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
A. 機動車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與侵權責任法四十條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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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責任保險所承保的法律責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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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保險又稱「普通責任保險」或「綜合責任保險」。它主要承保被保險人在公共場所進行生產、經營或其他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投保人可就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投保公眾責任保險。該險所承保的公眾責任有兩個特徵,一是致害人所損害的對象不是事先特定的某個人;二是損害行為對社會大眾利益的損害。這種責任屬於侵權責任范圍。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保險中主要承擔兩部分責任:一是在被保險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時,依法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二是在責任事故發生後,如果引起法律訴訟,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相關的訴訟費支付責任。但保險公司的最高賠償責任不超過保單上所規定的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或累計賠償的限額。公眾責任保險適用的范圍非常廣泛,其業務復雜,險種眾多。[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種類由於公眾責任保險具有承保場所固定的特點,以此為依據可將公眾責任保險分為五種類別:1、場所責任保險場所責任保險是公眾責任保險中業務量最大的一個險別,它是公眾責任保險的主要業務來源。根據場所的不同,它又可以進一步分為旅館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車庫責任保險、展覽會責任保險、娛樂場所責任保險(如公園、動物園、影劇院、溜冰場、游樂場、青少年宮、俱樂部等)、商店責任保險、辦公樓責任保險、學校責任保險、工廠責任保險、機場責任保險等若干具體險種。場所責任保險的承保方式通常是在普通公眾責任保險單的基礎上,加列場所責任保險條款獨立承保,但也可以設計專門的場所責任保險合同予以承保。2、電梯責任保險電梯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電梯(包括電梯、液壓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在運行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3、承包人責任保險承包人責任保險承保的是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和各類加工的承包人在進行承包合同項下的工程或其他作業時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承包人是指承包各種建築工程、安裝工程、裝卸作業以及承攬加工、訂做、修繕、修理、印刷、設計、測繪、測試、廣告等業務的法人或自然人。4、承運人責任保險承運人責任保險是指專門承保承擔各種客、貨運輸任務的部門或個人在運輸過程中可能發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包括旅客責任保險、貨物運輸責任保險等險種。5、個人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任何個人或家庭都可以將自己或自己的所有物(動物或靜物)或能造成損害他人利益的責任風險通過投保個人責任險而轉移給保險人。主要的個人責任保險有住宅責任保險、綜合個人保險和個人職業保險等。6、其他公眾責任保險[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特點隨著我國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常常因疏忽或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法律須承擔一定的經濟賠償責任,伴隨著公眾索賠意識的增強,此類索賠逐漸增多,影響當事人經濟利益及正常的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公眾責任險正是為適應上述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個人轉嫁這種風險的需要而產生的。具體特點如下:1、保險標的無形該險種的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為無形標的。2、適用范圍較廣該險種可適用於工廠、辦公樓、旅館、住宅、商店、醫院、學校、影劇院、展覽館等各種公眾活動的場所。3、表現形式豐富表現形式豐富主要有普通責任、綜合責任、場所責任、電梯責任、承包人責任等,我國則主要表現為場所公眾責任。[編輯]公眾責任保險的基本內容1、適用對象適用對象主要適用於工廠、商店、辦公室、旅館、公共娛樂場的、住宅、建築安裝公司、運輸部門等各種不同對象。2、保險標的公眾責任保險以固定場所和規定區域內,因生產經營活動或日常生活中對社會公眾造成損害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3、責任范圍1)公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分為兩大項: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對第三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經濟賠償責任;被人因發生損害事故應支付的訴訟等法律費用,以及保險人事先同意支付的費用。2)公眾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包括三方面:不能承保的風險。主要指責任保險中通常不能承保的風險;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承保的風險,是指這類風險雖然不能在公眾責任保險中承保,但可以在其他保險承保的除外責任。如被保險人可以投保僱主責任保障;被保險人及其雇員、家屬所有或照管、控制的財產損失不屬公眾責任保險負責,但可投保普通財產保險等等;經過附加承保的風險,這類除外責任,通過加批加費可以承保。如經過特別約定的違約責任、火災爆炸責任保險、精神損害責任等。3)保險責任期限以年度為限,一般為一年期或不足一年的短期。4、賠償限額和免賠額1)賠償限額制定公眾責任保險賠償限額的方法有三種: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限額。無分項限額,也無累計限額,只控制每次事故主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兩項損失之和的最高限額,它對整個保險期內的賠償總額無影響。規定每次事故的分項限額和累計限額,即既確定每次事故人身傷害和產損失各自的賠償限額,又確定保險期內累計賠償限額。規定每次事故的混合賠償限額和累計賠償限額,現行公眾責任保險一般採用第一種方法,但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採用第二種或第三種方法確定賠償限額。2)免賠額免賠額是保險的免責限度。公眾責任保險對他人的人身傷害無色賠額的規定,但對他人的財產損失則一般規定每次事故的絕對免賠額。5、保險費率公眾責任保險一般無固定費率表,而是根據每筆業務被保險人的風險情況逐筆議訂費率,從而保證費率與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公眾責任保險的費率按照保險期限不同,一般分為1年期費率和短期費率。如果賠償限額和免賠額增減時,費率也適當增減。
