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侵權訴訟時效
1. 土地糾紛的訴訟失效即訴訟年限最長多少年可以進行上訴
您好!「時效」不適用於土地糾紛。詳述如下: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的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佔有時效,是適用於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於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於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是屬於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對於請求權屬於哪種類型的,究竟屬於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於債權請求權,不適用於物權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第三條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我國大陸民法學者代錶王利明先生認為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他指出,基於下列三點理由物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1)物上請求權與物權不可分離,它與物權同命運,既然物權不適用訴訟時效,則物上請求權亦不能適用之。否則物權將變成空虛的物權無存在之價值;(2)由於物權請求權通常適用於各種持續性的侵害行為,對這些侵害行為非常難以確定其時效的起算點,因此物權請求權難以適用訴訟時效;(3)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但由於取得時效可適用之,依然可以發揮防止權利上的睡眠,推動財產流轉及維護經濟秩序的作用。此觀點為目前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通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釋中採納,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的效力主要有:(一)物權具有優先的效力,也稱物權的優先權,同一標的物上有數個利益相互矛盾、沖突的權利並存時,具有較強效力的權利排斥具有較弱效力的權利的實現,也就是物權相互間的優先效力,以成立時間的先後確定其效力的強弱,成立在先的物權排斥在後的物權具有優先權;物權優先於債權,在同一標的物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物權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二)物上請求權,物權的權利人在其權利的實現上遇有某種妨害時,有權對於造成妨害其權利事由發生的人請求排除此等妨害。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是以物權為基礎的一種獨立的請求權,它旨在恢復物權人對其標的物的支配狀態,從而使物權得以實現,在物權存續期間不斷發生。其與作為債權請求權的侵權請求權並不相同:第一,物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排除侵害或者侵害之虞,以回復物權圓滿狀態。而侵權請求權的目的在於填補物權人無法通過行使物權請求權恢復的損失,是以貨幣狀態恢復被損害物的價值狀態。因此,物權請求權側重於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而侵權請求權側重於彌補權利人的損失。第二,物權請求權系基於物權為支配權性質產生的物權權能,債權請求權來源於債權,故基於物權優先於債權的特性,物權請求權也優先於侵權請求權。在物權受到侵害後,首先適用物權請求權進行保護,在物權請求權保護不能、不充分的情形下,適用侵權請求權予以保護,而且,侵權請求權適用於一切侵權行為,而物權請求權僅適用侵害物權的行為,故物權請求權較之債權請求權具有特殊性。第三,侵權請求權一般以侵權人具有過錯、造成損失等為構成要件,而物權請求權的構成不以侵害人有過錯或者有損害結果的發生為要件,只要有侵害物權或者侵害物權之虞,權利人均可主張物權請求權。正因為物權請求權與債權請求權是兩種不同的請求權,所以在理論界和實務界,債權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認物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難於適用訴訟時效規定,這對於保護物權,維護社會交易秩序,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實現公平、公正的司法價值具有重要的意義。
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反映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中農村承包經營關系的新型物權,即承包人因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者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的權利。其特徵在於:第一,承包經營權的標的,是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資源,而不是其他財產。第二,承包經營權是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資源的權利。第三,承包經營權是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或其他生產經營項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體所有或國家所有的土地等生產資料的權利。第四,承包經營權是有一定期限的權利,根據土地管理法及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民承包本村土地,從事農業生產的,其期限為30年。從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的特徵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經營權是一種與債權具有不同性質的物權,並且也是傳統民法的物權種類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權。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權法》第十一章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屬性,為司法實務中審理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提供了法律依據。
綜上可知,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屬於新型物權,當其受到侵害時,包括排除妨害、消除危險、確認物權、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物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人民法院不應將此類糾紛案件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保護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謝謝閱讀!
2. 假如土地一直被侵權,訴訟期限怎樣規定假如屬於我們集體的土地被別人佔有,快二十年了,還可以起訴嗎
從理論上抄講,如果侵權行襲為一直繼續,那麼訴訟時效就尚不起算,直至侵權行為終了,而且土地屬於物權,在物權保護上也不適用訴訟時效,所以即使過了20年也仍在訴訟時效保護期內,但是,如果涉及到集體經濟組織之間土地所有權的爭議,因為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有規定,超過20年的,一般就要認定土地屬於現使用者所有。還有就是土地權屬爭議,要先經過政府處理,然後才能訴訟。
3. 土地糾紛訴訟時效國家有規定嗎
按照民事訴訟法,土地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4. 農村土地侵權訴訟期限是幾年
《民法總則》抄第一百九十六條襲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5. 《物權法》對不動產被侵佔訴訟時效是多久
物權法規定的是請求權1年,對訴訟時效沒有明確規定,所以訴訟時效應該按民法總則規定的3年。相關法律如下:
1、《物權法》第二百四十五條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佔的,佔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佔有的行為,佔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佔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佔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佔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2、該規定僅是對所有權人以外的合法佔用人適用,而不適用於所有權人,你的東西被侵佔,侵害的是你的所有權,你在20年內,都可以行使權利,請求侵佔人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3、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土地侵權訴訟時效擴展閱讀
不動產作為自然物的特性有:
1、不可移動性:又稱位置固定性,即地理位置固定。
2、個別性:也稱獨特性、異質性、獨一無二,包括位置差異、利用程度差異、權利差異 。
3、耐久性:又稱壽命長久,土地不因使用或放置而損耗、毀滅,且增值。我國土地有使用年限。
4、數量有限性:又稱供給有限,土地總量固定有限 ,經濟供給有彈性。
5、保值增值性:相對於其他財產所具有的特性。
不動產社會經濟特性:
1、價值量大:與一般物品相比,不動產不僅單價高,而且總價大。
2、用途多樣性:也稱用途的競爭、轉化及並存的可能性,主要指空地所具有的特性。從經濟角度土地利用的優先順序:商業、辦公、居住、工業、耕地、牧場、放牧地、森林、不毛荒地。
3、涉及廣泛性:又稱相互影響,不動產涉及社會多方面,容易對外界產生影響。在經濟學中稱為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負的外部性。
4、權益受限性:由涉及廣泛性引起。政府主要通過設置管制權、徵收權、征稅權和充公權四種特權進行管理。
5、難以變現性:也稱為變現力弱、流動性差,主要由價值高、不可移動、易受限制性等造成。影響變現的因素主要有不動產的通用性、獨立使用性、價值量、可分割性、開發程度、區位市場狀況等。
6、保值增值性:增值指不動產由於面積不能增加、交通等基礎設施不斷完善、人口增加等,其價值隨著時間推移而增加。保值是指不動產能抵禦通貨膨脹。
6. 土地糾紛有訴訟時效嗎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屬於物權糾紛,侵害此種物權的行為,權利人起訴一般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
7. 訴訟時效,從什麼時候算起辦理土地使用證,還是合同聲明簽署日期
關於訴訟時效的復規定,是有制著嚴格的法律依據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8. 農村土地轉讓適應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為2年。
如你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可以幾家為共同被告提起版民事侵權訴訟,且不受權訴訟時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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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輪承地合同是十畝地,在本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村委會發的確權證上是五畝地,像這情況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只要在土地確權時登記的面積不符合實際承包地面積的,你可以向村委會和鄉級人民政府提出變更申請,由負責土地經營權確權單位給予更正,不存在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