現在許多勞動爭議的產生和勞動關系的緊張,往往都與企業管理人員特別是主管人員的工作作風以及整體素質有關(像我們這樣的典型家族企業尤為明顯)。因此,我們可通過不斷完善規范企業規章制度、加強管理人員培訓、提高員工工作生活質量、讓員工參與民主管理,有條件的話還可以發揮工會和企業內部協會等組織的作用來影響、帶動、催化與促進。這樣,就會更好地促使企業與員工相互理解、相互包容,有利於實現企業願景與個人目標的和諧統一,從而不斷改善勞資雙方關系,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利益,實現人力資源管理的真正價值(之所以說要最大程度的維護企業利益,是因為假如企業不存在了或是企業經營每況愈下,還有什麼條件談員工利益?)。
❼ 關於勞資糾紛問題
如果確實因為工資問題導致生活困難,可以向仲裁委申請先予執行,仲裁委裁決後由法院執行。
但是老闆已經說了19日給,如果到19日給了,就可以撤回仲裁申請,不給,就繼續仲裁並且申請先予執行。
❽ 關於勞資糾紛問題,求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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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相應
服務期限合約(我想
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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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承擔相應
培訓費用支
必須列
培訓支
相應發票金額證據
問題
講
受
勞
仲裁部門
保護
必擔
找高於
勞
仲裁部門
級仲裁部門申訴
希望我
答
所幫助
❾ 勞資糾紛問題。
一個月之內,用人單位要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否則一個月之後,一年之內,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一年之後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❿ 勞資糾紛問題.關於新勞動法的.
根據新勞動法規定,單位未與勞動者簽勞動合同的1個月以上1年以下應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新勞動法2008年1月1日實施,因此只能支付該司機1月到離職月份這幾個月的雙倍工資,而不是2年。要把握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