C. 侵權責任與財產保險區別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說,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著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
4.訴訟時效的區別。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的時效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因違約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在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訴訟時效規定。
5.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說,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6.責任形式不同。根據民法通則第112條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但侵權責任不可能通過此種辦法來解決。
7.責任范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8.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9.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 工傷保險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都有哪些問題
(一)工傷事故有第三人侵權時。第一,工傷保險不減輕或免除第三人的侵權責任;第二,第三人賠償後,工傷保險基金可以勞動者醫療費已獲得第三人賠償為由主張免除此部分責任,但就其他損失仍應賠償;第三,第三人未賠償的醫療費及其他損失,則工傷保險基金應先賠償後就醫療費向第三人追償;第四,工傷保險賠償後,被侵權人仍有權要求第三人賠償全部損失,但工傷保險基金有權加入訴訟主張醫療費。如未加入訴訟,則法院仍應就包括醫療費的所有損失判令侵權人向受害人賠償。
(二)工傷事故無第三人侵權時。如僱主未構成侵權,則適用工傷保險;如用人單位構成侵權,則在工傷保險待遇之外,仍可要求僱主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E. 責任保險制度與侵權責任法的關系是什麼
相互影響,推動前進
F. 責任保險責任一般為哪種責任違約還是侵權
產品責任保險:是指以產品製造者、銷售者、維修者等的產品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版;
職業責任保險:是權以各種專業技術人員在從事職業技術工作時因疏忽或過失造成合同對方或他人的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所導致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責任保險;
公眾責任保險:承保被保險人在其經營的地域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或其它活動時,因發生意外事故而造成他人(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
僱主責任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即僱主的雇員在受雇期間從事業務時因遭受意外導致傷、殘、死亡或患有與職業有關的職業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據僱傭合同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承保風險的一種責任保險。
G. 論侵權責任與兩種保險責任的關系
責任保險是一種以投保人將來會承擔的侵權責任為保險標的的險種,所以實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的前提是投保人侵害了第三人的權利,此時投保人就是侵權人。在這一點上,責任保險與侵權責任較為相似,即責任產生的原因都是侵權行為。所以有學者提出「責任保險為投保人所損害的人提供補償是以他能夠證明投保人的責任為條件的。
因此,這種保險在本質上是寄生的,在投保人侵權行為的法律責任得到證明之前,任何賠償均不得支付。」①可見,責任險是實現侵權責任的一種特殊的方式,其本身不能完全代替侵權責任。
H. 責任險里,侵權人因為有侵權責任,所以引發的是保險人有保險責任。侵權責任來源於侵權行為。保險是承擔
被保險人存在債權
I. 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和侵權人的責任如何承擔
關於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後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幾種違法情形,發生交通事故後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和侵權人的責任如何承擔,在實踐中存在爭議。《解釋》徵求意見過程中,有觀點認為,這幾種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交強險的賠償責任,否則就放縱了此類違法行為,不利於制裁侵權人,不利於提高駕駛人的注意義務。 《解釋》未採納這種觀點,原因在於:第一,如前所述,交強險的首要功能在於對受害人的保護,因而具有安定社會的功能,而侵權人風險分散的功能則居於次要地位。因此,這些違法情形下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符合交強險制度的目的。在此意義上,前述觀點未能准確把握我國交強險的功能定位。第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侵權人追償,並不會造成放縱違法行為人的後果。並且,保險公司的追償能力與受害人相比,顯然處於更有利的地位。更有利於實現制裁違法行為的目的。第三,由保險公司先行賠償、再對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方式更有利於實現交強險保護受害人權益、填補受害人損失的功能。如果此類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則顯然受害人權益的保護在不少場合將難以實現。第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先由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並未將這些違法情形排除在外。第四,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雖然規定了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僅墊付搶救費用且不賠償財產損失,但侵權責任法並未完全採納該觀點,該法第五十二條僅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交強險保險公司可以免除賠償責任,只承擔墊付搶救費用的責任。這說明,侵權責任法對於其他幾種情形的評價與對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情形的評價有所不同,這也是《解釋》關於這個問題規定的主要法律基礎。第五,從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立法及實踐來看,例如德國、日本、韓國以及我國台灣地區等,都採納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在此類情形下先承擔賠償責任,再向侵權人追償的處理思路。 基於上述理由,《解釋》規定,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或吸毒後駕駛以及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等幾種違法情形下,交強險保險公司仍應當在其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賠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但是,考慮到人身損害問題在實踐中更為突出以及交強險所承擔的基本保障功能等因素,《解釋》將該規則的適用限制在「人身損害」的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