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
Ⅰ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八條
您好,《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回管理人應當承答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7條的規定。飼養動物侵權的,其責任承擔的主體為該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但被侵權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可以分別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但根據《民訴意見》第7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的規定,對減免責事由由承擔侵權責任的主體承擔舉證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Ⅱ 侵權法87條關於證明責任的分配是否合理科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二、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核心內容,即當事人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以及不能證明時可能承擔的不利後果。在證據制度的發展過程中,由於訴訟性質結構的不同,決定了證明責任的承擔者有所不同。
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對證據方面的許多問題或是沒有規定,或是有規定的又過於原則,致使司法實踐中難以把握。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對民事審判實踐中迫切需要明確的有關證據問題作出了具體規定,從而有效地保障了民事審判質量,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
《證據規定》第四條明確規定了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本文就對該條規定的理解作些淺見。
(2)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Ⅲ 侵權責任法 物件損害責任
這位朋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版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權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高空拋物的責任確定在舉證上實際上實行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亦即原則上推定所有可能的加害人存在過錯,除非該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自己無過錯的例外。此處的「可能的加害人」所形成的是連帶責任,亦即不能舉證自己無過錯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加害人有權向其他加害人進行追償。回答完畢,望採納。
Ⅳ 侵權責任法第78條和第80條是否矛盾
二者不抄矛盾。80條屬於78條的特殊情形。78條規定的是一般情形,比如家養寵物狗或其他牲畜造成他人損害,除非能證明被損害人有重大過錯,否則飼養人承擔侵權責任。但80條側重規定的是非法飼養的烈性犬或危險動物造成損害的情形,比如你違法養了一隻狼,造成他人損害的話,無論被損害人是否有過錯,飼養人都要承擔侵權責任。不知道這樣解釋你懂了嗎?
Ⅳ 侵權責任法第38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並將該解釋中的「未成年人」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保護對象根據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獨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變化,本條規定應屬更為科學合理。此條可以理解為在此類侵權行為中,對該教育、管理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
Ⅵ 論述題,用《侵權責任法第87條》論述煙灰缸從天而降的問題。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一)關於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
造成他人損害的物品須是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如果物體並非從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不適用該規定。例如,在群眾性活動中被他人從人群中拋擲的物品砸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時,被侵權人不能依據這一條主張由參加活動的所有可能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在道路上被機動車撞傷而無法確定具體的加害車輛時,被侵權人不能主張由當時所有經過的可能加害的車輛承擔賠償責任。
(二)關於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是指無法確定物品具體是從哪一個房間拋擲、墜落的,因此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
(三)關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在建築物使用人是多人的情況下,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要從這些使用人中確定可能的侵權人。本條規定的建築物使用人,是指在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使用人在建築物內進行活動,控制、管理著建築物和建築物內的物品,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在他們中間確定可能的侵權人,符合社會生活實踐經驗。
使用人包括使用建築物的所有權人、承租人、借用人以及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物業服務公司是否屬於建築物使用人,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物業服務公司只是與業主簽訂合同,負責對物業的管理、服務,並不佔有、控制建築物本身,其不屬於建築物使用人。但是,如果物業服務公司實際佔有、使用建築物,則其也屬於建築物使用人。
如果按照社會生活實踐經驗、科學手段以及其他方法,可以推測認為拋擲物、墜落物有可能是從某人使用的建築物中拋擲或墜落的,則該使用人就是本條所說的「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當然,這種可能性必須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例如,如果被侵權人在街上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砸傷,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並非該條街上所有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均要承擔責任,而是首先要將范圍界定在侵權行為發生地周圍合理范圍內的建築物的使用人。再如,如果被侵權人在一座居民樓的北面被從該樓上拋擲或墜落的物品砸傷,一般認為,居住在該樓南面的居民不屬於「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
(四)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本條採用舉證責任倒置。根據本條規定,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的,由被侵權人證明自己是被建築物上的拋擲物、墜落物傷害的,由建築物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建築物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要對被侵權人受到的損害進行補償。如果有證據能夠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則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無須再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
