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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因管理糾紛

發布時間: 2021-02-19 07:14:39

㈠ 關於<合同法>中無因管理的問題

錢某與施工隊簽定的合同,他無權約定趙某付款,是二種法律關系。

㈡ 借錢不還的老賴是不是用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判決呢

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回僅為答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不當得利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如售貨時多收貨款,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稱受益人,遭受損害的人稱受害人。不當得利的取得,不是由於受益人針對受害人而為的違法行為;而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受益人與受害人之間因此形成債的關系,受益人為債務人,受害人為債權人。
其本質區別是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而不當得利是由於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誤解或過錯所造成的使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

㈢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個案由,即案件的名稱,說明這個案件在初步審查時是屬於這個范圍的,內在審理過程中有可能會容只是無因管理,也可能只是不當得利,或者就只是合同糾紛,具體的由法院審理後認定。有的法院會把這個案由拆開使用,直接立為合同糾紛或無因管理糾紛或不當得利糾紛。這就是個案由的名稱而已。

㈣ 民法無因管理與合同的區別

無因管理抄,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後,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 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顧名思義,合同就是相對的有因——即雙方有明確合同依據。

㈤ 涉外無因管理的法律沖突有哪些

涉外無因管理的法律適用

(一)概念

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的根據或合同約定的義務而主動為他人管理某項事務的行為,也叫「無委託的事務管理」。債權人稱為「管理人」,債務人稱為「本人」。涉外無因管理之債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無因管理的債權債務關系。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可見,無因管理構成的條件是:1.管理的必須是他人的事務;2.管理者對此項事務必須「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3.必須是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

(二)涉外無因管理的法律沖突

各國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法律沖突:

各國對無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規定不同;

各國對是否必須無法律或合同上的原因規定不同;

各國對是否必須有為他人謀利益的意思規定不同;

各國對管理人是否應將管理行為通知本人規定不同;

各國對本人是否應負責償還管理人支出的費用以及在什麼范圍內償還規定不同。

(三)涉外無因管理應適用的准據法

一般主張適用事務管理地法,如1898年《日本法例》第11條規定:"無因管理,不當得利或不法行為而產生的債權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實發生地法。」

適用當事人共同屬人法,如《波蘭國際私法》第31條第1、2款就規定,無因管理之債適用事實發生地法。但當事人有同一國籍,又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適用當事人本國法。

適用支配原法律義務或關系的法律,如《奧地利國際私法法規》第47條規定,無因管理適用管理行為發生地法;但無因管理與另一法律義務或關系有密切聯系,則適用支配該義務關系的國家的法律。

我國目前無專門規定涉外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適用規則。

㈥ 無因管理中的財產糾紛處理原則是什麼

無因管理中的財產糾紛處理原則: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當「本人」出現時,無因管理人應將管理物交還「本人」,管理期間花費的合理管理費用應由「本人」支付。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自願進行管理或服務的行為。在這一關系中,進行管理的一方叫管理人,另一方在法律上叫「本人」,雙方之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本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因為無因管理不是侵犯他人權利的違法行為,而是應予鼓勵的助人為樂的行為。
無因管理的構成有以下幾個條件:
(1)須有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為他人管理事務是構成無因管理的前提條件,並且是既未受到他人委託又無法律上的規定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財物的積極行為,如為他人飼養走失的家畜。
(2)須有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管理人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必要條件。如發洪水時,把別人的家畜趕回自家飼養,並積極去尋找失主。
(3)管理人須有如同管理自己財物、事務同樣盡心的態度來管理他人的財物、事務。尋找到原主時,原主應如數償還管理人支出的所有合理費用。
無因管理是一種值得提倡的行為,但是無因管理人如果之後思想起了變化,企圖據為己有而不積極尋找本人,也不及時歸還財物,甚至當得知原主後仍不主動返還或隱瞞管理物及孳息物,就使無因管理行為的性質轉化為不當得利,原主有追索的權利。
無因管理所產生的糾紛是民事糾紛,可通過調解進行解決。

無因管理糾紛的調處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等法律的規定,當「本人」出現時,無因管理人應將管理物交還「本人」,管理期間花費的合理管理費用應由「本人」支付。在現實生活中,為鼓勵無因管理這種助人為樂的行為,對於合理管理費用的計算不宜過於嚴苛,對於管理人有時為維持或提高管理物的價值而多支出的管理費用,「本人」也應支付。如果在管理期間,管理的標的物產生孳息、利潤的,雖然從法律上講這些孳息、利潤屬於「本人」所有,但調解時可以通過做「本人」的工作,促使「本人」除支付管理人必要的管理費用外,再適當給予一定的報酬。

㈦ 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什麼意思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無因管理糾紛,是指因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而產生的糾紛。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㈧ 關於法律中「無因管理」的問題

「甲、乙都是某建築工地分包商技術負責人」乙的現場辦公用房屬於建版築工地分包商的財權產,乙只具有使用權。甲的行為對建築工地分包商構成了無因管理之債,同時乙負有限連帶責任。但是答案也沒有錯誤,只是表達上過於簡單,其實涉及的是債務關系的代償問題。也就是形成無因管理之債後,債權人能否向第三人要求代償的問題,業界比較有爭議。
當然本人覺得,有爭議的問題拿來作題目本身就是出題人的水平低下。但是你可以用排除法把絕對錯誤的選項都排掉,其實他爭議出題的目的是浪費你的時間。

㈨ 無因管理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無因管理糾紛適用普通時效,為3年,具體起算時效有以下規則:
(1)管理人因無因回管理行為產生的給答付必要管理費用、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無因管理行為結束並且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之日起計算。
(2)本人因不當無因管理行為產生的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管理人及損害事實之日起計算。

㈩ 案件名稱「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是什麼意思

您好,您可以詳細描述您的問題。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專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合屬同糾紛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合同糾紛的范圍涵蓋了一項合同的從成立到終止的整個過程。
不當得利糾紛,是指因沒有合法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損失的事實產生的糾紛。
無因管理糾紛,是指因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的管理或者服務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而產生的糾紛。民法通則第93條: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的,管理人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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