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紛和解程序
❶ 司法調解的具體流程是什麼
調解中心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者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調解協議和任何一方、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申請受理案件。調解協議系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明的調解條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達成的同意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的協議。當事人之間沒有調解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調解中心也可以受理,並徵求對方當事人的意見。
凡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調解中心進行調解的,均視為同意按照調解中心的調解規則進行調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且調解中心同意的,從其約定。
當事人向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時,按下述要求辦理:提交調解申請書(一式四份),其中應寫明及/或提供: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郵政編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調解所依據的調解協議爭議事實、證據材料和調解請求;其它應當寫明的事項。
如聘請代理人參與調解程序,應提交書面授權委託書。在調解中心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如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調解協議或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由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分別預交調解費的50%。
如申請人在提出調解申請時尚未與被申請人取得聯系,或雙方尚未就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達成一致,則申請人在提交前述材料的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先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中心收到調解申請書及其附件後,經審查完畢,立即轉送給被申請人一式一份。
被申請人應在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15日內確認同意調解並在調解中心的調解員名冊中選定或委託調解中心代為指定一名調解員,同時按照本規則所附調解收費表的規定預交調解費的50%。調解被申請人未在第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內確認同意調解的,視為拒絕調解;在規定期限屆滿後確認同意調解的,是否接受,由調解中心決定。
(1)糾紛和解程序擴展閱讀
司法調解亦稱訴訟調解,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制度,當事人雙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過處分自己的權益來解決糾紛的一種重要方式。
司法調解以當事人之間私權沖突為基礎,以當事人一方的訴訟請求為依據,以司法審判權的介入和審查為特徵,以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權益為內容,實際上是公權力主導下對私權利的一種處分和讓與。
❷ 民事經濟糾紛調解的程序有哪些
調解抄要注意防止部分當襲事人利用調解拖延履行義務。有些當事人表面上同意調解,但實際是只是想拖延訴訟時間。另外,調解時雙方的權利義務應當盡量約定明確,和解協議不能有歧義,並且可以約定,如果不履行調解協議的違約責任。
❸ 派出所調解的程序
法律規定,因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輕傷害案件才回適用調解程答序,調解以一次為限,調解不成就按法律程序走了。
調解之後只有派出所有調解協議書,甲乙雙方經過派出所的調解自願和解,達成協議,雙方在協議書上簽字。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具體內容為「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治安處罰法》第九條設定的調解,從理論上講,屬於授權性規范,不是義務性規定,法律授權公安機關視民間糾紛的情況選擇調解或移送調解或不調解。因此,民間糾紛的調解不是公安機關的法定義務。
❹ 民事調解 需要走那些流程
(一)法院調解的開始
1、開始的時間。人民法院對受理的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版民事案件,可以權在答辯期滿後裁判作出前進行調解。在徵得當事人各方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辯期滿前進行調解。
2、開始的方式
(二)調解的進行
(三)調解結束
1、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並經人民法院認可而結束;
2、當事人雙方沒有達成調解協議又不願意繼續調解而結束。
(4)糾紛和解程序擴展閱讀
1、民事調解工作原則
(1)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2)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3)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2、調解工作紀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對糾紛當事人壓制,打擊報復;
(3)不得侮辱、處罰當事人;
(4)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5)不得吃請受禮。
❺ 派出所調解程序
調解的程序一般是,由一方先提出要求,另一方提出意見是否接受,然後回,再由雙方根答據自己的情況作出讓步,最後達成一致意見。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解決。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用調解程序。
法律規定,因為鄰里糾紛引發的治安案件或者刑事案件的輕傷害案件才適用調解程序,調解以一次為限,調解不成就按法律程序走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具體內容為「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❻ 人民調解的調解程序
1、糾紛的受理,既由當事人提出調解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調委會也可主動調解。實行統一立案報告制、統一承辦;
2、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查明糾紛的事實經過,擬定調解糾紛的實施方案;
3、主持調解,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當事人、承辦人簽字,並加蓋「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4、對久調不決的糾紛,及時申報人民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避免糾紛激化;
5、調解結束,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達成協議而結束的調解。二是沒有達成協議的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人民調解委員會有責任幫助、檢查、督促、教育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協議。沒達成調解協議,防止糾紛激化,並告知糾紛當事人進入其他程序進行解決(如申訴、仲裁、訴訟)。
❼ 派出所處理民事糾紛有幾個程序
財產類民事糾紛公安一般不予受理,如出現因民事糾紛產生斗毆等情節,公安局版應對糾紛中的肇事方或過錯方視權情節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凡持械傷人或故意損壞財物者,應視情必須給予治安拘留或治安罰款的處罰;糾紛雙方均有錯且又均符合治安處罰條件的,必須視情分別給予處罰。治安處罰不影響對民事賠償的調解。民事糾紛案件的調解處理,應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交由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調解協議書」應存檔備查。對不服公安派出所調解意見的,應勸導雙方到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民事糾紛的處理方式:1、協商。2、調解。由第三方介入促使爭議各方相互諒解和讓步,最終化解矛盾。3、仲裁。將糾紛提交仲裁機構,由其居中裁決的糾紛解決機制。仲裁一裁終局制,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對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4、訴訟。一方向法院提出請求,由法院裁決糾紛的制度。訴訟是最終、最權威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當事人保護權利的最後屏障。