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協議書
A. 再婚老人簽訂的房產協議書一方反悔了怎麼辦
已經簽訂的房產協議書是具有法律效力應的,一方反悔了也無法更改。
B. 老年再婚婚前協議有必要嗎
最近看到一份資料,對一對准備再婚的老人,就婚前財產歸屬和婚後生活規則進行詳細約定,約定內容細到房產、生活費、醫療費、子女關系、離婚、其他財產(企業、汽車等)、一方去世、兩方去世,直至骨灰安置。都做了詳盡協議規定.(有老年人看到這可能頭痛了.不要怕,有專門的機構如天津市社會科學院與**機關合作開辦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見證處就受理擬定.) 其主張在婚前協議中明確如下三個不變,覺得很好,現把大致內容陳述如下,僅供參考: 第一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所有權不變」。即再婚前財產屬於誰的,再婚後仍然屬於誰。對對方的房產和室內傢具等生活資料,夫妻之間有使用權、管理權、維護權,沒有所有權和處分權。(是否需要雙方在婚前進行財產公證還是寫在婚前協議中由雙方自酌) 第二個不變是「雙方婚前財產繼承權不變」。誰的婚前財產由誰的子女繼承,這是第二個不變的核心內容。如無子女一方可立遺囑申明由配偶(再婚老伴)繼承還是子女外有親緣關系人繼承. 第三個不變是「雙方親子關系不變」。這一條包括五點內容: (一)是稱呼不變。老年人再婚之後,子女稱呼自己的老人仍是爸媽,而對父母再婚的老伴,可稱爸媽也可稱叔叫姨。(當然如沒有財物圖謀願改稱另當別論) (二)是贍養關系不變。父母再婚後,子女仍要贍養親生自己的老人,而可以不贍養父母再婚的老伴。 (三)是護理關系不變。再婚的老年人患病需要護理時,第一護理人是老伴,第二護理人則是老人自己的子女,對方子女沒有護理義務。相應地,在一方大病需要經濟支持時,第一出資方應是得病者本人,第二出資方是病人的子女,第三才是再婚的老伴根據實際能力提供支持。 (四)是養老送終的關系不變。老年人再婚後,子女只為自己的父母養老送終,妥善處理後事。 (五)是繼承關系不變。男方子女只繼承男方婚前的財產,女方子女只繼承女方婚前的財產。對於再婚夫妻婚後所形成的財產,夫妻之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而雙方子女沒有法定繼承權,只有遺囑繼承權利。 我們生話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瞬息萬變千變萬化是一種必然,在這當中老年再婚卻需要穩定的情感、穩定的婚姻.因為老人時日無多經不起情感的挫折和折騰.所以婚前協議就是為情感的持續,婚姻的穩定書寫的寫了一個承諾,是等同與甚至實際意義更重於結婚證書的法律文書. 以上有些條款讀起耒涼颼颼,聽起來冷冰冰.但恰恰是由於老人再婚婚前考慮不周,因財產贍養繼承與對方子女家庭關系處理不好導致婚後起波瀾乃至再婚後過不到頭又離婚為數者不少.再婚後又喪偶的老人與對方子女對薄公堂也多有先例.所以一份婚前協議應是婚後穩定和幸福的保障.所以\\\"先小人後君子\\\",防患於未然,訂一份婚前協議,在老人銀發黃昏戀中也是很需要的,不知您認可與否?!
C. 老年人再婚協議書需要公證嗎
如果協議內容僅僅涉及到約定再婚雙方的權益及行為,再婚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可。
如果協議內容及影響涉及到了再婚雙方以外人員的權益和行為,就必須進行公證。
D. 老人再婚協議書不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我國實行的是婚姻登記制度。如果沒有辦理婚姻登記,沒有領取結婚證。兩人版就不是合法夫妻關系,權相互之間沒有法定權力義務。
公證處不會受理沒有結婚證的婚姻關系公證。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 城市老人再婚和農村老人再婚的協議書簽定有什麼不同
沒什麼不同,都是一樣的,只是約定的條款不一樣而已。
F. 老年人再婚房產協議書中的內容應該怎麼寫
離婚協議書只要把財產的處理方式,雙方協商的相關內容按照自願平等的原則回寫上簽字即可有效答。因為孩子已經成年,不涉及孩子問題,主要是財產明細即可。
離婚協議書的法律效力:
1、離婚證是證明婚姻關系正式解除的憑證,從取得離婚證時起,當事人即具備再婚的條件。
2、離婚協議書的簽訂並不意味著當事人解除了法律關系,因為對於人身關系的解除還需要行政確認程序。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3、在國外,離婚證的效力高於法院離婚判決書和離婚調解書。例如中國公民(離婚者)要與外國人在國外登記結婚,只要持離婚證,外國婚姻登記機關就給予登記。如果持法院判決書、調解書就得辦理離婚公證後才能認可。國際上多數國家一般不承認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G. 劉律師您好:我想向您咨詢一下有關老年人再婚協議的事情,
這樣的協議需要你公婆和你們一起寫,應該商量好就近找個律師草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