建築物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被侵權人給予補償。各個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之間不承擔連帶責任,而是按份分別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被侵權人不能要求某一個或一部分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其全部的損害,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按照自己應承擔的份額對被侵權人進行補償後,也不能向其他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追償。但是,發現了真正侵權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權人進行追償。
其他注意:
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與共同危險行為有以下幾點區別:
(1)通常情況下,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人損害,是某一個人拋擲物品或者其管理的物品墜落;共同危險行為是多個人同時實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
(2)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盡管這些建築物使用人實際上並沒有拋擲物品或者其物品並沒有墜落;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因為共同危險行為人都實施了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因此由共同危險行為人承擔責任。
(3)建築物不明拋擲物、墜落物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對受害人給予補償;共同危險行為中,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Ⅶ 侵權責任法第85條和87條的區別在哪裡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解析:這兩條的共同點是都是高空墜物對他人造成了人身侵害。兩條根本的區別是第八十五條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第八十七條是沒有明確造成侵害的責任人。
Ⅷ 侵權責任法法條
第五十一條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本條旨在制裁非法拼裝車輛,防止其再次進入市場和使用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行為,強化保護被侵權人的權利。本條理解「轉讓人』是最初拼裝人和最初使用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人,」受讓人『是最終的受讓人,他們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本條是盜搶責任的承擔問題,由直接使用人承擔責任,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向被侵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五十三條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解讀:本條是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承擔責任的的主體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組織,責任方式--墊付。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組織可以行使追償權,意在保證受害人及時得到救助。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的賠償義務主體是醫療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注意本條和醫療事故的區別,醫療過錯和醫療事故不是相同概念,醫療過錯是醫療事故以外的的情形,醫療事故條例仍然有效。醫療過錯典型例子是患者左腿高位壞死,需截肢,但醫務人員疏忽將右腿截肢,還有例子是醫務人員做過體內手術後,將手術刀遺留在體內的情形。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旨在保護患者的知情權,防止醫療機構的「過度檢查」,減少患者不必要費用的承擔。理解本條」患者」詞義應作擴大解釋,包括患者的近親屬。醫療機構對患者要履行告知義務。本條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情形:1、無法向患者說明,如患者高度昏迷、生命垂危時。2、向患者說明後會產生不利的醫療效果,違背一定的醫療倫理常理,如向癌症告知病情,會加重病情。第二款是醫療機構無損害結果無責任的體現。 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解讀:本條是緊急狀態無程序的規定,醫療機構不再依據本法55條的程序履行告知義務處理,體現該救死扶傷的義務。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可以理解為「未盡到和當時的醫療機構相同層次的醫療水平。」如到社區醫療室診治,就按照醫療室相同層次的醫療水平診治即可,不要求達到甲等醫院的水平。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解讀:本條是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規定。本條採用病歷資料的用語,注意醫療事故條例規定是醫療文件。病歷資料的范圍按照本法61條理解。 第五十九條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解讀:本條是患者救濟途徑擴大的途徑,不難理解。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解讀:本條是醫療機構的免責條款,是司法考試命題人青睞的條款,應引起關注!第二款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如醫務人員未進行醫囑,患者濫用禁忌食物導致病情加重。 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解讀:本條是患者知情權的規定,立法不足的是僅規定應當提供,沒有規定何時提供。按理解應為及時、馬上提供,防止醫療機構造假。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解讀:本條是患者隱私權的保護。不論何因,均不得泄露患者隱私。還應注意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醫療機構同樣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解讀:本條旨在消除醫療機構普遍存在過度檢查和大處方的現象,立法的遺憾是沒有解決大處方的問題。
Ⅸ 侵權責任法85條87條怎麼區分適用不懂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法條上看,第八十五條針對的是致人損害的物體(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具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而第八十七條中致人損害的物體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的情況,只能推定責任主體(可能加害的使用人)。據此,您提出的問題1中只要能確認晾衣桿是潘金蓮的,責任主體明確,直接適用85條就可以了。至於你提到的問題2,潘金蓮在陽台上擺弄晾衣桿消遣,不小心脫落致西門慶受傷,她是有過錯的,因為既然在不小心時會傷人,說明該行為具有危險性,潘金蓮從事該行為沒有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並採取足夠的防範措施,即便沒有故意,在主觀上也存在過失,按照一般侵權理論也需要承擔責任。最後,即使潘金蓮在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只要由於她的行為致西門慶受傷,而西門慶也沒有過錯,按照公平責任原則,潘金蓮也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Ⅹ 侵權責任法中 第八十七條中的「使用人」范圍如何理解
使用人指的是在這幢建築物內居住,但又無法舉證證明自己不可能致人損害的事實的居住人群,如果舉證證明自己當時不在建築內,那也不用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