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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補充協議

發布時間: 2021-02-19 05:58:54

①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

② 在基金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合夥協議及補充協議都要備案嗎 如已備案,怎樣查找合夥協議書及補充協議

已經備案成功的基金,簽署補充協議或者修改合夥協議的,應該及時向中基協備案及投資者告知。

③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需要考慮哪些問題

簽二手房買賣合同補來充協議需要源考慮的問題:

一、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問題

通常來講,買賣雙方的銷售價格里已經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的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不能夠隨著房子一起轉移,因此,買賣雙方在簽訂二手房補充協議條款的時候,應該約定好雙方辦理公共維修基金過戶的時間和地點。

二、遇到一房二賣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

為了防止買方陷入人財兩空的境地,購房者可以對購買的房產簽訂預告登記,這樣一來,產權人就不能私下裡處理該不動產了。

三、按揭無法順利辦理時雙方的責任問題

在買方辦理二手房按揭手續的時候,可能因為買方、房子甚至銀行的原因,而無法順利辦理,因此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應該明確按揭未能正常辦理時買賣雙方各自的責任問題。

四、買賣雙方碰到沖突該如何解決

近些年來,買賣雙方因為合同內容不一致,責任不明而導致糾紛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明確出現沖突後的具體處理方法。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8-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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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住房補充協議 有效嗎

有效的,一般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尾巴一:過戶時間
補充協議里要約定好過戶時間和過戶條件,如果急著拿到房產證,可以在補充協議中約定產證的具體辦理日期,並註明賠償責任。比如,超過一個月不辦理房產證,賠償房價的百分之幾等。如果是買家的原因不能辦理過戶,賣家不承擔責任等。
還有一些非可抗力的原因。比如簽了合同付了巨額首付,貸款卻下不來,房子買不了,購房者可以退房嗎?責任由誰承擔?再比如這些天政策變動頻繁,突然失去購房資格,又以該怎麼辦?這些需要在補充協議中提前約定好。一般來說,如果是賣家原因,購房者可退房且不用承擔違約責任,甚至可要求賣家承擔責任;但如果是買家原因,購房者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銀行、政策等原因,購房者可無責解約。
尾巴二:費用拖欠
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就應注意對房屋交易的關鍵性約定及賣方的任何承諾,要有書面的簽約,不能以口頭約定代替。還有物業費、水費、電費、煤氣費、電話費與房屋有關的這些費用,在購房時一定要核實清楚是否存在拖欠。
除了生活費用,還有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通常來講,買賣雙方的成交價已經包含了公共維修基金的款項,但是公共維修基金不能隨著房子轉移,必須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的過戶手續。所以在補充協議里買賣雙方要簽訂好公共維修基金過戶時間。
尾巴三:戶口期限
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註明賣方遷出戶口的期限。您可以在合同中明確指出原房主的遷出義務,可以採取保留部分尾款,等到其遷出後再付,或者約定一個違約標准,如果房主晚遷出一天,就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
買房從出產證到戶口遷出需要一段時間,年限是從戶口遷入開始計算的,是買房的購房者,因為上海很多對年限都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里要明確戶口遷出時間及違約責任,以防影響孩子的正常。
尾巴四:法律效力
在二手房交易中,補充協議是很重要的一環、法律表示,在二手房交易中,買賣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後,如果補充協議條款與原合同條款不一致,或是存在沖突,應當以補充協議為准,原合同中明示不得變更的條款除外。

⑤ 請問,那份補充協議是否可以取消我想撤消那份補充協議應該怎麼做

你好!
也許你混淆一個法律概念.
第一:你買門面的事實屬買賣合同關系.
第一:隔壁占版你空間的6號業主田飴財權/田永奎(他們具有雙重身份,但不影響本案)與你之間的協議屬於民事侵權.
所以,只要你的產權證辦好後,以證上的面積作為基數要求賠償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⑥ 私募基金 追加資金需要適用冷靜期嗎

適用,需要對原來的合同簽署一個補充協議,募集行為需要按照目前的要求來

⑦ 個人住房貸款補教首付款,補充協議怎麼寫

你好,您可以參考:
文字定義: (1)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內出賣方、買容受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等系指目前出賣人、買受人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房屋,其房屋性質包括商品房、經濟適用房等; (3)本合同中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房屋所位於的樓座; (4)本合同中所稱「公共服務設施」亦稱為配套公建,包括教育、醫療衛生、文化體育、商業服務、金融郵電、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本社區內目的為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設施及設備; (5)本合同中所稱「總房價」,是指買受人為購買房屋所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定金、首付款、銀行貸款、保險金、維修基金等; (6)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的社區; (7)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後,買受人將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權利交還給出賣人的行為。
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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